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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和管理法(EPMA)旨在保護與管理環境和資源節約。EPMA 的範圍也包含有害物質(Hazardous Substance, HS)的管控,因為有害物質可能會造成大規模災害、劇毒和污染,及產生難以處置的有毒廢物,因此新加坡國家環境局(NEA)根據EPMA 控制對環境有害的物質。
新加坡國家環境局(NEA)根據EPMA控制對環境有害的物質。該法案於1999年2月11日通過,1999年4月1日生效。
EPMA有害物質管制列為有害物質的化學品及含有有害物質的成品,除了特定排外項目外,大多數產品皆須要符合EPMA的有害物質管制規範。
環境保護和管理法(EPMA) section 22-1 規定任何人不得進口、製造、為出售而持有、販售任何有害物質及含有有害物質的產品,除非其持有主管機關為此目的授予的許可/許可證。
列管有害物質範圍:依據EPMA附表⼆第⼀部第⼀欄的有害物質(近500項)。
依據EPMA附件⼆第⼀部的有害物質表(近500項),SGS 對產品中不同材質的分類,提供高風險測項檢測,並依照檢測結果核發高風險項目篩測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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