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與答

RoHS

RoHS

RoHS 是 "The Restriction of the Use of Certain Hazardous Substances in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 幾個英文字的縮寫,目前最常見的有歐盟 RoHS 、中國大陸 RoHS 以及韓國 RoHS 。內容上大同小異但需特別留意其差異之處,根據銷售地區來判斷必須符合哪一種 RoHS 法令。請點選以下連結進入該項次說明網頁:

歐盟 RoHS 常見問答集

RoHS 指令已於 2003 年 2 月 13 日正式公告,歐盟成員國必須於 2004 年 8 月 13 日前轉化成各自監管地區的法例。該常見問答集 (FAQ)是為協助各成員國的監管機關對 RoHS 指令之解讀;同時,也提供成員國的業界作為參考,以便遵循指令轉化後的各國家法律。常見問答集 (FAQ) 反應了歐盟委員會的觀點,但並不具法定約束力,唯有歐洲司法法庭針對共同體法規提出的解釋才具有約束力且必須遵守。未來,該問答集 (FAQ) 會依照成員國的實施狀況及歐盟廢料管理政策的發展情形定期地更新或修訂。

A.

RoHS 指令根據公約 (Treaty) 第 95 條制定而成。該指令旨在使會員國在限制電子及電器設備中使用有害物質的相關法律趨於一致,保護人類健康、同時促進廢電子電器設備的回收及處理合乎環境要求。

A.

設備被認為在 RoHS 指令涵蓋範圍內之標準如下:

  • 須依靠電流或電磁場方能正常運作,以及用來製造、傳輸及測量電流或電磁場的設備。
  • 設計電壓為交流電小於 1000 伏特,直流電小於 1500 伏特的設備。
  • 另外,還包括家用電燈泡及照明設備。
  • 不在「特定歐盟廢料管理法規」涵蓋範圍的設備。
  • 備用零件,使用在 2006 年 7 月 1 日以後投入市場的電子電器設備的維修或再使用等用途。
  • 軍事設備。
A.

問答集 (FAQ) 提供了判斷產品是否屬於 WEEE 及 RoHS 指令涵蓋範圍的標準,但並非提供產品分類的標準,目的為協助生產者在此方面的評估。然而,判斷產品是否涵蓋在 WEEE 及 RoHS 指令範圍的責任應在於可最佳評估本身產品特色的生產者身上。如有任何疑問,生產者可直接與負責執行該地區法律之成員國監管單位作確認。 RoHS 指令基於法源,會員國在未事先知會歐盟委員會前,不得新增其他產品類別。

A.

排外條款只適用於電子電器設備所含的禁用化學物質,而非適用於整個電子或電器產品。判斷產品是否涵蓋在 RoHS 指令附件所列之排外條款的責任應在於可最佳評估本身產品特色的生產者身上。如對於排外條款涵蓋範圍有任何的疑問,生產者可直接與負責執行該地區法律之成員國監管單位作確認。

A.

一個排外項目要獲得同意需經過冗長的程序,一旦正式通過經採用後,其有效期限是 4 年,到期後須根據 RoHS 指令第 5 條 (1) 項 (c) 款的規定作覆審。排外項目的要求必須明確且須參考 RoHS 指令第 4 條 (1) 項提出的六大危害物質。申請者需提供所有技術方面的證據給歐盟委員會以作為佐證資料,然後,委員會根據 RoHS 指令第 5 條 (2) 項將申請之排外項目提交給公共諮詢會 (public stakeholder consultation) 展開為期至少 8 週以上的討論。依照層層審議的結果,委員會將決定是否提出排外項目的提案送交技術採用委員會 (TAC) 做最後的投票表決。

A.

排外條款僅適用於根據 RoHS 指令第 4 條 (1) 項中所提及之物質之特殊應用,而非適用於整個產品。因此,無論誰使用特殊應用之物質是列於 RoHS 排外條款中的,即可享有豁免的權利。

A.

RoHS 指令並沒有區分電子電器設備是否為家用設備,因此非家戶電子電器設備也屬於 RoHS 指令的管制範圍。

A.

電池指令與 RoHS 指令有著相似的物質使用限制。 RoHS 指令限制了六大重金屬物質於電子電器設備中的使用,而非適用於電池;電池指令則是限制了電池中,汞與鎘的使用。

A.

墨水匣本身並不符合電子及電器設備的定義,普遍認為該產品是一種消耗品,因此 RoHS 指令並不適用於墨水匣。

A.

某些電子電器設備例如:音響、CD播放器及導航系統可以於維修店鋪、超市或特定商店中分開購買,並安裝及使用於車輛中。到底這些配備是屬於 RoHS 指令或是 ELV 廢棄車輛指令 (2000/53/EC) 的管制範圍呢?假如設備並非特別設計用於車輛中,則該設備屬於 RoHS 指令的管制範圍;另一方面,假如設備 (例如車用音響) 主要設計作為車用,則適用於 ELV 廢棄車輛指令 (2000/53/EC)。

A.

針對舊設備 (2006 年 7 月 1 日以前上市) 的維修, RoHS 指令允許投入市場的備用零件,可含有危害物質,但並不適用於新設備之維修 (2006 年 7 月 1 日以後上市)。

A.

原則上,RoHS 指令允許 2006 年 7 月 1 日以前上市的電子及電器設備使用不符合 RoHS 的材料作為容量擴充或升級的用途,但前提是此電子電器設備不能以新產品上市。假如容量擴充或升級後的電子及電器設備以新產品投入市場,則必須遵守 RoHS 指令。不過,如果容量擴充或升級後的電子及電器設備是以重複使用的產品 (reuse product) 投入市場,則不適用於 RoHS 指令。

A.

RoHS 指令的禁限用物質是針對成品,而非生產過程。

A.

RoHS 指令僅適用於上市的產品。因此,假如製造的產品作為自用的話則不涵蓋在 RoHS 指令的管制範圍內。但是,之後如要上市的話,仍需遵守 RoHS 指令。

A.

無線射頻識別系統 (RFIDs) 符合 RoHS 及 WEEE 指令有關電子電器設備的定義,屬於第三類:資訊及電信設備,所以 RFIDs 屬於 RoHS 指令的管制範圍。

A.

天線、電纜符合 RoHS 及 WEEE 指令中關於電子電器設備的定義。所有電子電器設備內部的電纜或連結,由於廢棄後屬於設備的一部分,因此可視為 WEEE。但是,天線杆與高壓電鐵塔不符合電子及電器設備的定義。若一產品被整合於固定裝置中,則該產品不被視為廢電子及電器設備。另一方面,使用在聲音、資料及錄影設備中的模組電纜系統屬於 WEEE 指令的第三類(資訊及電信設備),同時也在 RoHS 指令的列管範圍。

A.

在 WEEE 指令第 10 條 (3) 項與 RoHS 指令第 4 條 (1) 項中關於「投入市場 (put on the market)」的定義是指:「產品第一次在歐盟市場可獲得」的最初行為,換句話說,即為生產者將產品首次供應或使用於歐盟市場的經銷商、終端消費者或使用者。此外,「產品第一次在歐盟市場可獲得」是指 RoHS 限用有害物質指令生效 (2006 年 7 月 1 日) 之後投入市場的單一電子電器設備,而非指新產品或產線。而「投入市場 (put on the market)」的概念是指每個單一產品,而非產品類型,更無關乎是否製造成整套或一系列產品。

A.

「投入市場」是指產品第一次在歐盟市場可獲得的最初行為,且被視為產品在歐盟的銷售或使用。因此,產品在尚未進入海關以前都不被認為是「投入市場」。另外,在根據新方法與全球方法 (New Approach and Global Approach) 的指令執行指引:

《歐盟藍皮書》第 18 頁中提出了「非投入市場」的解釋,其定義範圍如下:
  • 將產品轉移至其他製造業者做最進一步的組裝、包裝、加工處理或標示…等;
  • 尚未經海關同意作自由流通的產品;
  • 或是依其他海關流程 (例︰運送、倉儲或暫時之輸入) 做安置的產品;
  • 或只是過境海關的產品;
  • 製造商的庫存、或歐盟的授權代表尚未流通的產品;
  • 因此,位於製造商處的庫存尚未流通於市場的產品,屬於「未投入市場」的定義範圍。「投入市場」的前提是,產品由製造階段轉移至銷售階段,而此銷售鏈可以是製造商或是其授權代表之商業鏈。
A.

