常見問與答

RoHS

RoHS

RoHS 是 "The Restriction of the use of certain Hazardous Substances in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幾個英文字的縮寫,目前最常見的有歐盟RoHS、中國RoHS以及韓國RoHS。內容上大同小異但需特別留意其差異之處,根據銷售地區來判斷必須符合哪一種RoHS法令。請點選以下連結進入該項次說明網頁:

歐盟RoHS常見問答集

RoHS指令已於2003年2月13日正式公告,歐盟成員國必須於2004年8月13日前轉化成國內法例。該常見問答集(FAQ)是為協助各成員國的國家當局對RoHS指令之解讀;同時,也提供成員國的業界作為參考,以便遵循指令轉化後的各國家法律。常見問答集(FAQ)反應了歐盟委員會的觀點,但並不具法定約束力,唯有歐洲司法法庭針對共同體法規提出的解釋才具有約束力且必須遵守。未來,該問答集(FAQ)會依照成員國的實施狀況及歐盟廢料管理政策的發展情形定期地更新或修訂。

A.

RoHS指令根據公約(Treaty)第95條制定而成。該指令旨在使會員國在限制電子及電器設備中使用有害物質的相關法律趨於一致、保護人類健康,並促進廢電子電器設備的回收及處理以合乎環境要求。

A.

設備被認為在RoHS指令涵蓋範圍內之標準如下:

  • 須依靠電流或電磁場方能正常運作,以及用來製造、傳輸及測量電流或電磁場的設備。
  • 設計電壓為交流電小於1000伏特,直流電小於1500伏特的設備。
  • 另外,還包括家用電燈泡及照明設備。
  • 不在「特定歐盟廢料管理法規」涵蓋範圍的設備。
  • 備用零件,使用在2006年7月1日以後投入市場的電子電器設備的維修或再使用等用途。
  • 軍事設備。
A.

問答集(FAQ)提供了判斷產品是否屬於WEEE及RoHS指令涵蓋範圍的標準,但並非提供產品分類的標準,目的為協助生產者在此方面的評估。然而,判斷產品是否涵蓋在WEEE及RoHS指令範圍的責任應在於可最佳評估本身產品特色的生產者身上。如有任何疑問,生產者可直接與負責執行國家法律之成員國國家當局作確認。 RoHS指令基於法源,會員國在未事先知會歐盟委員會前,不得新增其他產品類別。

A.

排外條款只適用於電子電器設備所含的禁用化學物質而非適用於整個電子或電器產品。判斷產品是否涵蓋在RoHS指令附件所列之排外條款的責任應在於可最佳評估本身產品特色的生產者身上。如對於排外條款涵蓋範圍有任何的疑問,生產者可直接與負責執行國家法律之成員國國家當局作確認。

A.

一個排外項目要獲得同意需經過冗長的程序,一旦正式通過經採用後,其有效期限是四年,到期後須根據RoHS指令第5條(1)項(c)款的規定作覆審。排外項目的要求必須明確且須參考RoHS指令第4條(1)項提出的六大危害物質。申請者需提供所有技術方面的證據給歐盟委員會以作為佐證資料,然後,委員會根據RoHS指令第5條(2)項將申請之排外項目提交給公共諮詢會(public stakeholder consultation)展開為期至少八週以上的諮詢。依照層層審議的結果,委員會將決定是否提出排外項目的提案送交技術採用委員會(TAC)做最後的投票表決。

A.

排外條款僅適用於根據RoHS指令第4條(1)項中所提及之物質之特殊應用,而非適用於整個產品。因此,無論誰使用特殊應用之物質是列於RoHS排外條款中的,即可享有豁免的權利。

A.

RoHS指令並沒有區分家用或非家戶電子電器設備,因此非家戶電子電器設備屬於RoHS指令的管制範圍。

A.

電池指令與RoHS指令有著相似的物質使用限制。RoHS指令限制了六大重金屬物質於電子電器設備中的使用,而非適用於電池;電池指令則是限制了電池中,汞與鎘的使用。

A.

墨水匣本身並不符合電子及電器設備的定義,但普遍認為是一種消耗品,因此RoHS指令並不適用於墨水匣。

A.

某些電子電器設備例如:音響、CD播放器及導航系統可以於維修店鋪、超市或特定商店中分開購買,並安裝及使用於車輛中。到底這些配備是屬於RoHS指令或是ELV廢棄車輛指令(2000/53/EC)的管制範圍呢?假如設備並非特別設計用於車輛中,則該設備屬於RoHS指令的管制範圍;另一方面,假如設備(例如車用音響)主要設計作為車用,則適用於ELV廢棄車輛指令(2000/53/EC)。

A.

針對舊設備(2006年7月1日以前上市)的維修,RoHS指令允許投入市場的備用零件,可含有危害物質,但並不適用於新設備之維修(2006年7月1日以後上市)。

A.

原則上,RoHS指令允許2006年7月1日以前上市的電子及電器設備使用不符合RoHS的材料作為容量擴充或升級的用途,但前提是此電子電器設備不能以新產品上市。假如容量擴充或升級後的電子及電器設備以新產品投入市場,則必須遵守RoHS指令。不過,如果容量擴充或升級後的電子及電器設備是以重複使用的產品(reuse product)投入市場,則不適用於RoHS指令。

A.

RoHS指令的禁限用物質是針對成品,而非生產過程。

A.

RoHS指令僅適用於上市的產品。因此,假如製造的產品作為自用的話則不涵蓋在RoHS指令的管制範圍內。但是,之後如要上市的話,仍需遵守RoHS指令。

A.

無線射頻識別系統(RFIDs)符合RoHS及WEEE指令有關電子電器設備的定義,屬於第三類:資訊及電信設備,所以RFIDs屬於RoHS指令的管制範圍。

A.

天線、電纜符合RoHS及WEEE指令中關於電子電器設備的定義。所有電子電器設備內部的電纜或連結,由於廢棄後屬於設備的一部分,因此可視為WEEE。但是,天線杆與高壓電鐵塔不符合電子及電器設備的定義。若一產品被整合於固定裝置中,則該產品不被視為廢電子及電器設備。另一方面,使用在聲音、資料及錄影設備中的模組電纜系統屬於WEEE指令的第三類(資訊及電信設備),同時也在 RoHS指令的列管範圍。

A.

在WEEE指令第10條(3)項與RoHS指令第4條(1)項中關於「投入市場(put on the market)」的定義是指:「產品第一次在歐盟市場可獲得」的最初行為,而這是指,生產者將產品轉移至歐盟市場的經銷商或終端消費者或使用者。「產品第一次在歐盟市場可獲得」是指RoHS限用有害物質指令生效(2006年7月1日)之後投入市場的單一電子電器設備,而非指新產品或產線。另外,「投入市場(put on the market)」的概念是指每個單一產品,而非產品類型,更無關乎是否製造成整套或一系列產品。

A.

「投入市場」是指產品第一次在歐盟市場可獲得的最初行為,且被視為產品在歐盟的銷售或使用。因此,產品在尚未進入海關以前都不被認為是「投入市場」。另外,在根據新方法與全球方法(New Approach and Global Approach)的指令執行指引:

《歐盟藍皮書》第十八頁中提出了「非投入市場」的解釋,其定義範圍如下:
  • 將產品轉移至其他製造業者做最進一步的組裝、包裝、加工處理或標示…等;
  • 尚未經海關同意作自由流通的產品;
  • 或是依其他海關流程(例︰運送、倉儲或暫時之輸入)做安置的產品;
  • 或只是過境海關的產品;
  • 製造商的庫存、或歐盟的授權代表尚未流通的產品;
  • 因此,位於製造商處的庫存尚未流通於市場的產品,屬於「未投入市場」的定義範圍。「投入市場」的前提是,產品由製造階段轉移至銷售階段,而此銷售鏈可以是製造商或是其授權代表之商業鏈。
A.

是。

  • 單一均勻材質中所含的鉛(Pb)、汞(Hg)、六價鉻(Cr+6)、PBB及PBDE最高濃度不得超過重量的0.1℅ (1000ppm),單一均勻材質中所含的鎘(Cd)最高濃度不得超過重量的0.01℅ (100ppm)。
  • 「均勻材質」的定義:指一原料無法再以機械方式拆解成其他單一均勻材質
  • 「機械方式拆解」的定義:指鬆開螺絲、切割、壓碎、磨碎及研磨的過程
A.

根據RoHS指令第4條(1)項,成員國應確保於2006年7月1日之後投入歐盟市場的產品均符合指令的規範。不過,RoHS指令並沒有提及特定的符合程序、證書或測試方法以作為RoHS符合性的証明。因此,各成員國須負全責擬訂RoHS符合性之條例。

A.

