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市場

電池法規

REGULATION (EU) 2023/1542

歐盟電池和廢電池法規

 

歐盟委員會已於2023年7月12日公告Regulation (EU) 2023/1542「電池與廢電池的法規」,將於2023年8月17日正式生效,舊的2006/66/EC電池指令自2025年8月18日起廢除。

歐盟電池和廢電池法規目標

歐盟電池和廢電池法規旨在使電池在整個生命週期中可持續發展

從材料的採購到收集、回收和再利用。

歐盟電池和廢電池法規內容

主要的管控範圍是所有投放市場的電池,必須符合以下相關要求:

Benefits 可攜式電池 輕型運輸工具電池
(LMT電池)
啟動、照明和點火電池
(SLI電池)
工業電池 電動汽車電池
有害物質限制Article 6
碳足跡Article 7    
再生原材料的含量Article 8  
性能與耐久性要求Article 9 & 10  
可拆解及可更換性Article 11      
固定式電池能源儲存系統的安全性Article 12        
電池標籤Article 13
電池健康狀況和預期壽命的信息Article 14    
(固定儲能系統)
歐盟符合性聲明Article 18
CE標誌Article 20
電池護照Article 77      

且電池的製造商(第一個投放電池到市場的單位)須承擔回收、處理及回收處理工業、汽車、電動車及可攜式電池的費用。

有害物質規範內容Art. 6

會員國應禁止投放市場的電池含有下表中的管制物質,除非物質濃度低於管制濃度:

管制物質 管制電池類型 管制濃度 備註
EU REACH Annex 17 所有電池 依據Annex 17要求來符合 -
汞(Hg) 所有電池 超過0.0005 % -
鎘(Cd) 可攜帶式電池 超過0.002 % -
鉛(Pb) 可攜帶式電池 超過0.01 % 2024年8月18日起(2028年8月18日之前不適用於可攜式鋅空氣鈕扣電池)
電池碳足跡及碳足跡性能等級要求Art. 7

針對輕型運輸工具電池(LMT)、工業電池(>2 kWh)、電動汽車電池及具有外部儲能功能的可充電工業電池分三階段要求其碳足跡:

電池中再生原材料的含量要求Art. 8

要求工業電池(>2 kWh)、電動汽車電池、輕型運輸工具電池(LMT)和啟動、照明及點火用電池(SLI)的製造商應標示其電池中的回收料含量:

電池中的回收料要求 輕型運輸工具電池(LMT) 工業電池(>2 kWh)
電動汽車電池
啟動、照明及點火用電池(SLI)
管制元素 管制部位 回收料比例
鈷(Co) 活性材料 >16% 2033/8/18生效 2028/8/18生效
鋰(Li) >6%
鎳(Ni) >6%
鉛(Pb) 電池 >85%
鈷(Co) 活性材料 >26% 2036/8/18生效
鋰(Li) >12%
鎳(Ni) >15%
鉛(Pb) 電池 >85%
電池的性能和耐久性要求Art. 9及10

電池應符合以下附件規範的性能和耐久性要求:

  • 通用可攜帶式電池:參考Annex III。
  • 工業電池(>2 kWh)、電動汽車電池及輕型運輸工具電池(LMT):參考Annex IV Part A。
電池的可拆卸性和可更換Art. 11

除專門設計在有水的環境使用的產品或專業醫學成像、放射治療及體外診斷醫療設備外,可攜帶式電池及輕型運輸工具電池(LMT)應確保可以在產品使用壽命期間隨時輕鬆拆卸和更換電池。

固定式電池儲能系統的安全要求Art. 12

固定式電池儲能系統應附有技術文件(Annex VIII),證明通過Annex V中規定的安全測試參數的證據。

電池的標籤要求Art. 13

所有的電池投放市場必須依據Article 13要求進行標籤。

電池健康狀況和預期壽命的信息要求Art. 14

固定式電池儲能系統、輕型運輸工具電池(LMT) 及電動汽車電池的電池管理系統中應包含Annex VII資訊。

電池的歐盟符合性聲明Art. 18 & Art. 20

符合性聲明應依據Annex 9的格式(含Annex 8要素),證明電池已滿足可持續性、安全要求、標示與資訊要求中規定的要求。

電池投放市場前應加貼 CE marking,CE marking後應有執行合格評定的指定機構的識別號。

電池數位護照Art. 77

工業電池(>2 kWh)、電動汽車電池及輕型運輸工具電池(LMT)須提供數位電池護照資訊。

不適用項目

用於國家安全、軍事設備或發放至太空的電池及蓄電池。

違反歐盟電池指令之罰則

依歐盟會員國有所不同(例如:起訴和罰金)。

電池製造商或進口商應該如何應對

  1. 依據電池類型評估須符合的法規相關要求。
  2. 進行電池相關驗證,如有害物質、碳足跡、回收材料含量…等。
  3. 依據Article 13的規定進行電池標籤。
  4. 製作歐盟合格聲明(Doc)並取得合格驗證單位核發的CE認證。
  5. 加貼CE標誌至電池。
  6. 向首次向市場提供電池的每個成員國提交註冊申請。

SGS RSTS可以提供的服務方案

  • 電池有害物質化學測試服務
  • 產品碳足跡盤查服務
  • 再生原材料的含量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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