是。

  • 單一均勻材質中所含的鉛 (Pb)、汞 (Hg)、六價鉻 (Cr+6)、PBB 及 PBDE 最高濃度不得超過重量的 0.1℅ (1000 ppm),單一均勻材質中所含的鎘 (Cd) 最高濃度不得超過重量的 0.01℅ (100 ppm)。
  • 「均勻材質」的定義:指一原料無法再以機械方式拆解成其他單一均勻材質。
  • 「機械方式拆解」的定義:指鬆開螺絲、切割、壓碎、磨碎及研磨的過程。
A.

根據 RoHS 指令第 4 條 (1) 項,成員國應確保於 2006 年 7 月 1 日之後投入歐盟市場的產品均符合指令的規範。不過,RoHS 指令並沒有提及特定的符合程序、證書或測試方法以作為 RoHS 符合性的證明。因此,各成員國須負起擬訂 RoHS 符合性之條例的全部責任。

A.

基於自願原則,公司可自由在其產品上做標示,只要該自願性標示未違反歐盟主要或次要的法律,例如商品的自由流通。

歐盟 RoHS 2.0 常見問答集

為了幫助電子資訊廠商和關注電子資訊產品污染防治議題的各界理解歐盟 RoHS 2.0修正草案,SGS總部與ENVIRON於2010.01.26聯合舉辦了一場線上研討會。以下節錄該場研討會中,各界參與者所提出的主要問題與回覆,僅供參考。

A.

CE標誌是法文「Conformite Europeene」的縮寫,其意思為「符合歐洲標準要求」。當製造商於其產品上標示CE mark,意謂著製造商聲明該產品符合所有適用的歐盟法規。

A.

目前排外的項目尚在審查中。請參照2009年2月由德國應用生態研究所(Oeko-Institut)出版的建議報告(可於歐盟委員會的 RoHS 網站中取得相關資訊)。歐盟委員會尚未正式接受Oeko-Institut於報告中提議的失效期。

A.

第二版的 RoHS 指令中尚未定義,目前議會與國會尚在討論中。

A.

製造商對於已上市的EEE電子電器設備並沒有強制符合新規範的義務。但是經銷商應避免販售市面上可能不符合 RoHS 規範的產品。

A.

CE標誌適用於B2B (企業與企業間的電子商務模式)及B2C (企業對消費者的電子商務模式,也就是電子零售業務)

A.

若無法將相關資料標示於產品上,則須標明於該產品的外包裝或隨附文件上。

A.

不用,只有成品需要。

A.

RoHS 修訂提案人Jill Evans於報告中提議禁用此項物質,但PVC可能不會納入最終 RoHS 二版指令的禁用物質清單中。

A.

由製造商決定該採用何種風險評估程序及運用何種方式去評估供應商。

A.

RoHS 二版規定須有進口商的姓名及地址。

A.

公告日期最快可能於2011年第二季公佈,目前官方尚未公佈預計公告日期或文件編號。

A.

原始設備製造商可以藉由核對BOM表向他們的供應商蒐集自我聲明資料。

A.

新版SVHC14項物質已於2009年10月納入。

A.

是的。

A.

防禦用或軍用設備在二版 RoHS 規範中仍為排外項目。

A.

是的。

A.

不需要, RoHS 二版規範依據自我宣告。

A.

網站是否會列出哪些產品需要CE標示的完整資訊。目前航空業及end items不需要CE標誌。

A.

CE標誌適用於所有 RoHS 二版適用範圍內的電子電器設備。

A.

尚在討論中。國會想要取消大型固定工業工具的豁免,可是議會希望可以繼續維持排外。

A.

不需要, RoHS 二版規範主要依據的是自我宣告。

A.

我們建議您應即刻開始為 RoHS 二版的CE標誌相關事項做準備。

A.

RoHS 二版僅要求首位將產品銷往歐盟的進口商,於產品上標示他們的姓名與地址等資料。

A.

不行,產品必須通過所有相關指令才可以標示CE mark。

A.

RoHS 第二版草案的電子檔已經可以在歐盟委員會的 RoHS 網站上取得。

A.

不需要,只有成品需要標示。

A.

建議每年更新風險評估程序。

(舊版)中國大陸 RoHS 常見問答集

為了幫助廣大電子資訊企業和關注電子資訊產品污染防治工作的人士學習、理解《電子資訊產品污染控制管理辦法》,中國大陸資訊產業部 (Ministry of Information Industry of China) 嘗試就一些大家提出的主要問題回覆,以下以文件原文(簡體中文)呈現、僅供參考。

A.
中国的《管理办法》和欧盟的RoHS指令相同之处有四个方面:
  1. 都是法律规范性文件;
  2. 主要目的都是为实现电子电气类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禁止使用和减量化);
  3. 都涉及贸易活动(货物贸易);
  4. 限制和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是一样的,都是六种: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PBB)、多溴二苯醚(PBDE)。
中国的《管理办法》和欧盟的RoHS指令不同之处有七个方面:
  1. 中国的《管理办法》无需转换低一级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就可以直接实施; 但欧盟的RoHS指令需要转换成欧盟成员国法律(法规)才可以实施。
  2. 中国的《管理办法》调整对象为电子信息产品,欧盟的RoHS指令调整对象为交流电不超过1000伏特、直流电不超过1500伏特的电子电气设备(暂不包括医用设备、检测和控制器械)。
  3. 中国的《管理办法》对所有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电子信息产品采取“一并纳入”的做法放入其调整范围,而欧盟 RoHS 只是将电子电气整机产品放入其调整范围,对元器件类、材料类产品的要求是通过整机来传递的。 因此,中国的《管理办法》对元器件类、材料类产品是“直接”采取限制与禁止使用有毒有害物质措施的,而欧盟RoHS则是“间接”采取措施的。
  4. 中国的《管理办法》对有毒有害物质控制的监督管理采用目录管理模式; 目录以“穷举法”方式形成; 欧盟的RoHS指令将WEEE指令中的八大类产品全部放入,然后再对其中有毒有害物质控制技术尚不够成熟、经济上不可行产品采用“排除法”予以“豁免”。
  5. 中国的《管理办法》将于2006年2月28日颁布,2007年3月1日开始实施,有毒有害物质限制和禁止使用时间尚未确定; 欧盟的RoHS指令的时间表是:2003年2月13日《指令》颁布,2004年8月13日转为欧盟成员国法律(法规),2006年7月1日开始实施。 所以,欧盟的RoHS指令实施时间要比中国的《管理办法》早。
  6. 中国的《管理办法》贯彻实施需要制定“标准”和“目录”,制定“目录”需要“标准”支撑; 欧盟的RoHS指令的贯彻只需要标准的支撑。
  7. 中国的《管理办法》中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采取了“两步走”方式,第一步,在《管理办法》生效之日起,仅仅要求进入市场的电子信息产品以自我声明的方式披露相关的环保信息; 第二步,对进入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的产品实施严格监管,需要实现有毒有害物质的替代或达到限量标准的要求,然后要经过强制认证(3C认证)才可以进入市场; 而欧盟的RoHS指令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采取的是“自我声明”的方式,但欧盟的要求是“一步到位”,“自我声明”的前提是要做到有毒有害物质达到限量要求。
A.
A.

问答集(FAQ)提供了判断产品是否属于WEEE及RoHS指令涵盖范围的标准,但并非提供产品分类的标准,目的为协助生产者在此方面的评估。 然而,判断产品是否涵盖在WEEE及RoHS指令范围的责任应在于可最佳评估本身产品特色的生产者身上。 如有任何疑问,生产者可直接与负责执行国家法律之成员国国家当局作确认。RoHS指令基于法源,会员国在未事先知会欧盟委员会前,不得新增其他产品类别。

A.