基於自願原則,公司可自由在其產品上做標示,只要該自願性標示未違反歐盟主要或次要的法律,例如商品的自由流通。

歐盟RoHS 2.0 常見問答集

為了幫助電子資訊廠商和關注電子資訊產品污染防治議題的各界理解歐盟RoHS 2.0修正草案,SGS總部與ENVIRON於2010.01.26聯合舉辦了一場線上研討會。以下節錄該場研討會中,各界參與者所提出的主要問題與回覆,僅供參考。

A.

CE標誌是法文「Conformite Europeene」的縮寫,其意思為「符合歐洲標準要求」。當製造商於其產品上標示CE mark,意謂著製造商聲明該產品符合所有適用的歐盟法規。

A.

目前排外的項目尚在審查中。請參照2009年2月由德國應用生態研究所(Oeko-Institut)出版的建議報告(可於歐盟委員會的RoHS網站中取得相關資訊)。歐盟委員會尚未正式接受Oeko-Institut於報告中提議的失效期。

A.

第二版的RoHS指令中尚未定義,目前議會與國會尚在討論中。

A.

製造商對於已上市的EEE電子電器設備並沒有強制符合新規範的義務。但是經銷商應避免販售市面上可能不符合RoHS規範的產品。

A.

CE標誌適用於B2B (企業與企業間的電子商務模式)及B2C (企業對消費者的電子商務模式,也就是電子零售業務)

A.

若無法將相關資料標示於產品上,則須標明於該產品的外包裝或隨附文件上。

A.

不用,只有成品需要。

A.

RoHS 修訂提案人Jill Evans於報告中提議禁用此項物質,但PVC可能不會納入最終RoHS二版指令的禁用物質清單中。

A.

由製造商決定該採用何種風險評估程序及運用何種方式去評估供應商。

A.

RoHS二版規定須有進口商的姓名及地址。

A.

公告日期最快可能於2011年第二季公佈,目前官方尚未公佈預計公告日期或文件編號。

A.

原始設備製造商可以藉由核對BOM表向他們的供應商蒐集自我聲明資料。

A.

新版SVHC14項物質已於2009年10月納入。

A.

是的。

A.

防禦用或軍用設備在二版RoHS規範中仍為排外項目。

A.

是的。

A.

不需要,RoHS二版規範依據自我宣告。

A.

網站是否會列出哪些產品需要CE標示的完整資訊。目前航空業及end items不需要CE標誌。

A.

CE標誌適用於所有RoHS二版適用範圍內的電子電器設備。

A.

尚在討論中。國會想要取消大型固定工業工具的豁免,可是議會希望可以繼續維持排外。

A.

不需要,RoHS二版規範主要依據的是自我宣告。

A.

我們建議您應即刻開始為RoHS二版的CE標誌相關事項做準備。

A.

RoHS二版僅要求首位將產品銷往歐盟的進口商,於產品上標示他們的姓名與地址等資料。

A.

不行,產品必須通過所有相關指令才可以標示CE mark。

A.

RoHS第二版草案的電子檔已經可以在歐盟委員會的RoHS網站上取得。

A.

不需要,只有成品需要標示。

A.

建議每年更新風險評估程序。

(舊版)中國RoHS常見問答集

為了幫助廣大電子資訊企業和關注電子資訊產品污染防治工作的人士學習、理解《電子資訊產品污染控制管理辦法》,中國資訊產業部(Ministry of Information Industry of China)嘗試就一些大家提出的主要問題回覆,僅供參考。

A.
中國的《管理辦法》和歐盟的RoHS指令相同之處有四個方面:
  1. 都是法律規範性檔;
  2. 主要目的都是為實現電子電氣類產品中有毒有害物質的控制(禁止使用和減量化);
  3. 都涉及貿易活動(貨物貿易);
  4. 限制和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質是一樣的,都是六種:鉛、汞、鎘、六價鉻、多溴聯苯(PBB)、多溴二苯醚(PBDE)。
中國的《管理辦法》和歐盟的RoHS指令不同之處有七個方面:
  1. 中國的《管理辦法》無需轉換低一級的法律規範性檔就可以直接實施;但歐盟的RoHS指令需要轉換成歐盟成員國法律(法規)才可以實施。
  2. 中國的《管理辦法》調整物件為電子資訊產品,歐盟的RoHS指令調整物件為交流電不超過1000伏特、直流電不超過1500伏特的電子電氣設備(暫不包括醫用設備、檢測和控制器械)。
  3. 中國的《管理辦法》對所有含有有毒有害物質的電子資訊產品採取“一併納入”的做法放入其調整範圍,而歐盟RoHS只是將電子電氣整機產品放入其調整範圍,對元器件類、材料類產品的要求是通過整機來傳遞的。因此,中國的《管理辦法》對元器件類、材料類產品是“直接”採取限制與禁止使用有毒有害物質措施的,而歐盟RoHS則是“間接”採取措施的。
  4. 中國的《管理辦法》對有毒有害物質控制的監督管理採用目錄管理模式;目錄以“窮舉法”方式形成;歐盟的RoHS指令將WEEE指令中的八大類產品全部放入,然後再對其中有毒有害物質控制技術尚不夠成熟、經濟上不可行產品採用“排除法”予以“豁免”。
  5. 中國的《管理辦法》將於2006年2月28日頒佈,2007年3月1日開始實施,有毒有害物質限制和禁止使用時間尚未確定;歐盟的RoHS指令的時間表是:2003年2月13日《指令》頒佈,2004年8月13日轉為歐盟成員國法律(法規),2006年7月1日開始實施。所以,歐盟的RoHS指令實施時間要比中國的《管理辦法》早。
  6. 中國的《管理辦法》貫徹實施需要制定“標準”和“目錄”,制定“目錄”需要“標準”支撐;歐盟的RoHS指令的貫徹只需要標準的支撐。
  7. 中國的《管理辦法》中對有毒有害物質的控制採取了“兩步走”方式,第一步,在《管理辦法》生效之日起,僅僅要求進入市場的電子資訊產品以自我聲明的方式披露相關的環保資訊;第二步,對進入電子資訊產品污染控制重點管理目錄的產品實施嚴格監管,需要實現有毒有害物質的替代或達到限量標準的要求,然後要經過強制認證(3C認證)才可以進入市場;而歐盟的RoHS指令對有毒有害物質的控制採取的是“自我聲明”的方式,但歐盟的要求是“一步到位”,“自我聲明”的前提是要做到有毒有害物質達到限量要求。
A.
A.

問答集(FAQ)提供了判斷產品是否屬於WEEE及RoHS指令涵蓋範圍的標準,但並非提供產品分類的標準,目的為協助生產者在此方面的評估。然而,判斷產品是否涵蓋在WEEE及RoHS指令範圍的責任應在於可最佳評估本身產品特色的生產者身上。如有任何疑問,生產者可直接與負責執行國家法律之成員國國家當局作確認。 RoHS指令基於法源,會員國在未事先知會歐盟委員會前,不得新增其他產品類別。

A.

目錄管理是《管理辦法》確定的有別于歐盟RoHS指令的對電子資訊產品中有毒有害物質進行控制的管理方式。它的目標物件是所有現在已知含有六種有毒有害物質的電子資訊產品,當確認其中某類產品已經實現產品的替代或有毒有害材料替代,或已經確認替代難以實現但可以做到符合限量的標準,對相關行業來說已經實現了“技術上成熟,經濟上可行”,則該類產品將被放入《目錄》中。《目錄》的形成過程將是漸進的,將依照一定的程式,如徵求相關企業意見,專家評估等。目前,資訊產業部已經起草了一個《電子資訊產品污染控制重點管理目錄制定程式規定》草案,希望將《目錄》的制定過程制度化、規範化。目錄制定程式確定後,然後才會對什麼產品進入第一批《目錄》、何時進入《目錄》等問題進行研究。

A.

資訊產業部在制定完成《電子資訊產品污染控制重點管理目錄制定程式規定》之後,將開始進行《目錄》制定的準備工作。資訊產業部將依照這個規定,將《目錄》的制定過程制度化、規範化、透明化。《目錄》制定過程中將廣泛徵求相關企業、行業協會、專家、有關政府主管部門等方面的意見,以確保《目錄》制定工作的科學性和準確性。

A.

