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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65

California Proposition 65; CP 65; Prop 65; Safe Drinking Water and Toxic Enforcement Act

美國加州 65 法案-加州安全飲用水和有毒物執行法

 

CP65 是一個知情法案,起源於美國加州地區擁有投票權的人民,提倡於有毒物質暴露下,人民有知的權利,並通過一個環保倡議的投票,以處理有毒化學物質暴露及持續成長危害的擔憂。這個行動後來促成「加州安全飲用水和有毒物執行法」,於 1986 年 11 月以 63 比 37 投票通過此行動成為法律,此法案就是眾所皆知的加州 65 法案,簡稱 CP 65 或 Prop 65。

現行法令為加州安全飲用水和有毒物執行法 (Safe Drinking Water and Toxic Enforcement Act),其主管機關為環境健康危害評估辦公室 (Office of Environmental Health Hazard Assessment, OEHHA) ,於 1986 年 11 月通過成為法律,並寫入美國加州法典健康與安全碼的章節 25249.5 至 25249.13。

管制產品或範圍

管制範圍包含有毒物質於飲用水及環境的暴露;飲用水管制範圍包含釋放化學物質的水至土地或水區,並造成飲用水源的汙染;環境則分為暴露於工作環境下、暴露於消費性產品中知有害物質,以及於週遭環境有害物質暴露 (但不包括工作環境及消費性產品),這三大類。其中暴露於消費性產品中知有害物質,如電子電器產品,不只包含實體產品,也要求包含目錄及網路行銷,對於市場面的影響較大。

  • 飲用水 (釋放含有化學物質的水至土地或者水區並會造成飲用水源的汙染)。
  • 暴露於環境中 (週遭環境有害物質暴露,但不包括工作環境及消費性產品)。
  • 暴露於工作環境下。
  • 暴露於消費性產品中知有害物質。

規範內容

要求於美國加州從事商業行為,在沒有事先給於清楚及合理警告之前,沒有人應當暴露於 CP65 管制物質清單中所提之有毒物質。若產品含有清單物質,讓該區人民暴露於其下,並超出安全港級別 (safe harbor level) 需標示警語,反則違反 CP65 法案。

管制化學物質項目與標準

是否有哪些單位不受到該法令的規範呢?

  • 小型公司,公司總員工數少於 10 人。
  • 公眾水利系統及政府機關。

標示方式

因為屬於知情法案,所以關鍵在於提供警告資訊給末端使用者。警告標籤是一種方式,形式上有分完整警語以及簡短形式警語,必須於產品購買前發出警告,不應由購買者自己搜尋警告。標籤要求如下:

  • 標籤內容包含
  • 參考範例

特定名詞的定義或解釋

  • 有毒物質暴露
    指有毒物質經由吸入,吞入,皮膚接觸或者其他管道暴露於人、飲用水或環境。
  • 安全使用判定 (Safe Use Determination, SUD)
    安全使用判定是 OEHHA 根據企業或貿易團體的要求,對 CP65 法案和其實施條例、適用所提供的一個書面聲明。

CP65 的稽查方式與罰則

若產品被舉發,可於舉發收到通知後 60 天內提出佐證;若無法提出佐證或有違反事實,可被法院要求停止違法行為,並支付和解金 (settlement payment),和解金用於支付下面三塊 (並不是絕對):

  1. 民事賠償(最高可達 $2,500 /day/ 每一違反案子)
  2. 持續監控
  3. 律師費

相關業者應注意的事項

  • 產品中的有害物質其暴露量是否超過安全港級別,應以至美國加州的最終產品進行評估,並以產品為單位,不可不同產品混測,若超過安全港級別,必須提供正確的警語標示。
  • 毒理評估需要加州合格的毒理學家進行,才具有佐證力。
  • 若 OEHHA 未公告管制物質的安全港級別,仍需進行毒理評估,確認是否超過限值,唯判定準則需委託加州合格的毒理學家進行。
  • 簡短形式警語即將改版,建議以完整警語標示,避免法規更改後,需要將產品標示全面更新,耗費人力及物力。

常見問題

風險性評估
階段 1 (產品拆解與測試,提供易接觸到之元件的風險評估報告,報告顯示測試有值的項目及結果) + 階段 2 (毒理評估,由經認證的毒理學專家根據安全庇護值進行暴露評估、警告標語建議)。
CP65 VOC 測試
針對使用時內部元件可能散發 VOC 到外界,造成使用者吸入暴露的產品,進行產品整機的 VOC 測試,搭配風險性評估,可更完整地檢視產品的加州65法規合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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