目录管理是《管理办法》确定的有别于欧盟RoHS指令的对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进行控制的管理方式。 它的目标对象是所有现在已知含有六种有毒有害物质的电子信息产品,当确认其中某类产品已经实现产品的替代或有毒有害材料替代,或已经确认替代难以实现但可以做到符合限量的标准,对相关行业来说已经实现了“技术上成熟,经济上可行”,则该类产品将被放入《目录》中。 《目录》的形成过程将是渐进的,将依照一定的程序,如征求相关企业意见,专家评估等。 目前,信息产业部已经起草了一个《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制定程序规定》草案,希望将《目录》的制定过程制度化、规范化。 目录制定程序确定后,然后才会对什么产品进入第一批《目录》、何时进入《目录》等问题进行研究。

A.

信息产业部在制定完成《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制定程序规定》之后,将开始进行《目录》制定的准备工作。 信息产业部将依照这个规定,将《目录》的制定过程制度化、规范化、透明化。 《目录》制定过程中将广泛征求相关企业、行业协会、专家、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等方面的意见,以确保《目录》制定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A.

《管理办法》确定的对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过程的确是分为“两步走”。“第一步”是,在《管理办法》开始实施(生效)时,所有进入市场的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电子信息产品仅仅被要求进行“明示”(自我声明),即采用贴标识及在产品说明书里声明的方式,告诉用户或消费者,产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名称和含量、环保使用期限、在废弃时可否回收利用以及包装物材料名称等环保信息,对电子信息产品中的有毒有害物质的“第一步”控制并没有“替代”或“限量”的要求;“第二步”是,当某类(些)产品被列入《目录》中时,这些产品要么是做到了对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替代,要么是达到了限量标准的要求,这需要经过CCC认证的合格判定才可以进入市场。

A.

《管理办法》明确了对电子信息产品中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限制与禁止采用“目录管理”模式,只有进入《目录》的产品才会被要求进行CCC认证。 因此,在《管理办法》开始施行(生效)时,没有进入《目录》的产品是不需要进行CCC认证的。 产品进入《目录》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将会确保企业有足够的时间做好相关的准备。 对进入《目录》的产品实施CCC认证必然会增加生产这类产品的成本,这是毫无疑义的,这是为环境保护而必须付出的代价,但这对所有企业来说都是一样的,无论是中国企业、外国企业还是生产商、进口商都是一样的要求。

A.

《管理办法》的颁布时间是指本规章正式发布的时间,从这天开始,《管理办法》将不再进行征求意见和修改; 施行时间是《管理办法》法律效力生效的时间,从这一天开始,除了关于进入《目录》的有关规定未开始执行,其他的规定都开始执行了。 使用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电子信息产品进入《目录》的时间目前还没有时间表。 《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是这样规定的:“根据产业发展的实际状况,由信息产业部商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发布被列入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的电子产品中不得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实施期限。 “因此,进入《目录》的产品实施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的时间在《管理办法》中并未确定。

A.

信息产业部在2004年启动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准的制定工作。 信息产业部的思路是:积极跟踪、实质性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 完成国标委委托的起草电子电气产品有害物质浓度检测程序国家标准的任务; 制定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行业标准。 目前,信息产业部已经派员积极参与了IEC/TC111的活动,在国标委的统一协调下,牵头组织了中国对应TC111 WG3的一个技术委员会(目前暂称为中国WG3工作组); 组建电子电气产品有害物质浓度检测程序国家标准工作组的工作已经完毕;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准工作组于2004年10月成立,负责起草制定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标准、检测标准、无铅焊接标准、认证与标识标准等行业标准。 目前,已经立项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行业标准有八个,包括《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以下简称《限量要求》)、《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识要求》(以下简称《标识要求》)、《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方法》(以下简称《检测方法》)和五个关于无铅焊接的标准; 另外还有一个正在立项中的行业指导性技术文件,即《电子信息产品环保使用期限通则》。 其中《限量要求》、《标识要求》和《检测方法》三个标准已经颁布,标准号分别为SJ/T 11363-2006、SJ/T 11364-2006、SJ/T 11365-2006,其余标准正在制定当中。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准的制定过程一是非常“标准”、规范,严格按照标准的制定程序,成立了标准组,制定了章程; 二是公开、透明,对所有企业单位是开放的,标准组最初成立时仅有二十多家企业、单位,目前已经有一百多家企业、单位; 三是标准的制定体现了和国际标准接轨,力争“等同采用”,由于国际标准目前尚未出台,所以,我们是通过跟踪、参与,了解信息,力争使我们的行业标准具有“高起点、与国际标准看齐”的特点,使得其在将来可以顺利地转换为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国家标准。

A.

《管理办法》是信息产业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制定的一部国务院部门规章,以第39号联合部长令的形式发布,其中包括有关标识电子产品环保信息以及进入《目录》的电子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应限量或禁止使用的规定; 《标识要求》和《限量要求》两标准依据《管理办法》制定,以标准的形式进一步细化和规范了《管理办法》中有关标识和限量的要求。 《标识要求》和《限量要求》是《管理办法》贯彻实施的重要配套标准,虽然其本身的性质是推荐性的,但由于《管理办法》的引用而必须强制执行。

A.

目前,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准工作组为了配合《管理办法》的贯彻实施,制定了一系列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的电子行业标准; 质检总局发布的检测方法标准则属于质检系统的行业标准,是为了帮助企业出口进行欧盟 RoHS 检测需要制定的; 国标委目前组织制定的系列国家标准也是为了适应国内企业开展 RoHS 工作需要,其中拟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检测国家标准项目尚未正式启动,只有一些属于技术性指导文件的国标项目在制定中。

A.

《管理办法》对电子信息产品的设计和生产导入了一个环境友好型产品设计和生产的理念。 对产品的设计和生产提出了两点要求:一是依据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控制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二在确保功能、性能的前提下,以现实的技术和工艺为基础,尽量采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易降解、便于回收利用的方案。 但这个规定只是倡导性的,并无硬性措施。

A.

传统意义的“白家电”主要指冰箱、洗衣机、空调等家用电器产品,“黑家电”主要是指电视机、收音机、影音光驱、音响等家用电子产品。 目前为止,“白家电”仍未被国家统计主管部门认可为“电子信息产品”,因此,《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不包括“白家电”。 电子产品中的“家用电子产品”指的是通常意义上的“黑家电”,不包括“白家电”。 虽然“白家电”整机不属于电子信息产品,但部分“白家电”的元件却是电子信息产品,这些组件如以为生产配套为目的直接供货给整机生产商的时候不受《管理办法》规定的约束,但这些组件单独作为商品销售的时候则应该符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A.

RoHS指令仅适用于上市的产品。 因此,假如制造的产品作为自用的话则不涵盖在RoHS指令的管制范围内。 但是,之后如要上市的话,仍需遵守RoHS指令。

A.

专门为汽车生产配套直接供货给汽车生产者的电子产品不属于《管理办法》的监管对象,但是单独出售的可用于汽车行业的电子信息产品属于《管理办法》的调整对象。

A.

在售后服务中,用于维修或升级的零部件,不属于《管理办法》调整对象。但如果作为单独的商品出售的则属于《管理办法》的调整范围。

A.

雷达是电子信息产品。因此,雷达产品属于《管理办法》的调整对象,但军用雷达除外。

A.

虽然欧盟 RoHS 指令不包括电池,但欧盟有专门的电池指令。在中国大陆,《分类注释》中列明的电池产品,应满足《管理办法》的要求;《分类注释》中未列明的,不受《管理办法》约束。

A.

《分类注释》中“电子应用产品”包括“家用电子电器”和“医疗电子设备及器械”,因此《分类注释》中所列出的“医疗电子设备及器械”属于电子信息产品,应该符合《管理办法》的要求。

A.

在《分类注释》里面已经明确列出的电子工业专用设备产品属于《管理办法》的调整对象,也需要符合《管理办法》的要求,2007年3月1日以后投放市场的该类产品也需要加贴标识。

A.

目前在《分类注释》里面没有列出复印机,因此复印机目前不属于电子信息产品范畴,不受《管理办法》的调整。信息产业部目前正在对现行的《电子信息产品统计管理办法》进行修订,修订后的《统计管理办法》将会对现有电子信息产品范畴进行调整。之后,有关《分类注释》也会进行调整,包括复印机在内的一些产品有可能会被列入电子信息产品范畴。

A.