《管理辦法》確定的對電子資訊產品中有毒有害物質的控制過程的確是分為“兩步走”。“第一步”是,在《管理辦法》開始實施(生效)時,所有進入市場的含有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的電子資訊產品僅僅被要求進行“明示”(自我聲明),即採用貼標識及在產品說明書裏聲明的方式,告訴用戶或消費者,產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的名稱和含量、環保使用期限、在廢棄時可否回收利用以及包裝物材料名稱等環保資訊,對電子資訊產品中的有毒有害物質的“第一步”控制並沒有“替代”或“限量”的要求;“第二步”是,當某類(些)產品被列入《目錄》中時,這些產品要麼是做到了對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的替代,要麼是達到了限量標準的要求,這需要經過CCC認證的合格判定才可以進入市場。

A.

《管理辦法》明確了對電子資訊產品中的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的限制與禁止採用“目錄管理”模式,只有進入《目錄》的產品才會被要求進行CCC認證。因此,在《管理辦法》開始施行(生效)時,沒有進入《目錄》的產品是不需要進行CCC認證的。產品進入《目錄》是一個“漸進”的過程,將會確保企業有足夠的時間做好相關的準備。對進入《目錄》的產品實施CCC認證必然會增加生產這類產品的成本,這是毫無疑義的,這是為環境保護而必須付出的代價,但這對所有企業來說都是一樣的,無論是中國企業、外國企業還是生產商、進口商都是一樣的要求。

A.

《管理辦法》的頒佈時間是指本規章正式發佈的時間,從這天開始,《管理辦法》將不再進行徵求意見和修改;施行時間是《管理辦法》法律效力生效的時間,從這一天開始,除了關於進入《目錄》的有關規定未開始執行,其他的規定都開始執行了。使用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的電子資訊產品進入《目錄》的時間目前還沒有時間表。《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是這樣規定的:“根據產業發展的實際狀況,由資訊產業部商發展改革委、商務部、海關總署、工商總局、質檢總局、環保總局,發佈被列入電子資訊產品污染控制重點管理目錄的電子資訊產品中不得含有有毒有害物質的實施期限。”因此,進入《目錄》的產品實施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控制的時間在《管理辦法》中並未確定。

A.

資訊產業部在2004年啟動了電子資訊產品污染控制標準的制定工作。資訊產業部的思路是:積極跟蹤、實質性參與國際標準的制定;完成國標委委託的起草電子電氣產品有害物質濃度檢測程式國家標準的任務;制定電子資訊產品污染控制行業標準。目前,資訊產業部已經派員積極參與了IEC/TC111的活動,在國標委的統一協調下,牽頭組織了中國對應TC111 WG3的一個技術委員會(目前暫稱為中國WG3工作組);組建電子電氣產品有害物質濃度檢測程式國家標準工作組的工作已經完畢;電子資訊產品污染控制標準工作組於2004年10月成立,負責起草制定電子資訊產品有毒有害物質的限量標準、檢測標準、無鉛焊接標準、認證與標識標準等行業標準。目前,已經立項的電子資訊產品污染控制行業標準有八個,包括《電子資訊產品中有毒有害物質的限量要求》(以下簡稱《限量要求》)、《電子資訊產品污染控制標識要求》(以下簡稱《標識要求》)、《電子資訊產品中有毒有害物質的檢測方法》(以下簡稱《檢測方法》)和五個關於無鉛焊接的標準;另外還有一個正在立項中的行業指導性技術檔,即《電子資訊產品環保使用期限通則》。其中《限量要求》、《標識要求》和《檢測方法》三個標準已經頒佈,標準號分別為SJ/T 11363-2006、SJ/T 11364-2006、SJ/T 11365-2006,其餘標準正在制定當中。

電子資訊產品污染控制標準的制定過程一是非常“標準”、規範,嚴格按照標準的制定程式,成立了標準組,制定了章程;二是公開、透明,對所有企業單位是開放的,標準組最初成立時僅有二十多家企業、單位,目前已經有一百多家企業、單位;三是標準的制定體現了和國際標準接軌,力爭“等同採用”,由於國際標準目前尚未出臺,所以,我們是通過跟蹤、參與,瞭解資訊,力爭使我們的行業標準具有“高起點、與國際標準看齊”的特點,使得其在將來可以順利地轉換為等同採用國際標準的國家標準。

A.

《管理辦法》是資訊產業部、發展改革委、商務部、海關總署、工商總局、質檢總局、環保總局等七部門聯合制定的一部國務院部門規章,以第39號聯合部長令的形式發佈,其中包括有關標識電子資訊產品環保資訊以及進入《目錄》的電子資訊產品中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應限量或禁止使用的規定;《標識要求》和《限量要求》兩標準依據《管理辦法》制定,以標準的形式進一步細化和規範了《管理辦法》中有關標識和限量的要求。《標識要求》和《限量要求》是《管理辦法》貫徹實施的重要配套標準,雖然其本身的性質是推薦性的,但由於《管理辦法》的引用而必須強制執行。

A.

目前,電子資訊產品污染控制標準工作組為了配合《管理辦法》的貫徹實施,制定了一系列電子資訊產品污染控制的電子行業標準;質檢總局發佈的檢測方法標準則屬於質檢系統的行業標準,是為了幫助企業出口進行歐盟RoHS檢測需要制定的;國標委目前組織制定的系列國家標準也是為了適應國內企業開展RoHS工作需要,其中擬等同採用國際標準的檢測國家標準項目尚未正式啟動,只有一些屬於技術性指導檔的國標項目在制定中。

A.

《管理辦法》對電子資訊產品的設計和生產導入了一個環境友好型產品設計和生產的理念。對產品的設計和生產提出了兩點要求:一是依據電子資訊產品有毒有害物質控制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二在確保功能、性能的前提下,以現實的技術和工藝為基礎,儘量採用無毒無害或低毒低害易降解、便於回收利用的方案。但這個規定只是宣導性的,並無硬性措施。

A.

傳統意義的“白家電”主要指冰箱、洗衣機、空調等家用電器產品,“黑家電”主要是指電視機、收音機、影音光碟機、音響等家用電子產品。目前為止,“白家電”仍未被國家統計主管部門認可為“電子資訊產品”,因此,《管理辦法》的適用範圍不包括“白家電”。電子資訊產品中的“家用電子產品”指的是通常意義上的“黑家電”,不包括“白家電”。雖然“白家電”整機不屬於電子資訊產品,但部分“白家電”的元件卻是電子資訊產品,這些元件如以為生產配套為目的直接供貨給整機生產商的時候不受《管理辦法》規定的約束,但這些元件單獨作為商品銷售的時候則應該符合《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

A.

RoHS指令僅適用於上市的產品。因此,假如製造的產品作為自用的話則不涵蓋在RoHS指令的管制範圍內。但是,之後如要上市的話,仍需遵守RoHS指令。

A.

專門為汽車生產配套直接供貨給汽車生產者的電子產品不屬於《管理辦法》的監管物件,但是單獨出售的可用於汽車行業的電子資訊產品屬於《管理辦法》的調整物件。

A.

在售後服務中,用於維修或升級的零部件,不屬於《管理辦法》調整物件。但如果作為單獨的商品出售的則屬於《管理辦法》的調整範圍。

A.

雷達是電子資訊產品。因此,雷達產品屬於《管理辦法》的調整物件,但軍用雷達除外。

A.

雖然歐盟RoHS指令不包括電池,但歐盟有專門的電池指令。在中國,《分類注釋》中列明的電池產品,應滿足《管理辦法》的要求;《分類注釋》中未列明的,不受《管理辦法》約束。

A.

《分類注釋》中“電子應用產品”包括“家用電子電器”和“醫療電子設備及器械”,因此《分類注釋》中所列出的“醫療電子設備及器械”屬於電子資訊產品,應該符合《管理辦法》的要求。

A.

在《分類注釋》裏面已經明確列出的電子工業專用設備產品屬於《管理辦法》的調整物件,也需要符合《管理辦法》的要求,2007年3月1日以後投放市場的該類產品也需要加貼標識。

A.

目前在《分類注釋》裏面沒有列出影印機,因此影印機目前不屬於電子資訊產品範疇,不受《管理辦法》的調整。資訊產業部目前正在對現行的《電子資訊產品統計管理辦法》進行修訂,修訂後的《統計管理辦法》將會對現有電子資訊產品範疇進行調整。之後,有關《分類注釋》也會進行調整,包括影印機在內的一些產品有可能會被列入電子資訊產品範疇。

A.

根據《分類注釋》,硒鼓、墨水匣等消耗品屬於電腦行業產品中的“電子電腦配套產品及耗材”一類,應該符合《管理辦法》要求。《電子資訊產品分類注釋》中列明的硒鼓、墨水匣等並未指明是影印機用還是印表機或其他類似用途機器用,實質上就是適用於影印機用硒鼓、墨水匣的,也就是說,影印機用的硒鼓、墨水匣等也屬於《管理辦法》的調整物件,應該符合《管理辦法》要求。但由於影印機目前不在《管理辦法》的調整範圍,所以專門為影印機生產配套、直接供貨給影印機生產者的影印機用硒鼓、墨水匣不受《管理辦法》規定的約束,但是單獨出售的影印機用硒鼓、墨水匣需要滿足《管理辦法》的要求。

A.

