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根據《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條例》Art. 3(1)禁止生產、投放市場和使用附件 I 所規範的物質,無論是作為物質、混合物中或成品中,除非在附件 I的相關條目中添加了對該物質使用的特定豁免,或符合如下述Art. 4(1)的排外:
- (a) 該物質用於實驗室規模研究或作為參考標準使用。
- (b) 在物質、混合物或成品中作為附件 I相關條目中規定的無意痕量污染物存在的物質。
依據Art. 2(12)中對無意痕量污染物的定義,是指一種『偶然存在的物質』,其含量低於該濃度物質就無法有意義地被使用,並且高於現有檢測方法的檢測限以實現控制和執法,因此Art. 4(1)(b)規定的豁免並不適用於在生產過程中有意添加到物品中的規範物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