根据《分类注释》,硒鼓、墨盒等消耗品属于计算机行业产品中的“电子计算机配套产品及耗材”一类,应该符合《管理办法》要求。《电子信息产品分类注释》中列明的硒鼓、墨盒等并未指明是复印机用还是打印机或其他类似用途机器用,实质上就是适用于复印机用硒鼓、墨盒的,也就是说,复印机用的硒鼓、墨盒等也属于《管理办法》的调整对象,应该符合《管理办法》要求。但由于复印机目前不在《管理办法》的调整范围,所以专门为复印机生产配套、直接供货给复印机生产者的复印机用硒鼓、墨盒不受《管理办法》规定的约束,但是单独出售的复印机用硒鼓、墨盒需要满足《管理办法》的要求。

A.

在《管理办法》的定义中已经明确包括电子测量仪器产品,《分类注释》中所列出的电子测量仪器产品属于《管理办法》的约束对象,应该符合《管理办法》的要求。

A.

单独销售的光盘、CD、VCD、DVD、磁带等空白盘片应按照《管理办法》及《标识要求》规定进行标识。已经刻录有内容的各种光盘、CD、VCD、DVD、磁带等属于软件产品的暂不需要满足《管理办法》要求。

A.

电子信息产品表面的一些塑模、纸质或其他材料的卷标,以及产品的说明书等可以暂不考虑满足《管理办法》的要求。

A.

二手产品不在《管理办法》调整范围之内。

A.

现阶段在《分类注释》中没有明确列入的产品不做考虑。

A.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当前所限制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只有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二苯醚(十溴二苯醚除外)六种,和欧盟 RoHS 指令一致。《管理办法》第三条设置的“国家规定的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是中国大陆法律规范性档的一般表述方式,与欧盟 RoHS 指令第五条“适应科学和技术进步”所表达的意思是一致的。随着技术的发展和对环境要求的不断提高,除了上述六种有毒有害物质以外,可能会发现有其他物质也会对人体和环境造成较大的危害,需要限制使用,这里的“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就是为以后可能增加限制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做准备,以便进行相应修改。

A.

电子信息产品环保使用期限特指环境质量安全的期限,仅指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不致发生外泄或突变从而对环境造成污染或对人身、财产造成严重损害的期限。环保使用期限不等于安全使用期限,不包含因电性能安全、电磁安全等方面因素所限定的使用期限。环保使用期限可以小于也可以大于产品的安全使用期限。

为了对消费者和制造商负责以及实现保护环境的目的,设定“电子信息产品环保使用期限”是必要的,也是有益的。环保使用期限是产品在正常环境条件下使用的环保使用期间,而非极端环境下使用的环保使用时间。电子信息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由制造商或进口商自行制定,主要考虑到企业对自己生产的产品比较清楚,更容易制定出产品合理而科学的环保使用期限。如果企业将自己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制定得比较长,则承担责任的时间就会比较长;如果制定的期限比较短,则失去一定的市场竞争力。因此,企业必须客观、科学地制定自己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

在中国大陆,与电子信息产业有关的行业协会有十几个,几乎所有的电子信息产品生产企业都有自己的行业协会,每个协会对本行业产品的平均技术都有一个比较清晰的了解,行业协会代表了行业整体,而非某一个企业,因此,由行业协会制定本行业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的指导意见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客观性,信息产业部鼓励这些行业协会自行制定本行业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的指导意见。向信息产业部备案,主要是为了政府主管部门了解行业的整体情况以及实现对行业的监管。

环保使用期限不需要政府审批。

A.

一般情况下,根据“木桶原理”,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应以最差单元(零部件)的环保使用期限值为准。如果产品中包含需定期更换的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部件,可更换的零部件(如电池、耗材等)可以单独标识。

A.

《管理办法》的一个立法宗旨就是为了便于电子信息产品废弃后的拆解、处理,减少电子信息产品废弃后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但《管理办法》调整的行为是电子信息产品设计、生产、销售以及进口过程中的行为,对于电子信息产品废弃以后的回收、处理、再利用等不在《管理办法》的调整范围之内。《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提到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是支撑《管理办法》的标准,这些标准的内容同样不涉及规范电子信息产品废弃以后的行为。

A.

产品“投放市场”的时间可以理解为产品一般意义上所说的“生产日期”,即产品下线日期。生产日期为《管理办法》生效日(2007年3月1日)当天或以后的电子信息产品应该满足《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

A.

本条款为鼓励性条款,并没有对电子信息产品包装物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提出具体的限量要求。目前,电子信息产品包装物也没有适用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A.

来料加工、来料装配从广义上来说,就是运用国外提供的原料、零部件加工成品或装配整机,然后出口的行为。出口产品和为出口而进口的原料、零部件是不受《管理办法》的调整的。

进料加工是用国外提供的原料、零部件加工成品或装配整机后进行销售,若产品出口则不受《管理办法》调整,若产品在国内市场销售,则应符合《管理办法》要求。

A.

用于研发和测试的样机、模型、样品、展示品、返修品、临时进口产品等,因为不涉及销售或“投放市场”,所以不需要进行相关环保信息的标注。

A.

《分类注释》是对什么是电子信息产品所作的解释。《目录》中的产品是《分类注释》所列产品中的一部分,是现在已知含有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多溴二苯醚的产品,不是所有在《分类注释》里列出的产品都会进入《目录》。

A.

一般而言,在标准采值的严格程度上,行业标准与国家标准并无区分。行业标准一般是由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制定的,国家标准则是由国家标准主管部门制定的。在行业标准先于国家标准出台的情况下,企业应使用行业标准;但是当国家标准出台后,行业标准将自动作废,企业应使用国家标准。如果行业标准是在国家标准出台后才出台的,往往是为达到对国家标准进行必要的补充的目的,这种情况下的行业标准与国家标准有互补关系。这时,企业可以同时采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A.

由于中国大陆《管理办法》推动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是分“两步走”实施的,在《管理办法》生效后,“第一步”仅要求企业对产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名称及含量、环保使用期限、可否回收利用等相关信息进行“自我声明”,这时,将会有相当一部分企业为做好“自我声明”而请相关检测机构、认证机构进行检测与认证。这种自愿性的、非强制性的检测与认证不存在国与国之间的互认可问题。但在进入“第二步”、需要进行CCC强制性认证的时候,由于涉及政府监管,所以就涉及到了国与国之间的互认可问题。而国与国之间关于检测与认证的相互认可并不是单边问题,需要双边协议来保证,事实上,如果某外国政府与中国大陆政府之间签署有认证机构之间互认的协议,则中国大陆政府一定承认该国认证机构的认证,否则,将不会承认。

A.

《管理办法》第三章主要是对违反本办法中有关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相关规定的处罚规定,并没有给出具体的处罚额度。处罚的对象包括单位、个人以及国家有关部门。执法主体包括各级海关、工商、质检、环保等主管部门。这些执法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违反本办法所规定的相关条款的单位、个人及相关人员依照本部门相关的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A.

如果是整机产品被查出不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那么即使是元器件造成的问题也将由整机产品的生产者负责任,其中元器件企业的责任应由整机企业自行追溯。如果元器件作为单独出售的商品被查出不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那么元器件的生产者要负责任。

A.

如果是整机产品被查出不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那么即使是元器件造成的问题也将由整机产品的生产者负责任,其中元器件企业的责任应由整机企业自行追溯。如果元器件作为单独出售的商品被查出不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那么元器件的生产者要负责任。

A.

2007年3月1日《管理办法》生效后,所有的电子信息产品需要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及相关标准的规定对其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情况、环保使用期限、可否回收利用等信息进行披露,但是否要采用加贴标志的方式、整机与部件在标注时如何协调,这些问题已经在《标识要求》中作了详细规定。

如果某种产品进入了《目录》,那么它的主要部件必然要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标准的规定,但整机产品和其中的元器件是否需要同时加贴CCC的标识要看是哪一个进入了目录,如果是整机产品进入了目录,则只有整机产品要加贴CCC标志。

A.

《管理办法》是中国大陆的法律规范性档,按照一般惯例,不对外提供英文版本。目前在因特网上有很多英文翻译稿,有些翻译得很不错,可供需要英文译稿的读者参考。但如果这些英文版本和中文版本有出入,则应以中文版本为准。

A.