在《管理辦法》的定義中已經明確包括電子測量儀器產品,《分類注釋》中所列出的電子測量儀器產品屬於《管理辦法》的約束物件,應該符合《管理辦法》的要求。

A.

單獨銷售的光碟、CD、VCD、DVD、磁帶等空白碟片應按照《管理辦法》及《標識要求》規定進行標識。已經刻錄有內容的各種光碟、CD、VCD、DVD、磁帶等屬於軟體產品的暫不需要滿足《管理辦法》要求。

A.

電子資訊產品表面的一些塑模、紙質或其他材料的標籤,以及產品的說明書等可以暫不考慮滿足《管理辦法》的要求。

A.

二手產品不在《管理辦法》調整範圍之內。

A.

現階段在《分類注釋》中沒有明確列入的產品不做考慮。

A.

《電子資訊產品污染控制管理辦法》當前所限制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質只有鉛、汞、鎘、六價鉻、多溴聯苯和多溴二苯醚(十溴二苯醚除外)六種,和歐盟RoHS指令一致。《管理辦法》第三條設置的“國家規定的其他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是中國法律規範性檔的一般表述方式,與歐盟RoHS指令第五條“適應科學和技術進步”所表達的意思是一致的。隨著技術的發展和對環境要求的不斷提高,除了上述六種有毒有害物質以外,可能會發現有其他物質也會對人體和環境造成較大的危害,需要限制使用,這裏的“其他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就是為以後可能增加限制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做準備,以便進行相應修改。

A.

電子資訊產品環保使用期限特指環境品質安全的期限,僅指電子資訊產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不致發生外泄或突變從而對環境造成污染或對人身、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期限。環保使用期限不等於安全使用期限,不包含因電性能安全、電磁安全等方面因素所限定的使用期限。環保使用期限可以小於也可以大於產品的安全使用期限。

為了對消費者和製造商負責以及實現保護環境的目的,設定“電子資訊產品環保使用期限”是必要的,也是有益的。環保使用期限是產品在正常環境條件下使用的環保使用期間,而非極端環境下使用的環保使用時間。電子資訊產品的環保使用期限由製造商或進口商自行制定,主要考慮到企業對自己生產的產品比較清楚,更容易制定出產品合理而科學的環保使用期限。如果企業將自己產品的環保使用期限制定得比較長,則承擔責任的時間就會比較長;如果制定的期限比較短,則失去一定的市場競爭力。因此,企業必須客觀、科學地制定自己產品的環保使用期限。

在中國,與電子資訊產業有關的行業協會有十幾個,幾乎所有的電子資訊產品生產企業都有自己的行業協會,每個協會對本行業產品的平均技術都有一個比較清晰的瞭解,行業協會代表了行業整體,而非某一個企業,因此,由行業協會制定本行業產品的環保使用期限的指導意見具有一定的科學性和客觀性,資訊產業部鼓勵這些行業協會自行制定本行業產品的環保使用期限的指導意見。向資訊產業部備案,主要是為了政府主管部門瞭解行業的整體情況以及實現對行業的監管。

環保使用期限不需要政府審批。

A.

一般情況下,根據“木桶原理”,產品的環保使用期限應以最差單元(零部件)的環保使用期限值為准。如果產品中包含需定期更換的含有有毒有害物質的部件,可更換的零部件(如電池、耗材等)可以單獨標識。

A.

《管理辦法》的一個立法宗旨就是為了便於電子資訊產品廢棄後的拆解、處理,減少電子資訊產品廢棄後對環境造成的污染。但《管理辦法》調整的行為是電子資訊產品設計、生產、銷售以及進口過程中的行為,對於電子資訊產品廢棄以後的回收、處理、再利用等不在《管理辦法》的調整範圍之內。《管理辦法》第十七條提到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是支撐《管理辦法》的標準,這些標準的內容同樣不涉及規範電子資訊產品廢棄以後的行為。

A.

產品“投放市場”的時間可以理解為產品一般意義上所說的“生產日期”,即產品下線日期。生產日期為《管理辦法》生效日(2007年3月1日)當天或以後的電子資訊產品應該滿足《管理辦法》的有關要求。

A.

本條款為鼓勵性條款,並沒有對電子資訊產品包裝物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提出具體的限量要求。目前,電子資訊產品包裝物也沒有適用的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控制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

A.

來料加工、來料裝配從廣義上來說,就是運用國外提供的原料、零部件加工成品或裝配整機,然後出口的行為。出口產品和為出口而進口的原料、零部件是不受《管理辦法》的調整的。

進料加工是用國外提供的原料、零部件加工成品或裝配整機後進行銷售,若產品出口則不受《管理辦法》調整,若產品在國內市場銷售,則應符合《管理辦法》要求。

A.

用於研發和測試的樣機、模型、樣品、展示品、返修品、臨時進口產品等,因為不涉及銷售或“投放市場”,所以不需要進行相關環保資訊的標注。

A.

《分類注釋》是對什麼是電子資訊產品所作的解釋。《目錄》中的產品是《分類注釋》所列產品中的一部分,是現在已知含有鉛、汞、鎘、六價鉻、多溴聯苯、多溴二苯醚的產品,不是所有在《分類注釋》裏列出的產品都會進入《目錄》。

A.

一般而言,在標準采值的嚴格程度上,行業標準與國家標準並無區分。行業標準一般是由行業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組織制定的,國家標準則是由國家標準主管部門制定的。在行業標準先於國家標準出臺的情況下,企業應使用行業標準;但是當國家標準出臺後,行業標準將自動作廢,企業應使用國家標準。如果行業標準是在國家標準出臺後才出臺的,往往是為達到對國家標準進行必要的補充的目的,這種情況下的行業標準與國家標準有互補關係。這時,企業可以同時採用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A.

由於中國《管理辦法》推動的電子資訊產品污染控制是分“兩步走”實施的,在《管理辦法》生效後,“第一步”僅要求企業對產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的名稱及含量、環保使用期限、可否回收利用等相關資訊進行“自我聲明”,這時,將會有相當一部分企業為做好“自我聲明”而請相關檢測機構、認證機構進行檢測與認證。這種自願性的、非強制性的檢測與認證不存在國與國之間的互認可問題。但在進入“第二步”、需要進行CCC強制性認證的時候,由於涉及政府監管,所以就涉及到了國與國之間的互認可問題。而國與國之間關於檢測與認證的相互認可並不是單邊問題,需要雙邊協定來保證,事實上,如果某外國政府與中國政府之間簽署有認證機構之間互認的協定,則中國政府一定承認該國認證機構的認證,否則,將不會承認。

A.

《管理辦法》第三章主要是對違反本辦法中有關電子資訊產品污染控制相關規定的處罰規定,並沒有給出具體的處罰額度。處罰的物件包括單位、個人以及國家有關部門。執法主體包括各級海關、工商、質檢、環保等主管部門。這些執法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違反本辦法所規定的相關條款的單位、個人及相關人員依照本部門相關的處罰規定進行處罰。

A.

如果是整機產品被查出不符合《管理辦法》的規定,那麼即使是元器件造成的問題也將由整機產品的生產者負責任,其中元器件企業的責任應由整機企業自行追溯。如果元器件作為單獨出售的商品被查出不符合《管理辦法》的規定,那麼元器件的生產者要負責任。

A.

如果是整機產品被查出不符合《管理辦法》的規定,那麼即使是元器件造成的問題也將由整機產品的生產者負責任,其中元器件企業的責任應由整機企業自行追溯。如果元器件作為單獨出售的商品被查出不符合《管理辦法》的規定,那麼元器件的生產者要負責任。

A.

2007年3月1日《管理辦法》生效後,所有的電子資訊產品需要按照《管理辦法》的要求及相關標準的規定對其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質情況、環保使用期限、可否回收利用等資訊進行披露,但是否要採用加貼標誌的方式、整機與部件在標注時如何協調,這些問題已經在《標識要求》中作了詳細規定。

如果某種產品進入了《目錄》,那麼它的主要部件必然要符合《管理辦法》及相關標準的規定,但整機產品和其中的元器件是否需要同時加貼CCC的標識要看是哪一個進入了目錄,如果是整機產品進入了目錄,則只有整機產品要加貼CCC標誌

A.

《管理辦法》是中國的法律規範性檔,按照一般慣例,不對外提供英文版本。目前在網際網路上有很多英文翻譯稿,有些翻譯得很不錯,可供需要英文譯稿的讀者參考。但如果這些英文版本和中文版本有出入,則應以中文版本為准。

A.

