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中國RoHS常見問答集
《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已於 2016 年 1 月 6 日頒佈,並將於 2016 年 7 月 1 日正式實施。為了幫助相關方理解《管理辦法》各項要求,確保《管理辦法》有效實施,工業和資訊化部節能與綜合利用司組織工業和資訊化部電子工業標準化研究院、中國資訊通信研究院、工業和資訊化部電子第五研究所,以及中國電器工業協會、中國家用電器協會、中國電子節能技術協會、中國家用電器研究院、中國電子視像行業協會等共同編制《實施〈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管理辦法〉的常見問題答疑》(以下簡稱《常見問題答疑》)。
《常見問題答疑》編制過程中徵求了中國外商投資企業協會投資性公司( ECFIC )工作委員會環境工作組、歐洲電氣電子行業機構、美國資訊產業機構 (USITO) 、日本電子資訊技術產業協會 (JEITA) 等國外相關協會和機構以及國內外相關行業專家的意見。在征得發展改革委、科技部、財政部、環境保護部、商務部、海關總署、質檢總局同意後,形成《常見問題答疑》,正式向社會發佈。
A.
《管理辦法》是一部部門級規章,其上位法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
《管理辦法》制定的目的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 積極落實《中國製造 2025 》,全面推行綠色製造,開發綠色產品,構建綠色製造體系;
- 將電器電子產品中有害物質限制工作作為我國工業清潔生產和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再利用的基礎性工作,體現 “ 污染防治,預防在先 ” 的環境保護原則,落實 “ 從源頭抓起 ” 的工作思路;
- 將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納入行業管理,實現法制化並與國際接軌;
- 推動電器電子產品中的有害物質替代或減量化,倡導生態設計,促進電器電子產品在生產、使用及末端處置等過程中的環境保護和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
- 加快調整和優化產業結構,確保實現相關產業的可持續發展。
A.
與原辦法相比,修訂後的《管理辦法》在具體要求方面主要做了以下調整:
-
適用範圍
原辦法修訂後,名稱修改為《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管理辦法》,與原辦法相比,《管理辦法》的適用範圍由原辦法的電子資訊產品擴大至電器電子產品,但核心內容都是有害物質限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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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合格評定制度
《管理辦法》仍採用 “ 兩步走 ” 的工作思路,即 “ 第一步 ” 對《管理辦法》適用範圍內的產品僅要求聲明其中的有害物質資訊,即遵從標識要求標準; “ 第二步 ” 則對進入《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達標管理目錄》(以下簡稱《達標管理目錄》)的產品實施有害物質限量要求。
不同的是:對於 “ 第二步 ” 涉及的合格評定模式,《管理辦法》第十八條指出 “ 國家建立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合格評定制度 ” ,即將依據產業發展實際,制定適合我國國情的合格評定制度,並依據《管理辦法》中確定的程式另行制定相關檔,明確具體措施和辦法。
-
刪除了有關包裝物的標識要求
《管理辦法》中保留了有關電器電子產品生產者、進口者製作、使用包裝物時,應當採用無害、易於降解和便于回收利用的材料的要求,考慮到我國已發佈了有關產品包裝物標識要求的國家標準,因此,《管理辦法》刪除了原辦法有關產品包裝物的標識要求。
A.
《管理辦法》規範了限用物質的表述,不影響《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在原辦法中稱為《電子資訊產品污染控制重點管理目錄》。
A.
《管理辦法》不適用於我國的港、澳、臺地區。但在我國港、澳、臺地區生產、在中國大陸銷售的電器電子產品應滿足《管理辦法》的有關要求。
A.
對於《管理辦法》適用範圍內的產品,滿足《管理辦法》要求是以產品生產日期為准的。即:相關方應確保 2016 年 7 月 1 日及以後生產的產品滿足《管理辦法》的要求。其中,生產日期是指產品在生產線上完成所有工序,經過檢驗並包裝成為可在市場上銷售的成品時的日期。
A.
進口產品與國內生產的產品要求相同,實施時間都以產品的生產日期為准,與進關或投放市場的時間沒有關係。
A.
根據《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的規定,有害物質限制使用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目前是指以下標準(包括標準修改單):
A.
根據《管理辦法》中的定義,電器電子產品環保使用期限是指使用者按照產品說明正常使用時,電器電子產品中含有的有害物質不會發生外泄或突變,不會對環境造成嚴重污染或對其人身、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期限。安全使用期限與環保使用期限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概念,環保使用期限不包含因電性能安全、電磁安全等方面因素所限定的使用期限。然而在很多情況下,安全問題常常伴隨著一些有害物質外泄的問題。
A.
