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市場

POPs

Persistent organic pollutants (POPs)

EU POPs - 持久性有機汙染物法規

持久性有機污染物(POPs)是指在環境中持續存在、在生物體內積累並對我們的健康和環境構成風險的有機物質。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可以通過空運、水路或遷徙物種跨越國際邊界運輸,使得POPs出現或存在於未生產或使用過的地區,因此國際風險管理是必要的,POPs在全球範圍內受到斯德哥爾摩公約和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議定書的監管,歐盟為了保護境內人民健康及環境制定POPs法規,該法規於2004年5月20日生效,主要的執行單位為歐洲化學總署(European Chemical Agency, ECHA)。

管制產品

EU POPs法規管控的產品範圍與EU REACH相同,將產品分類為物質、混合物及成品(如下圖舉例所示),除了少數排外項目可排除在POPs的規範之外(如:實驗室研究用或作為標準品使用的物質等),大多數產品皆須要符合POPs的規範。

規範內容

禁止或嚴格限制刻意被生產的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其生產或使用在物質,混合物以及成品中,限制刻意生產的含有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物質,混合物以及成品進出口。

物質(Substance)

物質(Substance)

意指天然生成或經製造過程取得之化學元素及其化合物。

例如:金、銀、銅、甲苯、丙酮、乙醇…等

混合物(Mixture)

混合物(Mixture)

意指一含有兩種或以上物質之混合物或溶液。

例如:油漆,塑膠粒

成品(Article)

成品(Article)

意指經製造過程被賦予特定形狀、外型或是設計的物體,且此特定形狀、外型或設計使其具有決定性的功能遠大於其原來化學組成。

例如:螺絲,IC 中鉛架,金線等

排外的特定項目

  • 實驗室研究用或作為標準品使用的物質。
  • 物質做為非意圖微量汙染出現於物質、混合物或成品中。
  • 2019/7/15後添加到Annex I and II的物質,若該物質存在於本法生效日之前被製造的成品中,則Art. 3自生效日前六個月內不適用。
  • 如果被列入Annex I and II A部分的物質,會員國希望允許在有限場地封閉系統內將該物質作為反應中間體使用,應通知秘書處。

POPs法規的管制項目

POPs法規對於物質在成品中的管控將其歸納在Annex I與II列表中,針對列入Annex 1中的管制物質禁止其作為物質使用、製備或在成品中,除非滿足特定條件,而列入Annex 2中的管制物質限制其作為物質使用、製備或在成品中,其中電子產品中可能存在的POPs法規規範物質項目如下表所示:

POP 物質 可能應用 POP 物質 可能應用
四溴聯苯醚 阻燃劑 七溴聯苯醚 阻燃劑
五溴聯苯醚 阻燃劑 六溴聯苯
(Hexabromobiphenyl)
阻燃劑
六溴聯苯醚 阻燃劑 PCN (多氯化奈) 曾廣泛用于電容器及用作電線的絕緣化合物
六氯苯
(Hexachlorobenzene)
可製造爆竹煙火、彈藥和合成橡膠,農業殺菌劑 PCB (多氯聯苯) 電容器及變壓器內的絕緣材料,也常作為塗料及溶劑使用,應用的範圍很廣
六氯-1,3-丁二烯
(Hexachlorobutadiene)
用作溶劑、熱載体、熱交換劑、水力系統用液体、洗液,也用于合成橡膠工業 PFOS及其鹽類與相關化合物 紡織品、鍋具、地毯、紙、塗料、消防泡沫、影像材料、航空液壓油等產品
SCCP
(短鍊氯化石蠟)
做為塑化劑,阻燃劑用於各種塑膠中,皮革加工,金屬加工,油漆中 HBCDD (六溴環12烷) 阻燃劑,塑膠材料
十溴聯苯醚(DecBDE) 阻燃劑 PFOA及其鹽類與相關化合物 紡織品、鍋具、地毯、紙、塗料、消防泡沫、影像材料、航空液壓油等產品
全氟己烷磺酸(PFHxS)及其鹽類與 PFHxS相關化合物 紡織品、鍋具、地毯、紙、塗料、消防泡沫、影像材料、航空液壓油等產品

台灣出口業者應該如何應對

原物料或成品出口歐洲

應當符合相關EU POPs法規規範,確保產品中含有Annex I與II列表規範物質濃度低於其限制要求。

針對產品中EU POPs所有規範物質測試:

  1. 高風險測試項目評估→SGS可針對不同應用場域的產品建議高風險規範物質測試項目,為您省去非必要的測試費用。
  2. EU POPs所有規範物質測試→SGS能為您測試產品中所有EU POPs規範物質含量。

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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