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與答

POPs

常見問題

A.
根據《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條例》Art. 3(1)禁止生產、投放市場和使用附件 I 所規範的物質,無論是作為物質、混合物中或成品中,除非在附件 I的相關條目中添加了對該物質使用的特定豁免,或符合如下述Art. 4(1)的排外:
  • (a) 該物質用於實驗室規模研究或作為參考標準使用。
  • (b) 在物質、混合物或成品中作為附件 I相關條目中規定的無意痕量污染物存在的物質。

依據Art. 2(12)中對無意痕量污染物的定義,是指一種『偶然存在的物質』,其含量低於該濃度物質就無法有意義地被使用,並且高於現有檢測方法的檢測限以實現控制和執法,因此Art. 4(1)(b)規定的豁免並不適用於在生產過程中有意添加到物品中的規範物質。

A.

依據Art. 7(3)禁止可能導致附件 IV 所列規範物質自行回收、再循環、回收或再利用的處置或回收操作,無論附件 I 條目中是否存在針對該物質的製造、投放市場和使用的豁免。

A.
受本條目影響的物質是附件 I 條目第 1 列中描述的物質:
  • 全氟辛酸 (PFOA),包括其任何支鏈異構體;
  • 全氟辛酸鹽;
  • 全氟辛酸相關化合物,就斯德哥爾摩公約而言,是指任何可降解為全氟辛酸的物質,包括具有直鍊或支鏈全氟庚基(C7F15)C 部分的任何物質(包括鹽和聚合物)的結構元素。
以下化合物不屬於全氟辛酸相關化合物:
  • C8F17-X,其中 X = F、Cl、Br;
  • 被CF3[CF2]n-R’覆蓋的含氟聚合物,其中R’=任何基團,n> 16;
  • 具有 ≥ 8 個全氟化碳的全氟烷基羧酸(包括它們的鹽、酯、鹵化物和酸酐);
  • 全氟烷磺酸和全氟膦酸(包括其鹽、酯、鹵化物和酸酐),具有 ≥ 9 個全氟化碳;
  • 全氟辛烷磺酸及其衍生(PFOS),列於附件 I。
A.

該定義涵蓋任何含有全氟辛烷磺酸部分 (C8F17SO2) 的物質,在環境中可能會降解為陰離子形式 C8F17SO3-。這些物質包括全氟辛烷磺酸的酸形式、全氟辛烷磺酸的金屬鹽、鹵化物和酰胺。 包括全氟辛烷磺酸部分的聚合物也在該條目的範圍內。

想更了解法規內容? 想更了解怎麼檢測?
都可以在這裡寫下您的問題,會有專人回覆您唷!

與我們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