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市場
是歐盟為了改善化學品對人類健康及環境所帶來的風險、提供危害物質評估的替代方案並提升歐盟化學品工業的競爭力所制定的規範,針對進入歐盟市場的化學品強制要求註冊、評估、授權與禁限用,提高了所有跟化學品相關產品進入歐盟市場的品質要求,因此影響的產業鏈非常的廣,該指令於 2007 年 6 月 1 日生效,主要的執行單位為歐洲化學總署 (European Chemical Agency, ECHA)。
REACH 法規將產品分類為物質、混合物及成品 (如下圖舉例所示),規範範圍涵蓋各種類型的產品,除了特定項目可排除在 REACH 之外 (如:輻射物質、國防要求豁免產品等) ,除了排外的特定項目外,大多數產品皆須要符合 REACH 的規範,消費性產品均在其管制範圍內。
物質,混合物以及成品的規範要求不盡相同,例如: 物質本身以及混合物中物質,主要著重於化學品註冊碼及授權碼取得才可進入歐盟市場,而成品部分包含終端產品則著重於 SVHC 及附錄 17 危險物質是否符合限值要求,以及 SVHC 高關注物質濃度大於 0.1% 時供應鍊的安全使用資訊傳遞 (communication along the supply chain ),如產品中有 SVHC 濃度大於 0.1% 且其出口到歐盟的總量大於 1 噸/年時,亦須通報ECHA (SVHC notification)。
意指天然生成或經製造過程取得之化學元素及其化合物。
例如:金、銀、銅、甲苯、丙酮、乙醇…等
意指一含有兩種或以上物質之混合物或溶液。
例如:油漆,塑膠粒
意指經製造過程被賦予特定形狀、外型或是設計的物體,且此特定形狀、外型或設計使其具有決定性的功能遠大於其原來化學組成。
例如:螺絲,IC 中鉛架,金線等
以成品為例,REACH 法規對成品的管制項目主要可區分為二大部分,第一部分是針對成品中高關注物質含量,當成品中高關注物質含量大於 0.1% (1000 ppm) 時,依據條文 33 條需要提供安全使用資訊給買家及消費者;第二部分則是限制危險化學物質在成品中的含量,針對不同的危險物質有對應的限制濃度及限制用途。
在歐盟 REACH 法規的規範下,為了管控歐盟境內高關注物質所引起之風險,針對高關注物質有『建議清單』、『候選清單』及『授權清單』三種清單,其內容如下:
根據第 8 條非歐洲經濟共同區 (Non-EEA) 之製造者是無法執行 (預) 註冊/通報,因此其必須指定歐洲經濟共同區內一自然人或法人為唯一代表人以履行輸入者之責任,該責任可以指定下面組織完成:
由於 SVHC 候選清單以及 REACH article 33 也被廢棄物框架指令 (WFD) 引用,因此當 SVHC 於成品中濃度大於 0.1%(w/w),也需要執行 SCIP Article notification。
請參考REACH 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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