《管理办法》有相关标准和《目录》的支撑即可实施,目前没有制定实施细则的计划,也未有各地方主管部门出台适用于本省市的实施细则的消息。

A.

按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2007年3月1日以后不得租赁生产日期在《管理办法》生效之后但未按《管理办法》要求进行有关信息披露或进入《目录》但未进行CCC认证的电子信息产品。

A.

已经考虑将来在制定《目录》时会参考海关编码。

A.

海外母公司若将产品转卖给具有不同的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国大陆子公司,则应满足《管理办法》的要求;海外总公司若将产品转卖给具有同一法人资格的中国大陆分公司,则此种情况属于公司内部资产的转移,不属于“投放市场”的行为,所以不需要满足《管理办法》的要求。

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管理办法》不适用于港澳地区。但是,在港澳地区生产、在中国大陆大陆销售的电子信息产品应满足《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

資料來源:《中國大陸資訊產業部網站 《電子資訊產品污染控制管理辦法》常見問題回答》

(新版)中國大陸 RoHS 常見問答集

《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已於 2016 年 1 月 6 日頒佈,並將於 2016 年 7 月 1 日正式實施。為了幫助相關方理解《管理辦法》各項要求,確保《管理辦法》有效實施,工業和資訊化部節能與綜合利用司組織工業和資訊化部電子工業標準化研究院、中國大陸資訊通信研究院、工業和資訊化部電子第五研究所,以及中國大陸電器工業協會、中國大陸家用電器協會、中國大陸電子節能技術協會、中國大陸家用電器研究院、中國大陸電子視像行業協會等共同編制《實施〈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管理辦法〉的常見問題答疑》(以下簡稱《常見問題答疑》)。

《常見問題答疑》編制過程中徵求了中國大陸外商投資企業協會投資性公司( ECFIC )工作委員會環境工作組、歐洲電氣電子行業機構、美國資訊產業機構 (USITO) 、日本電子資訊技術產業協會 (JEITA) 等國外相關協會和機構以及國內外相關行業專家的意見。在征得發展改革委、科技部、財政部、環境保護部、商務部、海關總署、質檢總局同意後,形成《常見問題答疑》,正式向社會發佈。(以下以文件原文-簡體中文-呈現)

A.

《管理办法》是一部部门级规章,其上位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管理办法》制定的目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积极落实《中国大陆制造 2025 》,全面推行绿色制造,开发绿色产品,构建绿色制造体系;
  • 将电器电子产品中有害物质限制工作作为我国工业清洁生产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再利用的基础性工作,体现 “ 污染防治,预防在先 ” 的环境保护原则,落实 “ 从源头抓起 ” 的工作思路;
  • 将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纳入行业管理,实现法制化并与国际接轨;
  • 推动电器电子产品中的有害物质替代或减量化,倡导生态设计,促进电器电子产品在生产、使用及末端处置等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
  • 加快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确保实现相关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A.

与原办法相比,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在具体要求方面主要做了以下调整:

  1. 适用范围

    原办法修订后,名称修改为《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与原办法相比,《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由原办法的电子信息产品扩大至电器电子产品,但核心内容都是有害物质限制使用。

  2. 有关合格评定制度

    《管理办法》仍采用 “ 两步走 ” 的工作思路,即 “ 第一步 ” 对《管理办法》适用范围内的产品仅要求声明其中的有害物质信息,即遵从标识要求标准; “ 第二步 ” 则对进入《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达标管理目录》(以下简称《达标管理目录》)的产品实施有害物质限量要求。

    不同的是:对于 “ 第二步 ” 涉及的合格评定模式,《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指出 “ 国家建立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合格评定制度 ” ,即将依据产业发展实际,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合格评定制度,并依据《管理办法》中确定的程序另行制定相关文件,明确具体措施和办法。

  3. 删除了有关包装物的标识要求

    《管理办法》中保留了有关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者制作、使用包装物时,应当采用无害、易于降解和便于回收利用的材料的要求,考虑到我国已发布了有关产品包装物标识要求的国家标准,因此,《管理办法》删除了原办法有关产品包装物的标识要求。

A.

《管理办法》规范了限用物质的表述,不影响《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原办法中称为《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

A.

《管理办法》不适用于港、澳、台地区。但在我国港、澳、台地区生产、在中国大陆销售的电器电子产品应满足《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

A.

对于《管理办法》适用范围内的产品,满足《管理办法》要求是以产品生产日期为准的。即:相关方应确保 2016 年 7 月 1 日及以后生产的产品满足《管理办法》的要求。其中,生产日期是指产品在生产在线完成所有工序,经过检验并包装成为可在市场上销售的成品时的日期。

A.

进口产品与国内生产的产品要求相同,实施时间都以产品的生产日期为准,与进关或投放市场的时间没有关系。

A.
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目前是指以下标准(包括标准修改单):
  • 《电子电气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标识要求》( SJ/T11364-2014 );
  • 《电子电气产品中限用物质的限量要求》( GB/T26572-2011 );
  • 有害物质检测方法标准:
    • 《电子电气产品六种限用物质 ( 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二苯醚 ) 的测定》( GB/T 26125-2011 , IDTIEC 62321 : 2008 );
    • 《电子电气产品中六价铬的测定原子荧光光谱法》( GB/T 29783-2013 )。

上述标准均是为《管理办法》实施配套制定的,属于《管理办法》规定必须执行的标准,企业只有执行《管理办法》采用的标准,才能满足《管理办法》要求,所以适用范围内的产品须遵照执行。

A.

根据《管理办法》中的定义,电器电子产品环保使用期限是指用户按照产品说明正常使用时,电器电子产品中含有的有害物质不会发生外泄或突变,不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或对其人身、财产造成严重损害的期限。安全使用期限与环保使用期限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环保使用期限不包含因电性能安全、电磁安全等方面因素所限定的使用期限。然而在很多情况下,安全问题常常伴随着一些有害物质外泄的问题。

A.

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电器电子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可由企业自行制定,并鼓励各行业协会制定本行业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的指导意见。企业也可参考《电子信息产品环保使用期限通则》( SJ/Z 11388-2009 )中的方法确定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一般情况下,整机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应以该产品中环保使用期限最短的部件的时间期限为准。环保使用期限的确定不需要政府审批。

一、《管理辦法》適用範圍說明

A.

《管理办法》中电器电子产品定义中的 “ 配套产品 ” 是指用于《管理办法》适用范围内电器电子设备的组件/部件、元器件和材料。 注:电器电子设备的标准配件或可选配件,以及用于维修、翻新、扩容或升级等的备件也属于上述组件/部件。

其中,标准配件是指随机配备的辅助部件。如果缺少标准配件的话,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产品的使用和性能;可选配件是指在标准配置之外,可以增强产品功能,提高产品性能的部件。和标准配件不同,不使用可选配件不会影响到产品的基本功能的使用。配套产品作为电器电子产品的一部分应当符合《管理办法》要求。

A.
以下电器电子设备及其专用或定制的配套产品不属于《管理办法》适用范围。
  • 涉及电能生产、传输和分配的设备,如发电厂、输配电站、建筑物供配电所用的系统及设备 ;
  • 用于军事用途的电器电子设备 ;
  • 用于特殊环境或极端环境的电器电子设备;
  • 用于出口的电器电子设备; 注:用于出口的电器电子设备应符合出口目的地国家 / 地区关于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的规定。
  • 暂时进口产品或进境维修,但不销售的电器电子设备;
  • 用于科研 / 研发、测试用途的样机;
  • 用于展会、展览等用途,但不销售的样品、展示品等。
A.

