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市場
歐盟委員會已於2023年7月12日公告Regulation (EU) 2023/1542「電池與廢電池的法規」,將於2023年8月17日正式生效,舊的2006/66/EC電池指令自2025年8月18日起廢除。
從材料的採購到收集、回收和再利用。
主要的管控範圍是所有投放市場的電池,必須符合以下相關要求:
且電池的經濟運營商(第一個投放電池到市場的自然人、法人)須承擔上述電池類型(可攜式、LMT、SLI、工業、電動汽車電池)其回收及處理的費用。
會員國應禁止投放市場的電池含有下表中的管制物質,除非物質濃度低於管制濃度:
針對輕型運輸工具電池(LMT)、可充電工業電池(>2 kWh)、電動汽車電池及具有外部儲能功能的可充電工業電池分三階段要求其碳足跡:
要求工業電池(>2 kWh)、電動汽車電池、輕型運輸工具電池(LMT)和啟動、照明及點火用電池(SLI)的製造商應標示其電池中的回收料含量:
電池應符合以下附件規範的性能和耐久性要求:
除專門設計在有水的環境使用的產品或專業醫學成像、放射治療及體外診斷醫療設備外,可攜式電池及輕型運輸工具電池(LMT)應確保可以在產品使用壽命期間,可使用市售工具或隨商品提供工具輕鬆拆卸並更換電池。
固定式電池儲能系統應附有技術文件(Annex VIII),證明通過Annex V中規定的安全測試參數的證據。
所有的電池投放市場必須依據Article 13要求進行標籤。Article 13 對應到Annex VI 標示細節,其中第10項,針對電池中關鍵原物料濃度>0.1%(w/w)要求揭露。關鍵原物料項目請參考Regulation (EU) 2024/1252 5之annex II。
固定式電池儲能系統、輕型運輸工具電池(LMT) 及電動汽車電池的電池管理系統中應包含Annex VII資訊。
符合性聲明應依據Annex 9的格式(含Annex 8要素),證明電池已滿足可持續性、安全性、標示與資訊要求的規定。
電池投放市場前應加貼 CE marking,CE marking後面應有執行合格評定的指定機構其識別號。
工業電池(>2 kWh)、電動汽車電池及輕型運輸工具電池(LMT)須提供數位電池護照資訊。Article 77對應到Annex XIII 數位電池護照要求,其中(b) 要求揭露關鍵原物料資訊。關鍵原物料項目請參考Regulation (EU) 2024/1252 5之annex II。
用於國家安全、軍事設備或發放至太空的電池及蓄電池。
依歐盟會員國有所不同(例如:起訴和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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