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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65 是一個知情法案,起源於美國加州地區擁有投票權的人民,提倡於有毒物質暴露下,人民有知的權利,並通過一個環保倡議的投票,以處理有毒化學物質暴露及持續成長危害的擔憂。這個行動後來促成「加州安全飲用水和有毒物執行法」,於 1986 年 11 月以 63 比 37 投票通過此行動成為法律,此法案就是眾所皆知的加州 65 法案,簡稱 CP 65 或 Prop 65。
管制範圍包含有毒物質於飲用水及環境的暴露;飲用水管制範圍包含釋放化學物質的水至土地或水區,並造成飲用水源的汙染;環境則分為暴露於工作環境下、暴露於消費性產品中知有害物質,以及於週遭環境有害物質暴露 (但不包括工作環境及消費性產品),這三大類。其中暴露於消費性產品中知有害物質,如電子電器產品,不只包含實體產品,也要求包含目錄及網路行銷,對於市場面的影響較大。
要求於美國加州從事商業行為,在沒有事先給於清楚及合理警告之前,沒有人應當暴露於 CP65 管制物質清單中所提之有毒物質。若產品含有清單物質,讓該區人民暴露於其下,並超出安全港級別 (safe harbor level) 需標示警語,反則違反 CP65 法案。
加州 65 法案中的有毒物質管制清單,是針對致癌、先天缺陷或者其他會造成生殖傷害,自 1987 年以來已經累積超過 960 物質項目,每年都會由指定合格專家審視物質清單並評估應新增、移除或維持現狀,一但列入管制清單,製造商或經銷商必須在 12 個月時間內,符合警告標示要求。CP65 詳細管制物質清單,可於主管機關 (OEHHA) 官網下載列表 The Proposition 65 List - OEHHA (ca.gov)。
因為屬於知情法案,所以關鍵在於提供警告資訊給末端使用者。警告標籤是一種方式,形式上有分完整警語以及簡短形式警語,必須於產品購買前發出警告,不應由購買者自己搜尋警告。標籤要求如下:
若產品被舉發,可於舉發收到通知後 60 天內提出佐證;若無法提出佐證或有違反事實,可被法院要求停止違法行為,並支付和解金 (settlement payment),和解金用於支付下面三塊 (並不是絕對):
請參考 CP65 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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