原办法的《电子信息产品分类注释》采用列举法对所适用的十大类产品进行了列举。但《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已扩展至电器电子设备及其配套产品,考虑到电器电子行业技术发展快、产品更新换代快的特点,仍采用列举的方式难以穷尽所有电器电子设备,现采用对《管理办法》适用的主要设备大类进行归纳和说明 2 的方式供相关方执行过程中对产品进行归类对照时参考使用,并不再另行制定其他有关《管理办法》产品适用范围的说明文件。

《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设备类型及其配套产品:
  1. 通信设备

    固定或移动通信接入、传输、交换设备、通信终端设备等,包括有线通信设备和无线通信设备。如测速雷达、无线摇控及导航设备、对讲机、手机、传真机、电话机、无线射频产品等。

  2. 广播电视设备

    产品分类的主要依据: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 GB/T4754-2011 )、国家统计局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以及《电子信息产品分类注释》等。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及播控设备、广播电视发射及传输设备,以及应用电视设备等。如专业广播电视接收设备、专业录音录像重放及音响设备,以及观察监视电视、教育电视、特殊成像电视、特殊功能电视和跟踪电视等应用电视设备等。

  3. 计算机及其他办公设备

    计算机设备包括计算机整机及其外围设备,以及计算器网络设备和应用于金融、信息安全、工业控制、信息采集及识别等领域的计算机应用电子设备及终端等。如工作站、服务器、微型计算机、学习机、电子词典、电子相册、路由器、打印机、人机交互设备、 IC 卡读写机具、手写板、生物特征识别设备、移动存储介质、不断电供应统、语音及图形图像输出设备等。

    其他办公设备包括幻灯及投影设备、照相机、复印和胶印设备、计算器及货币专用设备等。如各种用途的复印设备和集复印、打印、扫描、传真为一体的多功能一体机、碎纸机、打字机、考勤机、计算器、点钞机等。

  4. 计算机及其他办公设备

    家用电器电子设备家用电器电子设备指家用及类似用途的电器电子设备及装置,包括音视频设备、音响设备、制冷电器具、空气调节器、通风电器具、厨房电器具、清洁卫生电器具、美容电器具、保健电器具、电热电力器具,以及缝纫、编织等加工设备及类似产品,以及电子钟表等,也包括如家用燃气炊事器具、燃气取暖器、燃气热水器、太阳能热水器等的电辅助家用器具,以及安防、监控等系统终端设备等。其中, “ 家用和类似用途 ” 是指主要用于家庭,但也可用于办公室、工厂、商场、饭店等公共场所,由非专业人员使用的非生产型机器及装置。

  5. 电子仪器仪表

    电子仪器仪表是用以检出、测量、观察、计算各种物理量、物质成分、特性参数等的电子器具或设备。例如:电工电子测量仪器、电子分析仪器、电子计数 / 定时器、电子监测设备和仪器等。

  6. 工业用电器电子设备

    包括工业加工、生产及检测用电器电子设备、工业控制用监控仪器设备等。

  7. 电动工具

    电动工具是指由电动机或电磁铁为动力,通过传动机构驱动工作头的一种机械化工具,包括掌上型、可移式以及园林电动工具。按照操作方式及用途可分为金属切削类、砂磨类、装配类、林木类、农牧类、园艺类、建筑道路类和矿山类等。

  8. 医疗电子设备及器械

    医疗电子设备及器械是指直接或者间接用于人体的电子仪器、设备、器具、以及其他类似或者相关的物品,用于疾病的诊断、预防、监护、治疗或者缓解。

  9. 照明产品

    包括电光源和灯具。如电光源包括:白炽灯、卤钨灯、荧光灯及高强度气体放电灯,及 LED 灯等;灯具包括室内照明用灯具,户外照明用灯具,以及应急灯具等。

  10. 电子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产品

    包括各类电子乐器,以及带有电子或电气组件的玩具、体育用品及游艺器材和娱乐用品等。

A.

以下流程归纳了法规和本文件中有关《管理办法》适用范围的条款,相关方可以按照以下流程判断产品是否属于《管理办法》产品适用范围。必要时,相关方有责任保存和 / 或提供有关其产品属于本文件明确排除的产品类型的证明材料。

二、有關適用範圍的具體案例

A.

电动运输器械及工具不属于电器电子产品,因此不属于《管理办法》适用范围。

A.

除了仅适用于本文件明确的《管理办法》排外产品的专用电池和蓄电池外,其它各类型号的电池和蓄电池均属于《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A.

除 Q11 第 1 项排除所涉及的输配电线缆外,其他用于《管理办法》适用范围内电器电子设备的线缆均应满足《管理办法》要求。对于市场上销售的、未明确最终用途的线缆,也应满足《管理办法》要求。

A.

对于本身属于电器电子产品的,消费者可自行更换安装使用的耗材(如硒鼓、墨盒等)属于《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对于本身不属于电器电子产品的耗材,如吸尘器用的吸尘袋等,当其与吸尘器一同销售时,应满足《管理办法》要求,当单独投放市场时,则不受《管理办法》约束。

A.

来料加工、来料装配从广义上来说,就是运用国外提供的原料、零部件加工成品或装配整机,然后出口的行为。出口产品和为出口而进口的原料、零部件不受《管理办法》约束。进料加工是用国外提供的原料、零部件加工成品或装配整机后进行销售,若产品出口则不受《管理办法》约束,若产品在中国大陆境内市场销售,则应符合《管理办法》要求。出口产品应符合出口目的地国家/区关于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的规定。

A.

对于仅预定安装到《管理办法》适用范围外产品中的电器电子产品,不属于《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如预定安装在汽车或飞机座椅上的显示屏、预定安装于发电设备上的通用元器件等。但这些产品在未明确最终用途且在市场上单独出售时则属于《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A.

整机包换产品视为与原产品性质相同的新产品投放市场,属于《管理办法》适用范围。

A.

二手产品不在《管理办法》适用范围之内。

A.

产品以租赁方式投放市场视同销售,属于《管理办法》适用范围。

A.

海外母公司若将产品转卖给具有不同的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国大陆子公司,则应满足《管理办法》的要求;海外总公司若将产品转卖给具有同一法人资格的中国大陆分公司,则此种情况属于公司内部资产的转移,不属于 “ 投放市场 ” 的行为,所以不受《管理办法》的约束。

一、《管理辦法》實施及企業執行過程

A.

二、有害物質限制種類

A.

这是中国大陆法律规范性档的一般表述方式。

三、標識要求

(一)有关过渡期内标准的执行
A.

SJ/T 11364-2014 已于2014年7月9 日发布,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2014年第 88 号公告 4 ,SJ/T 11364-2014 的实施日期将与《管理办法》实施日期一致,即《管理办法》实施之日起,SJ/T11364-2014 也正式生效并实施。

因此,在《管理办法》实施日期之前,相关方可逐步实现 SJ/T 11364新旧标准的切换。在此期间,执行新旧标准均符合《管理办法》要求。对于新纳入《管理办法》适用范围内的电器电子产品,相关方应在过渡期内按SJ/T 11364-2014 的要求逐步完成产品有害物质信息标识。相关方应确保 2016年7月1日及以后生产的电器电子产品满足 SJ/T 11364-2014 的有关规定。

A.

相关方可根据企业自身的有害物质管控方式和风险管理措施,通过但不限于以下方式的组合,对电器电子产品中的有害物质信息进行收集、整合,并按 SJ/T11364-2014 的要求对产品中的有害物质信息进行标识:

  • 要求上游供货商提供相关的自我声明信息以及支持性技术文档;
  • 依据已有的来自任何一方的真实、有效的产品检测报告,或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对产品中的有害物质进行检测;
  • 有效的第三方产品认证证书。相关方应对声明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A.

电器电子产品环保使用期限的起始日期是以其生产日期为准的。

A.

通常情况下, SJ/T 11364-2014 实施日期后,企业没用完的 “ 有害物质名称及含量表 ” 若不符合标准要求则不能继续使用。若该表格为产品说明书中的一部分或印刷在产品包装上,则说明书 / 包装可继续使用,但出于节约的考虑,企业可使用插页等形式对原表格进行勘误。

(二)有關標準適用範圍的問題
A.

在《管理办法》适用范围内的产品,应按照 SJ/T11364-2014 进行标识;不在《管理办法》适用范围内但在 SJ/T 11364-2014 标准范围内的产品,推荐企业按 SJ/T11364-2014 对产品进行标识。

(二)有關標識有害物質資訊的問題
A.

依据 SJ/T 11364-2014 的规定,为生产配套而采购的电器电子产品,供方可以对所提供的产品不进行标识,但必须向采购方提供标识所需的全部信息。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降低企业生产成本,避免产品在生产制造过程中出现重复标识。根据此款规定,标识可以只出现在最终产品上,但标识信息必须覆盖该产品的所有组成部分;而上游供货商则有责任和义务为下游客户提供标识所需的全部信息。其中,为生产配套而采购的电器电子产品包括为生产配套而从国外采购的电器电子产品零部件、元器件或者原材料。

A.