《管理辦法》有相關標準和《目錄》的支撐即可實施,目前沒有制定實施細則的計畫,也未有各地方主管部門出臺適用於本省市的實施細則的消息。

A.

按照《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2007年3月1日以後不得租賃生產日期在《管理辦法》生效之後但未按《管理辦法》要求進行有關資訊披露或進入《目錄》但未進行CCC認證的電子資訊產品。

A.

已經考慮將來在制定《目錄》時會參考海關編碼。

A.

海外母公司若將產品轉賣給具有不同的獨立法人資格的中國子公司,則應滿足《管理辦法》的要求;海外總公司若將產品轉賣給具有同一法人資格的中國分公司,則此種情況屬於公司內部資產的轉移,不屬於“投放市場”的行為,所以不需要滿足《管理辦法》的要求。

A.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有關規定,《管理辦法》不適用於港澳地區。但是,在港澳地區生產、在中國大陸銷售的電子資訊產品應滿足《管理辦法》的有關要求。

資料來源:《中國資訊產業部網站 《電子資訊產品污染控制管理辦法》常見問題回答》

(新版)中國RoHS常見問答集

《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已於 2016 年 1 月 6 日頒佈,並將於 2016 年 7 月 1 日正式實施。為了幫助相關方理解《管理辦法》各項要求,確保《管理辦法》有效實施,工業和資訊化部節能與綜合利用司組織工業和資訊化部電子工業標準化研究院、中國資訊通信研究院、工業和資訊化部電子第五研究所,以及中國電器工業協會、中國家用電器協會、中國電子節能技術協會、中國家用電器研究院、中國電子視像行業協會等共同編制《實施〈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管理辦法〉的常見問題答疑》(以下簡稱《常見問題答疑》)。

《常見問題答疑》編制過程中徵求了中國外商投資企業協會投資性公司( ECFIC )工作委員會環境工作組、歐洲電氣電子行業機構、美國資訊產業機構 (USITO) 、日本電子資訊技術產業協會 (JEITA) 等國外相關協會和機構以及國內外相關行業專家的意見。在征得發展改革委、科技部、財政部、環境保護部、商務部、海關總署、質檢總局同意後,形成《常見問題答疑》,正式向社會發佈。

A.

《管理辦法》是一部部門級規章,其上位法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

《管理辦法》制定的目的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 積極落實《中國製造 2025 》,全面推行綠色製造,開發綠色產品,構建綠色製造體系;
  • 將電器電子產品中有害物質限制工作作為我國工業清潔生產和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再利用的基礎性工作,體現 “ 污染防治,預防在先 ” 的環境保護原則,落實 “ 從源頭抓起 ” 的工作思路;
  • 將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納入行業管理,實現法制化並與國際接軌;
  • 推動電器電子產品中的有害物質替代或減量化,倡導生態設計,促進電器電子產品在生產、使用及末端處置等過程中的環境保護和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
  • 加快調整和優化產業結構,確保實現相關產業的可持續發展。
A.

與原辦法相比,修訂後的《管理辦法》在具體要求方面主要做了以下調整:

  1. 適用範圍

    原辦法修訂後,名稱修改為《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管理辦法》,與原辦法相比,《管理辦法》的適用範圍由原辦法的電子資訊產品擴大至電器電子產品,但核心內容都是有害物質限制使用。

  2. 有關合格評定制度

    《管理辦法》仍採用 “ 兩步走 ” 的工作思路,即 “ 第一步 ” 對《管理辦法》適用範圍內的產品僅要求聲明其中的有害物質資訊,即遵從標識要求標準; “ 第二步 ” 則對進入《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達標管理目錄》(以下簡稱《達標管理目錄》)的產品實施有害物質限量要求。

    不同的是:對於 “ 第二步 ” 涉及的合格評定模式,《管理辦法》第十八條指出 “ 國家建立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合格評定制度 ” ,即將依據產業發展實際,制定適合我國國情的合格評定制度,並依據《管理辦法》中確定的程式另行制定相關檔,明確具體措施和辦法。

  3. 刪除了有關包裝物的標識要求

    《管理辦法》中保留了有關電器電子產品生產者、進口者製作、使用包裝物時,應當採用無害、易於降解和便于回收利用的材料的要求,考慮到我國已發佈了有關產品包裝物標識要求的國家標準,因此,《管理辦法》刪除了原辦法有關產品包裝物的標識要求。

A.

《管理辦法》規範了限用物質的表述,不影響《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在原辦法中稱為《電子資訊產品污染控制重點管理目錄》。

A.

《管理辦法》不適用於我國的港、澳、臺地區。但在我國港、澳、臺地區生產、在中國大陸銷售的電器電子產品應滿足《管理辦法》的有關要求。

A.

對於《管理辦法》適用範圍內的產品,滿足《管理辦法》要求是以產品生產日期為准的。即:相關方應確保 2016 年 7 月 1 日及以後生產的產品滿足《管理辦法》的要求。其中,生產日期是指產品在生產線上完成所有工序,經過檢驗並包裝成為可在市場上銷售的成品時的日期。

A.

進口產品與國內生產的產品要求相同,實施時間都以產品的生產日期為准,與進關或投放市場的時間沒有關係。

A.
根據《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的規定,有害物質限制使用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目前是指以下標準(包括標準修改單):
  • 《電子電氣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標識要求》( SJ/T11364-2014 );
  • 《電子電氣產品中限用物質的限量要求》( GB/T26572-2011 );
  • 有害物質檢測方法標準:
    • 《電子電氣產品六種限用物質 ( 鉛、汞、鎘、六價鉻、多溴聯苯和多溴二苯醚 ) 的測定》( GB/T 26125-2011 , IDTIEC 62321 : 2008 );
    • 《電子電氣產品中六價鉻的測定原子螢光光譜法》( GB/T 29783-2013 )。

    上述標準均是為《管理辦法》實施配套制定的,屬於《管理辦法》規定必須執行的標準,企業只有執行《管理辦法》採用的標準,才能滿足《管理辦法》要求,所以適用範圍內的產品須遵照執行。

A.

根據《管理辦法》中的定義,電器電子產品環保使用期限是指使用者按照產品說明正常使用時,電器電子產品中含有的有害物質不會發生外泄或突變,不會對環境造成嚴重污染或對其人身、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期限。安全使用期限與環保使用期限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概念,環保使用期限不包含因電性能安全、電磁安全等方面因素所限定的使用期限。然而在很多情況下,安全問題常常伴隨著一些有害物質外泄的問題。

A.

根據《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電器電子產品的環保使用期限可由企業自行制定,並鼓勵各行業協會制定本行業產品的環保使用期限的指導意見。企業也可參考《電子資訊產品環保使用期限通則》( SJ/Z 11388-2009 )中的方法確定產品的環保使用期限。一般情況下,整機產品的環保使用期限應以該產品中環保使用期限最短的部件的時間期限為准。環保使用期限的確定不需要政府審批。

一、《管理辦法》適用範圍說明

A.

《管理辦法》中電器電子產品定義中的 “ 配套產品 ” 是指用於《管理辦法》適用範圍內電器電子設備的元件/部件、元器件和材料。 注:電器電子設備的標準配件或可選配件,以及用於維修、翻新、擴容或升級等的備件也屬於上述元件/部件。

其中,標準配件是指隨機配備的輔助部件。如果缺少標準配件的話,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到產品的使用和性能;可選配件是指在標準配置之外,可以增強產品功能,提高產品性能的部件。和標準配件不同,不使用可選配件不會影響到產品的基本功能的使用。配套產品作為電器電子產品的一部分應當符合《管理辦法》要求。

A.
以下電器電子設備及其專用或定制的配套產品不屬於《管理辦法》適用範圍。
  • 涉及電能生產、傳輸和分配的設備,如發電廠、輸配電站、建築物供配電所用的系統及設備 ;
  • 用於軍事用途的電器電子設備 ;
  • 用於特殊環境或極端環境的電器電子設備;
  • 用於出口的電器電子設備; 注:用於出口的電器電子設備應符合出口目的地國家 / 地區關於有害物質限制使用的規定。
  • 暫時進口產品或進境維修,但不銷售的電器電子設備;
  • 用於科研 / 研發、測試用途的樣機;
  • 用於展會、展覽等用途,但不銷售的樣品、展示品等。
A.

