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斯德哥爾摩公約》規定,其公約的成員國需針對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安全進行管理,包含從進口到生產、使用、運輸、處置、處理等各個階段。越南是《斯德哥爾摩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公約》的成員國之一,越南政府有責任和義務落實公約國的相關規定,因此越南政府將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管理程序納入國家環境技術法規體系中,制定了多項環境技術規定,如將阿特靈(Aldrin)、雙對氯苯基三氯乙烷(DDT)、氯丹(Chlordane)等常使用在農藥中的持久性有機汙染物列入禁用植物保護的藥物清單,並以植物保護和檢疫法(41/2013/QH13)做進一步的規範,另外同時制定多個國家環境技術的法規來管制不同情況下多氯聯苯(PCB)、氯丹(Chlordane)、地特靈(Dieldrin)等持久性有機汙染物的使用,相關的國家環境技術法規包含:
- QCVN 07:2009/BTNMT: 規範廢棄物中持久性有機汙染物。
- QCVN 40:2011/BTNMT: 規範工業廢水中持久性有機汙染物。
- QCVN 41:2011/BTNMT: 規範燃料廢棄物中持久性有機汙染物。
- …其他國家環境技術法規等。
目前越南政府已在2021年11月12日的國家技術法規草案中,規範化學品、原材料及特定產品中含有的持久性有機污染物(Persistent Organic Pollutants, POPs)的濃度限值,同時提出檢測產品的採樣方法及物質的分析方法,未來任何在越南境內的組織或個人,涉及進口、生產、貿易和使用含有該法規範的持久性有機污染物質之原材料、產品、貨物和設備時,皆須遵守此法的規定,預計自2023年1月1日開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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