由于电器电子设备的备件通常用于维修、升级设备上同类型的产品,为避免重复标识,用于售后服务的电器电子设备的备件无需进行标识。

A.

对于本身不属于电器电子设备的配件,当与整机共同销售时,若其为满足产品结构要求或功能需要所必须的一部分,如电动缝纫机的扩展台、照相机的遮光罩等,则需要按照 SJ/T 11364-2014 进行标识,在 “ 有害物质名称及含量表 ” 中也需要注明这些配件的有害物质含有情况;否则可不进行标识。

A.

对于可拆卸的配件,当其本身也属于电器电子设备时(如电源适配器、键盘等),企业可自行选择是否与整机一同标注环保使用期限。如一同标注,则 “ 有害物质名称及含量表 ” 中应包含这些配件的有害物质信息;若分别标注, “ 有害物质名称及含量表 ” 可选择分别标注或一同标注,但表中应覆盖这些配件并注明有害物质所在的部位。

对于需定期更换的,且含有有害物质的这类部件,特别是当该部件的环保使用期限低于设备的其他部分时,可以将那些需定期更换的部件和整机分开进行标识,这样整机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就不会受到更换部件的影响。

A.

如果组成设备的这几个电器电子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不同,则可以单独标识;如果环保使用期限相同,则可以分别标识或在主体产品上标识,含量表中应包括整套设备的有害物质含有情况并注明有害物质所在的部位。

(四)有關標識內容與標誌的具體要求
A.

根据 SJ/T 11364 - 2014 第 6.2.1 的要求,若产品中有害物质含量不超过 GB/T 26572-2011 中规定的限量要求时,应选择图 1 (“e”标志)进行标识,且可不必声明有害物质含量表。

A.
A.

SJ/T 11364-2014 未对有害物质限制使用标识的颜色进行强制规定。根据 SJ/T 11364-2014 第 5.3 ,绿色和橙色为不同标志的建议颜色。生产者或进口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标准要求的尺寸规格选用其他颜色进行标识,但应满足标准 6.1.1 的要求。

A.

电子信息产品表面的一些塑模、纸质或其他材料的卷标,以及产品的说明书等可以暂不考虑满足《管理办法》的要求。

A.

根据 SJ/T 11364-2014 的规定,当产品中某些有害物质的含量超出 GB/T 26572-2011 的规定,则应打 "×" 。

当其中包含企业目前由于技术或经济等的原因暂时无法实现替代或减量化的情况时,可在括号中进一步说明。

A.

电器电子产品种类繁多,产品的部件划分不可能一一列举,具体的部件划分方式由企业自行规定,但应包含产品的各组成部分,且宜以单一部件或同类型部件为单位元进行有害物质含量声明,以全面反映产品中有害物质的含有情况。不含有害物质的部件不强制要求在 SJ/T 11364-2014 第 6.2.2 中表 1 的有害物质含量表中列出。

A.

按照部件来标识有害物质名称及含量的目的是为了让回收处理企业更好地了解产品中的有害物质信息,如果用 “ 其他 ” 来代替 “ 部件名称 ” 显然起不到这样的作用,所以是不被允许的。

A.

SJ/T 11364-2014 中提供的表格是基本要求,企业可以扩大表格的标识范围,以告知消费者和回收处理企业更多有害物质信息,但不得对原有表格要求提供的信息进行删减或影响原有信息的明示。增加有害物质的数量以及在部件上标出每个部件分别的环保使用期限等都是被允许的。

A.

不同使用条件下,同一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可能不同,同时为避免产品由于不当使用或处置可能会对环境和人身健康造成危害,生产者或进口者在标识产品环保使用期限时需要根据产品的特点和预定设计工作条件或场合,在产品说明上注明产品的使用环境条件、使用方法和各种防止被误用的提示或警示信息,如 “ 远离高温 ” 、 “ 不可随意拆卸 ” 等类似信息。

“ 配套件特别标识 ” 是指生产者或进口者可针对打印耗材、电池等特殊的配套件采用单独的有害物质限制使用标志。

(五)部分具體標識案例
A.

对于电池不可拆卸的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标志可仅标注一个,但有害物质含量表应包括电池在内的产品的全部单元。

A.

可以。对于电池可拆卸的手机产品,其电池仓是消费者拆卸电池时的可见部位,因此该类手机产品在电池仓内进行标识是可以的,并应满足 SJ/T 11364-2014 第 6.1.1 中有关标志应清晰可辨、不易褪色并不易去除的要求。

A.

按照 SJ/T 11364-2014 第 4 章 “ 总则 ” 的规定,产品说明的载体可以是包装物。若产品满足 6.1.2 第二段所述的条件,则标志可仅标注在包装上。

四、限量要求

A.

可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会同相关部委,根据产业发展情况,以公开、透明的原则逐批次发布《达标管理目录》。

A.

对纳入《达标管理目录》的产品将明确有害物质的相关应用例外(豁免),并随《达标管理目录》一同发布。

A.

《达标管理目录》会设置一定的执行过渡期,并在《达标管理目录》发布时明确。

A.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合格评定制度将依据《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制定并将以适当形式发布。

A.

由于中国大陆《管理办法》推动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是分“两步走”实施的,在《管理办法》生效后,“第一步”仅要求企业对产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名称及含量、环保使用期限、可否回收利用等相关信息进行“自我声明”,这时,将会有相当一部分企业为做好“自我声明”而请相关检测机构、认证机构进行检测与认证。这种自愿性的、非强制性的检测与认证不存在国与国之间的互认可问题。但在进入“第二步”、需要进行CCC强制性认证的时候,由于涉及政府监管,所以就涉及到了国与国之间的互认可问题。而国与国之间关于检测与认证的相互认可并不是单边问题,需要双边协议来保证,事实上,如果某外国政府与中国大陆政府之间签署有认证机构之间互认的协议,则中国大陆政府一定承认该国认证机构的认证,否则,将不会承认。

A.

《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了电器电子产品包装物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采用无害、易于降解和便于回收利用的材料。因此电器电子产品包装物应属于《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但该条款内容在现阶段属于推荐性要求。由于《管理办法》删除了有关包装物标识的有关规定,故电器电子产品包装物的标识问题可参见相关规定及国家标准。

A.

《管理办法》立法宗旨之一就是为了便于电器电子产品废弃后的拆解、处理,减少电器电子产品废弃后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但《管理办法》强调是的 “ 从源头抓起 ” ,并对电器电子产品设计、生产、销售以及进口过程中的行为提出要求。有关电器电子产品废弃以后的回收、处理、再利用等应遵守我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51号)和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规定。

A.

由于各相关部委针对不同情况有各自的处罚条款,为确保协调一致,《管理办法》不宜在本章进行具体规定。因此,依据《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对于违反《管理办法》要求的单位、个人等,将移交并 / 或由商务、海关、质检、工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予以处罚。

A.

如果是最终产品被查出不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那么即使是零部件或元器件等上游供货商造成的问题也将由最终产品的生产者负责任,其上游供货商的责任应由最终产品生产企业自行追溯。

資料來源:「实施《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的常见问题答疑」

韓國 RoHS 常見問答集

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 ON KOREA RoHS /WEEE/ ELV .

‧範圍

A.

”電子電機設備”意指設備和器材 (包含零件和其附件) 由電流或電磁場運轉。就電子電機產品來說,韓國 RoHS 產品範圍和現有的環保規範 (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 相同。法令(Enforcement Ordinance)第 6 條列出了應用產品。因此公司可以依據此列表確認自家產品是否隸屬於”電子電機設備”。

A.

車輛意指(包含零件和其附件)在車輛管理法案(Automobile Management Act)2 條第 1 項所敘述的。包括轎車,箱型車,和3.5噸以下的卡車。

A.

法令 (Enforcement Ordinance) 附錄 2 列出有害物質濃度限制排外的材料和零件,而排外應用預估會和歐盟 RoHS 相似。

A.