原辦法的《電子資訊產品分類注釋》採用列舉法對所適用的十大類產品進行了列舉。但《管理辦法》的適用範圍已擴展至電器電子設備及其配套產品,考慮到電器電子行業技術發展快、產品更新換代快的特點,仍採用列舉的方式難以窮盡所有電器電子設備,現採用對《管理辦法》適用的主要設備大類進行歸納和說明 2 的方式供相關方執行過程中對產品進行歸類對照時參考使用,並不再另行制定其他有關《管理辦法》產品適用範圍的說明文件。

《管理辦法》的適用範圍包括但不限於以下設備類型及其配套產品:
  1. 通信設備

    固定或移動通信接入、傳輸、交換設備、通信終端設備等,包括有線通信設備和無線通訊設備。如測速雷達、無線搖控及導航設備、對講機、手機、傳真機、電話機、無線射頻產品等。

  2. 廣播電視設備

    產品分類的主要依據:國家統計局《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 GB/T4754-2011 )、國家統計局統計用產品分類目錄,以及《電子資訊產品分類注釋》等。

    廣播電視節目製作及播控設備、廣播電視發射及傳輸設備,以及應用電視設備等。如專業廣播電視接收設備、專業錄音錄影重放及音響設備,以及觀察監視電視、教育電視、特殊成像電視、特殊功能電視和跟蹤電視等應用電視設備等。

  3. 電腦及其他辦公設備

    電腦設備包括電腦整機及其週邊設備,以及計算機網路設備和應用于金融、資訊安全、工業控制、資訊采集及識別等領域的電腦應用電子設備及終端等。如工作站、伺服器、微型電腦、學習機、電子詞典、電子相冊、路由器、印表機、人機交互設備、 IC 卡讀寫機具、手寫板、生物特徵識別設備、移動存儲介質、不斷電供應統、語音及圖形圖像輸出設備等。

    其他辦公設備包括幻燈及投影設備、照相機、複印和膠印設備、計算器及貨幣專用設備等。如各種用途的複印設備和集複印、列印、掃描、傳真為一體的多功能一體機、碎紙機、打字機、考勤機、計算器、點鈔機等。

  4. 電腦及其他辦公設備

    家用電器電子設備家用電器電子設備指家用及類似用途的電器電子設備及裝置,包括音視頻設備、音響設備、製冷電器具、空氣調節器、通風電器具、廚房電器具、清潔衛生電器具、美容電器具、保健電器具、電熱電力器具,以及縫紉、編織等加工設備及類似產品,以及電子鐘表等,也包括如家用燃氣炊事器具、燃氣取暖器、燃氣熱水器、太陽能熱水器等的電輔助家用器具,以及安防、監控等系統終端設備等。其中, “ 家用和類似用途 ” 是指主要用於家庭,但也可用於辦公室、工廠、商場、飯店等公共場所,由非專業人員使用的非生產型機器及裝置。

  5. 電子儀器儀錶

    電子儀器儀錶是用以檢出、測量、觀察、計算各種物理量、物質成分、特性參數等的電子器具或設備。例如:電工電子測量儀器、電子分析儀器、電子計數 / 計時器、電子監測設備和儀器等。

  6. 工業用電器電子設備

    包括工業加工、生產及檢測用電器電子設備、工業控制用監控儀器設備等。

  7. 電動工具

    電動工具是指由電動機或電磁鐵為動力,通過傳動機構驅動工作頭的一種機械化工具,包括掌上型、可移式以及園林電動工具。按照操作方式及用途可分為金屬切削類、砂磨類、裝配類、林木類、農牧類、園藝類、建築道路類和礦山類等。

  8. 醫療電子設備及器械

    醫療電子設備及器械是指直接或者間接用於人體的電子儀器、設備、器具、以及其他類似或者相關的物品,用於疾病的診斷、預防、監護、治療或者緩解。

  9. 照明產品

    包括電光源和燈具。如電光源包括:白熾燈、鹵鎢燈、螢光燈及高強度氣體放電燈,及 LED 燈等;燈具包括室內照明用燈具,戶外照明用燈具,以及應急燈具等。

  10. 電子文教、工美、體育和娛樂產品

    包括各類電子樂器,以及帶有電子或電氣元件的玩具、體育用品及遊藝器材和娛樂用品等。

A.

以下流程歸納了法規和本文件中有關《管理辦法》適用範圍的條款,相關方可以按照以下流程判斷產品是否屬於《管理辦法》產品適用範圍。必要時,相關方有責任保存和 / 或提供有關其產品屬於本檔明確排除的產品類型的證明材料。

二、有關適用範圍的具體案例

A.

電動運輸器械及工具不屬於電器電子產品,因此不屬於《管理辦法》適用範圍。

A.

除了僅適用於本文件明確的《管理辦法》排外產品的專用電池和蓄電池外,其它各類型號的電池和蓄電池均屬於《管理辦法》的適用範圍。

A.

除 Q11 第 1 項排除所涉及的輸配電線纜外,其他用於《管理辦法》適用範圍內電器電子設備的線纜均應滿足《管理辦法》要求。對於市場上銷售的、未明確最終用途的線纜,也應滿足《管理辦法》要求。

A.

對於本身屬於電器電子產品的,消費者可自行更換安裝使用的耗材(如硒鼓、墨水匣等)屬於《管理辦法》的適用範圍。對於本身不屬於電器電子產品的耗材,如吸塵器用的吸塵袋等,當其與吸塵器一同銷售時,應滿足《管理辦法》要求,當單獨投放市場時,則不受《管理辦法》約束。

A.

來料加工、來料裝配從廣義上來說,就是運用國外提供的原料、零部件加工成品或裝配整機,然後出口的行為。出口產品和為出口而進口的原料、零部件不受《管理辦法》約束。進料加工是用國外提供的原料、零部件加工成品或裝配整機後進行銷售,若產品出口則不受《管理辦法》約束,若產品在中國境內市場銷售,則應符合《管理辦法》要求。出口產品應符合出口目的地國家/區關於有害物質限制使用的規定。

A.

對於僅預定安裝到《管理辦法》適用範圍外產品中的電器電子產品,不屬於《管理辦法》的適用範圍。如預定安裝在汽車或飛機座椅上的顯示幕、預定安裝於發電設備上的通用元器件等。但這些產品在未明確最終用途且在市場上單獨出售時則屬於《管理辦法》的適用範圍。

A.

整機包換產品視為與原產品性質相同的新產品投放市場,屬於《管理辦法》適用範圍。

A.

二手產品不在《管理辦法》適用範圍之內。

A.

產品以租賃方式投放市場視同銷售,屬於《管理辦法》適用範圍。

A.

海外母公司若將產品轉賣給具有不同的獨立法人資格的中國子公司,則應滿足《管理辦法》的要求;海外總公司若將產品轉賣給具有同一法人資格的中國分公司,則此種情況屬於公司內部資產的轉移,不屬於 “ 投放市場 ” 的行為,所以不受《管理辦法》的約束。

一、《管理辦法》實施及企業執行過程

A.

二、有害物質限制種類

A.

這是中國法律規範性檔的一般表述方式。

三、標識要求

(一)有關過渡期內標準的執行
A.

SJ/T 11364-2014 已於2014年7月9 日發佈,依據工業和資訊化部2014年第 88 號公告 4 ,SJ/T 11364-2014 的實施日期將與《管理辦法》實施日期一致,即《管理辦法》實施之日起,SJ/T11364-2014 也正式生效並實施。

因此,在《管理辦法》實施日期之前,相關方可逐步實現 SJ/T 11364新舊標準的切換。在此期間,執行新舊標准均符合《管理辦法》要求。對於新納入《管理辦法》適用範圍內的電器電子產品,相關方應在過渡期內按SJ/T 11364-2014 的要求逐步完成產品有害物質資訊標識。相關方應確保 2016年7月1日及以後生產的電器電子產品滿足 SJ/T 11364-2014 的有關規定。

A.

相關方可根據企業自身的有害物質管控方式和風險管理措施,通過但不限於以下方式的組合,對電器電子產品中的有害物質資訊進行收集、整合,並按 SJ/T11364-2014 的要求對產品中的有害物質資訊進行標識:

  • 要求上游供應商提供相關的自我聲明資訊以及支持性技術文檔;
  • 依據已有的來自任何一方的真實、有效的產品檢測報告,或自行或委託協力廠商對產品中的有害物質進行檢測;
  • 有效的協力廠商產品認證證書。相關方應對聲明資訊的真實性和有效性負責。
A.

器電子產品環保使用期限的起始日期是以其生產日期為准的。

A.

通常情況下, SJ/T 11364-2014 實施日期後,企業沒用完的 “ 有害物質名稱及含量表 ” 若不符合標準要求則不能繼續使用。若該表格為產品說明書中的一部分或印刷在產品包裝上,則說明書 / 包裝可繼續使用,但出於節約的考慮,企業可使用插頁等形式對原表格進行勘誤。

(二)有關標準適用範圍的問題
A.

