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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EPMA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nd Management Act 1999

新加坡環境保護和管理法1999

 

法規 簡介以及宗旨

環境保護和管理法(EPMA)旨在保護與管理環境和資源節約。EPMA 的範圍也包含有害物質(Hazardous Substance, HS)的管控,因為有害物質可能會造成大規模災害、劇毒和污染,及產生難以處置的有毒廢物,因此新加坡國家環境局(NEA)根據EPMA 控制對環境有害的物質。

現行公告與實行日期

新加坡國家環境局(NEA)根據EPMA控制對環境有害的物質。該法案於1999年2月11日通過,1999年4月1日生效。

管制產品或範圍

EPMA有害物質管制列為有害物質的化學品及含有有害物質的成品,除了特定排外項目外,大多數產品皆須要符合EPMA的有害物質管制規範。

規範內容

特定排外項目

  • 有害物質管制排外:
    • EPMA附件⼆第⼀部的有害物質表中的排外條件。
  • 產品排外:
    • EPMA附件⼆第二部列出在有害物質管制方面排外的產品,例如:
      • 不含PFOA、PFHxS及其鹽類與相關化合物、多氯萘、短練氯化石蠟的合成黏膠
      • 不含氯化三丁錫、鉛的防汙漆
      • 不含石綿的建材
      • 陶瓷
      • 水膠混合塗料
      • 電動閥
      • 搪瓷
      • 炸藥
      • 不含PFOA、PFHxS及其鹽類與相關化合物的填料
      • 煙火
    • ……等。

SGS可以提供的服務方案

依據EPMA附件⼆第⼀部的有害物質表(近500項),SGS 對產品中不同材質的分類,提供高風險測項檢測,並依照檢測結果核發高風險項目篩測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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