法令第六條說明作為電子電機產品零件的半導體納入範圍內。然而,在經濟和技術考量下有例外,所以公司應於遵守韓國 RoHS 時確認他們的產品是否屬於範圍內。

A.

韓國 RoHS 尚未涵蓋醫療產品。以後當 EPR 範圍擴張時就有可能會涵蓋,因此需要持續觀察。

A.

沒有。但是需要持續觀察因為醫療器材在以後可能會基於 EPR 範圍的擴大而被涵蓋。

A.

工業設備或產品沒有被涵蓋。消費性產品和一些辦公室用品現在涵蓋在韓國 RoHS 下。然而,預估管制範圍會擴大,所以需要持續觀察。

A.

如果產品除了主要功能外還能使用,則不被涵蓋在範圍內。如果產品只有在車輛中的指定功能,則被涵蓋在範圍內。

A.

法案裡沒有清楚說明。然而,現階段在商討在合法延遲的考量下,特定日期前上市的產品應不需要遵守責任義務。關於合法延遲的事項尚未公佈。批准使用二手產品的議題也在討論中,而對此批准有正面的期待。

A.

關於電池的規範適用於 ”工業產品的品質管理和安全控制法案” (Quality Management and Safety Control of Industrial Products Act)。

A.

原則上,歐盟 RoHS 涵蓋成品。供應鏈必須就供應的零件遵守特定條款,同樣的應用在韓國 RoHS 。

A.

是的。韓國 RoHS 會根據 EPR 的應用項目而生效。然而,電子電機產品的範圍預計會擴大。

‧有害物質的使用限制

A.

韓國 RoHS 禁止韓國市場上有新的電子電機設備含有超過限定量的鉛、鎘、汞、六價鉻、多溴聯苯、和多溴聯苯醚阻燃劑。在車輛方面,使用四大主要重金屬,鉛、汞、六價鉻、和鎘是被限制的。法令 (Enforcement Ordinance) 附錄 1 指示的規範濃度和歐盟 RoHS 和 ELV 的相同。

A.

沒有。因此在公佈標準前,分析可依國際間廣泛使用的方法進行。標準預計會和歐盟 RoHS 的相同。

A.

韓國 RoHS 沒有涵蓋包裝材料。韓國有另外一條法律用來規範包裝材料。

‧回收方法

A.

"回收性能率"意指產品設計的過程中應考量到的回收目標率,而"回收率"意指在實際回收過程中應遵守的目標率。法令(Enforcement Ordinance)和規範(Enforcement Regulations)裡皆有說明每個產品的"回收性能率"和"回收率"。

A.

目標 "回收(回收性能)率" 在基於工業的技術層次上的考量予以說明。目標率的計算是根據執行 (Enforcement) 附錄 3 的演算標準,通過委員會的審議,最後在相關年份開始前發佈。目標率會依年份和產品而有所不同,每個個案都應該核對法令 (Enforcement Ordinance) 和規範 (Enforcement Regulations)。

A.

指導裡面有詳細說明如何以改善材料和結構來達到回收率目標。內容包括使用易回收材料、材料簡單化、材料資料的印記和易拆解。

A.

製造商和/或進口商可以直接回收收集的廢棄物或加入回收互助組織來執行義務責任。

A.

考量產品回收的費用,會計算出指定費用。計算標準和付款過程由組織規範。

A.

電子電機設備的廠商或進口商或回收互助組織應該交”回收要求執行計畫”至環保署請求批准。計劃審核通過後,廠商或進口商應交”回收要求執行報告”至環保署。”回收要求執行計畫”的繳交過程記載於法令(Enforcement Ordinance)第14條而”回收要求執行報告”的繳交過程則記載於第16條。

‧符合性聲明

A.

電子電機設備和車輛的製造商和進口商應發表他們符合有害物質的濃度限制或自家產品回收率的自我聲明。聲明步驟是要公告經營和管理系統和公司網站的事實。聲明的詳情記載在法令(Enforcement Ordinance)附錄 1。對於檢定並沒有明定的規定,但未符合法規的製造商和進口商會受管制遭到監禁或罰款的處分。

A.

原則上,每項產品都需要聲明。但有相似規格或版本的產品可以合併為一個聲明。這樣的情況,每項產品的型號需要記載在聲明書上。

A.

並沒有標籤列印上的規定。製造商和進口商採取自願性確認和聲明。

A.

回收成果的紀錄應至最新紀錄起保留5年。應照年份歸檔保存。

A.

監督管理由韓國環境資源公社實施,具體的過程仍在商討中。

‧時間表

A.

韓國 RoHS 於 2008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

A.

韓國 RoHS 應用在 2008 年 1 月 1 日後上市或進口的產品。然而,考量到相關企業的要求,仍再討論此規範應於產品製造的日期起實施。

A.

法案於 2007 年 4 月通過國會審議,法令和規範的意見收集仍在現 2007 年 9 月進行中。公布日期預訂在 2007 年 10 月或 11 月取決於閣員和政府機關的討論。

A.

基於他們是韓國法律的官方正式文件,英文版的文件不會由韓國政府出版。Eco Frontier 出版免費的英文版法案 (Act),並收費英文版的法令 (Enforcement Ordinance) 和規範 (Enforcement Regulations)。

-本翻譯僅供參考,如有疑問請以原文網站為主-

英國 RoHS 常見問答集

A.

在 2021 年 1 月 1 日之前,您可以使用 CE 標記或其他適當的標記(例如,舵輪標記或 Pi 標記)。絕大部分帶有 CE 標記的產品可以持續販售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但若在這期間歐盟更改其法規,則即使在 2021 年 12 月 31 日之前,您也將無法使用 CE 標記在英國銷售(產品需符合 UKCA 標示要求)。

A.

UKCA 標記可從 2021 年 1 月 1 日開始使用。但是,為了讓企業有時間適應新要求,在大多數情況下,仍然可以在 2022 年 1 月 1 日之前使用 CE mark。

A.
若您的產品符合以下幾點,商品須在 2021 年 1 月 1 日開始使用新的 UKCA mark
  • 產品在英國市場銷售
  • 受到涉及 UKCA 標記的立法保護
  • 產品受到強制性規範,需由第三方合格機構 (Notified Body) 進行符合性評估
  • 合格性評估由英國合格性評估機構進行,您尚未在 2021 年 1 月 1 日之前將合格性評估文件從英國機構轉移到歐盟認可的機構

註: 現有庫存不適用。例如:如果您的商品已完全生產並且準備在 2021 年 1 月 1 日之前投放市場。

A.

否,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當製造商產品需要進入英國市場,需要(或選擇使用)總部設立於英國境內的授權代表或負責人,以便將產品投放到英國市場。

A.

UKCA 標記適用區域包含英格蘭,威爾士及蘇格蘭,不包含北愛爾蘭。北愛爾蘭市場上需要 CE 標記或 UK(NI)的標記。

A.
  • 如果您要修改 UKCA 標記的大小,需要以等比例放大或縮小
  • UKCA 標記的高度至少為 5mm - 除非相關法規中規定了不同的最小尺寸
  • UKCA 標記需清晰可見(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必須可永久黏貼在產品本體上)
A.

在 2023 年 1 月 1 日之前,對於大多數商品(受特殊規則約束的商品除外),您可以選擇以黏貼的方式將 UKCA 標記黏貼在產品或隨附文件上。從 2023 年 1 月 1 日起,在大多數情況下,必須將 UKCA 標記須直接標示在產品上。

A.

UK 符合性宣告 (DoC) 所需內容與 CE DoC 並無差異,但需要特別留意其中所提到適用法規及引用標準是來自英國而非歐盟。

EU legislation UK legislation
Restriction of the use of certain hazardous substances in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 2011/65/EU and amendment (EU) 2015/863 The Restriction of the Use of Certain Hazardous Substances in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 Regulations 2012 (as amended)
IEC 62321 BS IEC 62321
EU legislation UK legislation
Restriction of the use of certain hazardous substances in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 2011/65/EU and amendment (EU) 2015/863 The Restriction of the Use of Certain Hazardous Substances in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 Regulations 2012 (as amended)
IEC 62321 BS IEC 62321
A.

根據英國政府目前所發布的指南,直到 2022 年 1 月 1 日,您仍然可以對投放到英國市場的產品使用 CE 標記。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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