在《管理辦法》適用範圍內的產品,應按照 SJ/T11364-2014 進行標識;不在《管理辦法》適用範圍內但在 SJ/T 11364-2014 標準範圍內的產品,推薦企業按 SJ/T11364-2014 對產品進行標識。

(二)有關標識有害物質資訊的問題
A.

依據 SJ/T 11364-2014 的規定,為生產配套而采購的電器電子產品,供方可以對所提供的產品不進行標識,但必須向採購方提供標識所需的全部資訊。這一規定主要是為了降低企業生產成本,避免產品在生產製造過程中出現重複標識。根據此款規定,標識可以只出現在最終產品上,但標識資訊必須覆蓋該產品的所有組成部分;而上游供應商則有責任和義務為下游客戶提供標識所需的全部信息。其中,為生產配套而採購的電器電子產品包括為生產配套而從國外採購的電器電子產品零部件、元器件或者原材料。

A.

由於電器電子設備的備件通常用於維修、升級設備上同類型的產品,為避免重複標識,用於售後服務的電器電子設備的備件無需進行標識。

A.

對於本身不屬於電器電子設備的配件,當與整機共同銷售時,若其為滿足產品結構要求或功能需要所必須的一部分,如電動縫紉機的擴展台、照相機的遮光罩等,則需要按照 SJ/T 11364-2014 進行標識,在 “ 有害物質名稱及含量表 ” 中也需要注明這些配件的有害物質含有情況;否則可不進行標識。

A.

對於可拆卸的配件,當其本身也屬於電器電子設備時(如電源適配器、鍵盤等),企業可自行選擇是否與整機一同標注環保使用期限。如一同標注,則 “ 有害物質名稱及含量表 ” 中應包含這些配件的有害物質資訊;若分別標注, “ 有害物質名稱及含量表 ” 可選擇分別標注或一同標注,但表中應覆蓋這些配件並注明有害物質所在的部位。

對於需定期更換的,且含有有害物質的這類部件,特別是當該部件的環保使用期限低於設備的其他部分時,可以將那些需定期更換的部件和整機分開進行標識,這樣整機產品的環保使用期限就不會受到更換部件的影響。

A.

如果組成設備的這幾個電器電子產品的環保使用期限不同,則可以單獨標識;如果環保使用期限相同,則可以分別標識或在主體產品上標識,含量表中應包括整套設備的有害物質含有情況並注明有害物質所在的部位。

(四)有關標識內容與標誌的具體要求
A.

根據 SJ/T 11364 - 2014 第 6.2.1 的要求,若產品中有害物質含量不超過 GB/T 26572-2011 中規定的限量要求時,應選擇圖 1 ( “e” 標誌)進行標識,且可不必聲明有害物質含量表。

A.
A.

SJ/T 11364-2014 未對有害物質限制使用標識的顏色進行強制規定。根據 SJ/T 11364-2014 第 5.3 ,綠色和橙色為不同標誌的建議顏色。生產者或進口者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按標準要求的尺寸規格選用其他顏色進行標識,但應滿足標準 6.1.1 的要求。

A.

電子資訊產品表面的一些塑模、紙質或其他材料的標籤,以及產品的說明書等可以暫不考慮滿足《管理辦法》的要求。

A.

根據 SJ/T 11364-2014 的規定,當產品中某些有害物質的含量超出 GB/T 26572-2011 的規定,則應打 "×" 。

當其中包含企業目前由於技術或經濟等的原因暫時無法實現替代或減量化的情況時,可在括弧中進一步說明。

A.

電器電子產品種類繁多,產品的部件劃分不可能一一列舉,具體的部件劃分方式由企業自行規定,但應包含產品的各組成部分,且宜以單一部件或同類型部件為單位元進行有害物質含量聲明,以全面反映產品中有害物質的含有情況。不含有害物質的部件不強制要求在 SJ/T 11364-2014 第 6.2.2 中表 1 的有害物質含量表中列出。。

A.

按照部件來標識有害物質名稱及含量的目的是為了讓回收處理企業更好地瞭解產品中的有害物質資訊,如果用 “ 其他 ” 來代替 “ 部件名稱 ” 顯然起不到這樣的作用,所以是不被允許的。

A.

SJ/T 11364-2014 中提供的表格是基本要求,企業可以擴大表格的標識範圍,以告知消費者和回收處理企業更多有害物質資訊,但不得對原有表格要求提供的資訊進行刪減或影響原有資訊的明示。增加有害物質的數量以及在部件上標出每個部件分別的環保使用期限等都是被允許的。

A.

不同使用條件下,同一產品的環保使用期限可能不同,同時為避免產品由於不當使用或處置可能會對環境和人身健康造成危害,生產者或進口者在標識產品環保使用期限時需要根據產品的特點和預定設計工作條件或場合,在產品說明上注明產品的使用環境條件、使用方法和各種防止被誤用的提示或警示資訊,如 “ 遠離高溫 ” 、 “ 不可隨意拆卸 ” 等類似資訊。

“ 配套件特別標識 ” 是指生產者或進口者可針對列印耗材、電池等特殊的配套件採用單獨的有害物質限制使用標誌。

(五)部分具體標識案例
A.

對於電池不可拆卸的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標誌可僅標注一個,但有害物質含量表應包括電池在內的產品的全部單元。

A.

可以。對於電池可拆卸的手機產品,其電池倉是消費者拆卸電池時的可見部位,因此該類手機產品在電池倉內進行標識是可以的,並應滿足 SJ/T 11364-2014 第 6.1.1 中有關標誌應清晰可辨、不易褪色並不易去除的要求。

A.

按照 SJ/T 11364-2014 第 4 章 “ 總則 ” 的規定,產品說明的載體可以是包裝物。若產品滿足 6.1.2 第二段所述的條件,則標誌可僅標注在包裝上。

四、限量要求

A.

可以。工業和資訊化部將會同相關部委,根據產業發展情況,以公開、透明的原則逐批次發佈《達標管理目錄》。

A.

對納入《達標管理目錄》的產品將明確有害物質的相關應用例外(豁免),並隨《達標管理目錄》一同發佈。

A.

《達標管理目錄》會設置一定的執行過渡期,並在《達標管理目錄》發佈時明確。

A.

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合格評定制度將依據《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制定並將以適當形式發佈。

A.

由於中國《管理辦法》推動的電子資訊產品污染控制是分“兩步走”實施的,在《管理辦法》生效後,“第一步”僅要求企業對產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的名稱及含量、環保使用期限、可否回收利用等相關資訊進行“自我聲明”,這時,將會有相當一部分企業為做好“自我聲明”而請相關檢測機構、認證機構進行檢測與認證。這種自願性的、非強制性的檢測與認證不存在國與國之間的互認可問題。但在進入“第二步”、需要進行CCC強制性認證的時候,由於涉及政府監管,所以就涉及到了國與國之間的互認可問題。而國與國之間關於檢測與認證的相互認可並不是單邊問題,需要雙邊協定來保證,事實上,如果某外國政府與中國政府之間簽署有認證機構之間互認的協定,則中國政府一定承認該國認證機構的認證,否則,將不會承認。

A.

《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了電器電子產品包裝物應符合相關標準規定,採用無害、易於降解和便於回收利用的材料。因此電器電子產品包裝物應屬於《管理辦法》的適用範圍,但該條款內容在現階段屬於推薦性要求。由於《管理辦法》刪除了有關包裝物標識的有關規定,故電器電子產品包裝物的標識問題可參見相關規定及國家標準。

A.

《管理辦法》立法宗旨之一就是為了便於電器電子產品廢棄後的拆解、處理,減少電器電子產品廢棄後對環境造成的污染。但《管理辦法》強調是的 “ 從源頭抓起 ” ,並對電器電子產品設計、生產、銷售以及進口過程中的行為提出要求。有關電器電子產品廢棄以後的回收、處理、再利用等應遵守我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551號)和其他相關的法律法規中的相關規定。

A.

由於各相關部委針對不同情況有各自的處罰條款,為確保協調一致,《管理辦法》不宜在本章進行具體規定。因此,依據《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對於違反《管理辦法》要求的單位、個人等,將移交並 / 或由商務、海關、質檢、工商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依法予以處罰。

A.

如果是最終產品被查出不符合《管理辦法》的規定,那麼即使是零部件或元器件等上游供應商造成的問題也將由最終產品的生產者負責任,其上游供應商的責任應由最終產品生產企業自行追溯。

資料來源:「實施《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管理辦法》的常見問題答疑」

韓國RoHS常見問答集

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 ON KOREA RoHS/WEEE/ELV.

‧範圍

A.

”電子電機設備”意指設備和器材(包含零件和其附件)由電流或電磁場運轉。就電子電機產品來說,韓國RoHS產品範圍和現有的環保規範(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相同。法令(Enforcement Ordinance)第6條列出了應用產品。因此公司可以依據此列表確認自家產品是否隸屬於”電子電機設備”。

A.

車輛意指(包含零件和其附件)在車輛管理法案(Automobile Management Act)2條第1項所敘述的。包括轎車,箱型車,和3.5噸以下的卡車。

A.

法令(Enforcement Ordinance)附錄2列出有害物質濃度限制排外的材料和零件,而排外應用預估會和歐盟RoHS相似。

A.

法令第六條說明作為電子電機產品零件的半導體納入範圍內。然而,在經濟和技術考量下有例外,所以公司應於遵守韓國RoHS時確認他們的產品是否屬於範圍內。

A.

韓國RoHS尚未涵蓋醫療產品。以後當EPR範圍擴張時就有可能會涵蓋,因此需要持續觀察。

A.

沒有。但是需要持續觀察因為醫療器材在以後可能會基於EPR範圍的擴大而被涵蓋。

A.

工業設備或產品沒有被涵蓋。消費性產品和一些辦公室用品現在涵蓋在韓國RoHS下。然而,預估管制範圍會擴大,所以需要持續觀察。

A.

如果產品除了主要功能外還能使用,則不被涵蓋在範圍內。如果產品只有在車輛中的指定功能,則被涵蓋在範圍內。

A.

法案裡沒有清楚說明。然而,現階段在商討在合法延遲的考量下,特定日期前上市的產品應不需要遵守責任義務。關於合法延遲的事項尚未公佈。批准使用二手產品的議題也在討論中,而對此批准有正面的期待。

A.

關於電池的規範適用於”工業產品的品質管理和安全控制法案” (Quality Management and Safety Control of Industrial Products Act)。

A.

原則上,歐盟RoHS涵蓋成品。供應鏈必須就供應的零件遵守特定條款,同樣的應用在韓國RoHS。

A.

是的。韓國RoHS會根據EPR的應用項目而生效。然而,電子電機產品的範圍預計會擴大。

‧有害物質的使用限制

A.

韓國RoHS禁止韓國市場上有新的電子電機設備含有超過限定量的鉛、鎘、汞、六價鉻、多溴聯苯、和多溴聯苯醚阻燃劑。在車輛方面,使用四大主要重金屬,鉛、汞、六價鉻、和鎘是被限制的。法令(Enforcement Ordinance)附錄1指示的規範濃度和歐盟RoHS和ELV的相同。

A.

沒有。因此在公佈標準前,分析可依國際間廣泛使用的方法進行。標準預計會和歐盟RoHS的相同。

A.

韓國RoHS沒有涵蓋包裝材料。韓國有另外一條法律用來規範包裝材料。

‧回收方法

A.

"回收性能率"意指產品設計的過程中應考量到的回收目標率,而"回收率"意指在實際回收過程中應遵守的目標率。法令(Enforcement Ordinance)和規範(Enforcement Regulations)裡皆有說明每個產品的"回收性能率"和"回收率"。

A.

目標"回收(回收性能)率"在基於工業的技術層次上的考量予以說明。目標率的計算是根據執行(Enforcement)附錄3的演算標準,通過委員會的審議,最後在相關年份開始前發佈。目標率會依年份和產品而有所不同,每個個案都應該核對法令(Enforcement Ordinance)和規範(Enforcement Regulations)。

A.

指導裡面有詳細說明如何以改善材料和結構來達到回收率目標。內容包括使用易回收材料、材料簡單化、材料資料的印記和易拆解。

A.

製造商和/或進口商可以直接回收收集的廢棄物或加入回收互助組織來執行義務責任。

A.

考量產品回收的費用,會計算出指定費用。計算標準和付款過程由組織規範。

A.

電子電機設備的廠商或進口商或回收互助組織應該交”回收要求執行計畫”至環保署請求批准。計劃審核通過後,廠商或進口商應交”回收要求執行報告”至環保署。”回收要求執行計畫”的繳交過程記載於法令(Enforcement Ordinance)第14條而”回收要求執行報告”的繳交過程則記載於第16條。

‧符合性聲明

A.

電子電機設備和車輛的製造商和進口商應發表他們符合有害物質的濃度限制或自家產品回收率的自我聲明。聲明步驟是要公告經營和管理系統和公司網站的事實。聲明的詳情記載在法令(Enforcement Ordinance)附錄1。對於檢定並沒有明定的規定,但未符合法規的製造商和進口商會受管制遭到監禁或罰款的處分。

A.

原則上,每項產品都需要聲明。但有相似規格或版本的產品可以合併為一個聲明。這樣的情況,每項產品的型號需要記載在聲明書上。

A.

並沒有標籤列印上的規定。製造商和進口商採取自願性確認和聲明。

A.

回收成果的紀錄應至最新紀錄起保留5年。應照年份歸檔保存。

A.

監督管理由韓國環境資源公社實施,具體的過程仍在商討中。

‧時間表

A.

韓國RoHS於2008年1月1日起生效。

A.

韓國RoHS應用在2008年1月1日後上市或進口的產品。然而,考量到相關企業的要求,仍再討論此規範應於產品製造的日期起實施。

A.

法案於2007年4月通過國會審議,法令和規範的意見收集仍在現2007年9月進行中。公布日期預訂在2007年10月或11月取決於閣員和政府機關的討論。

A.

基於他們是韓國法律的官方正式文件,英文版的文件不會由韓國政府出版。Eco Frontier出版免費的英文版法案(Act),並收費英文版的法令(Enforcement Ordinance)和規範(Enforcement Regulations)。

-本翻譯僅供參考,如有疑問請以原文網站為主-

英國RoHS常見問答集

A.

在2021年1月1日之前,您可以使用CE標記或其他適當的標記(例如,舵輪標記或Pi標記)。絕大部分帶有CE 標記的產品可以持續販售至2021年12月31日,但若在這期間歐盟更改其法規,則即使在2021年12月31日之前,您也將無法使用CE標記在英國銷售(產品需符合UKCA標示要求)。

A.

UKCA標記可從2021年1月1日開始使用。但是,為了讓企業有時間適應新要求,在大多數情況下,仍然可以在2022年1月1日之前使用CE mark。

A.
若您的產品符合以下幾點,商品須在2021年1月1日開始使用新的UKCA mark
  • 產品在英國市場銷售
  • 受到涉及UKCA標記的立法保護
  • 產品受到強制性規範,需由第三方合格機構 (Notified Body)進行符合性評估
  • 合格性評估由英國合格性評估機構進行,您尚未在2021年1月1日之前將合格性評估文件從英國機構轉移到歐盟認可的機構

註: 現有庫存不適用。例如:如果您的商品已完全生產並且準備在2021年1月1日之前投放市場。

A.

否,自2021年1月1日起,當製造商產品需要進入英國市場,需要(或選擇使用)總部設立於英國境內的授權代表或負責人,以便將產品投放到英國市場。

A.

UKCA標記適用區域包含英格蘭,威爾士及蘇格蘭,不包含北愛爾蘭。北愛爾蘭市場上需要CE標記或UK(NI)的標記。

A.
  • 如果您要修改UKCA標記的大小,需要以等比例放大或縮小
  • UKCA標記的高度至少為5mm-除非相關法規中規定了不同的最小尺寸
  • UKCA標記需清晰可見(自2023年1月1日起,必須可永久黏貼在產品本體上)
A.

在2023年1月1日之前,對於大多數商品(受特殊規則約束的商品除外),您可以選擇以黏貼的方式將UKCA標記黏貼在產品或隨附文件上。從2023年1月1日起,在大多數情況下,必須將UKCA標記須直接標示在產品上。

A.

UK 符合性宣告 (DoC)所需內容與CE DoC 並無差異,但需要特別留意其中所提到適用法規及引用標準是來自英國而非歐盟。

EU legislation UK legislation
Restriction of the use of certain hazardous substances in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 2011/65/EU and amendment (EU) 2015/863 The Restriction of the Use of Certain Hazardous Substances in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 Regulations 2012 (as amended)
IEC 62321 BS IEC 62321
EU legislation UK legislation
Restriction of the use of certain hazardous substances in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 2011/65/EU and amendment (EU) 2015/863 The Restriction of the Use of Certain Hazardous Substances in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 Regulations 2012 (as amended)
IEC 62321 BS IEC 62321
A.

根據英國政府目前所發布的指南,直到2022年1月1日,您仍然可以對投放到英國市場的產品使用CE標記。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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