根據《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電器電子產品的環保使用期限可由企業自行制定,並鼓勵各行業協會制定本行業產品的環保使用期限的指導意見。企業也可參考《電子資訊產品環保使用期限通則》( SJ/Z 11388-2009 )中的方法確定產品的環保使用期限。一般情況下,整機產品的環保使用期限應以該產品中環保使用期限最短的部件的時間期限為准。環保使用期限的確定不需要政府審批。
一、《管理辦法》適用範圍說明
A.
《管理辦法》中電器電子產品定義中的 “ 配套產品 ” 是指用於《管理辦法》適用範圍內電器電子設備的元件/部件、元器件和材料。
注:電器電子設備的標準配件或可選配件,以及用於維修、翻新、擴容或升級等的備件也屬於上述元件/部件。
其中,標準配件是指隨機配備的輔助部件。如果缺少標準配件的話,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到產品的使用和性能;可選配件是指在標準配置之外,可以增強產品功能,提高產品性能的部件。和標準配件不同,不使用可選配件不會影響到產品的基本功能的使用。配套產品作為電器電子產品的一部分應當符合《管理辦法》要求。
A.
以下電器電子設備及其專用或定制的配套產品不屬於《管理辦法》適用範圍。
- 涉及電能生產、傳輸和分配的設備,如發電廠、輸配電站、建築物供配電所用的系統及設備 ;
- 用於軍事用途的電器電子設備 ;
- 用於特殊環境或極端環境的電器電子設備;
-
用於出口的電器電子設備;
注:用於出口的電器電子設備應符合出口目的地國家 / 地區關於有害物質限制使用的規定。
- 暫時進口產品或進境維修,但不銷售的電器電子設備;
- 用於科研 / 研發、測試用途的樣機;
- 用於展會、展覽等用途,但不銷售的樣品、展示品等。
A.
原辦法的《電子資訊產品分類注釋》採用列舉法對所適用的十大類產品進行了列舉。但《管理辦法》的適用範圍已擴展至電器電子設備及其配套產品,考慮到電器電子行業技術發展快、產品更新換代快的特點,仍採用列舉的方式難以窮盡所有電器電子設備,現採用對《管理辦法》適用的主要設備大類進行歸納和說明 2 的方式供相關方執行過程中對產品進行歸類對照時參考使用,並不再另行制定其他有關《管理辦法》產品適用範圍的說明文件。
《管理辦法》的適用範圍包括但不限於以下設備類型及其配套產品:
-
通信設備
固定或移動通信接入、傳輸、交換設備、通信終端設備等,包括有線通信設備和無線通訊設備。如測速雷達、無線搖控及導航設備、對講機、手機、傳真機、電話機、無線射頻產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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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設備
產品分類的主要依據:國家統計局《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 GB/T4754-2011 )、國家統計局統計用產品分類目錄,以及《電子資訊產品分類注釋》等。
廣播電視節目製作及播控設備、廣播電視發射及傳輸設備,以及應用電視設備等。如專業廣播電視接收設備、專業錄音錄影重放及音響設備,以及觀察監視電視、教育電視、特殊成像電視、特殊功能電視和跟蹤電視等應用電視設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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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及其他辦公設備
電腦設備包括電腦整機及其週邊設備,以及計算機網路設備和應用于金融、資訊安全、工業控制、資訊采集及識別等領域的電腦應用電子設備及終端等。如工作站、伺服器、微型電腦、學習機、電子詞典、電子相冊、路由器、印表機、人機交互設備、 IC 卡讀寫機具、手寫板、生物特徵識別設備、移動存儲介質、不斷電供應統、語音及圖形圖像輸出設備等。
其他辦公設備包括幻燈及投影設備、照相機、複印和膠印設備、計算器及貨幣專用設備等。如各種用途的複印設備和集複印、列印、掃描、傳真為一體的多功能一體機、碎紙機、打字機、考勤機、計算器、點鈔機等。
-
電腦及其他辦公設備
家用電器電子設備家用電器電子設備指家用及類似用途的電器電子設備及裝置,包括音視頻設備、音響設備、製冷電器具、空氣調節器、通風電器具、廚房電器具、清潔衛生電器具、美容電器具、保健電器具、電熱電力器具,以及縫紉、編織等加工設備及類似產品,以及電子鐘表等,也包括如家用燃氣炊事器具、燃氣取暖器、燃氣熱水器、太陽能熱水器等的電輔助家用器具,以及安防、監控等系統終端設備等。其中, “ 家用和類似用途 ” 是指主要用於家庭,但也可用於辦公室、工廠、商場、飯店等公共場所,由非專業人員使用的非生產型機器及裝置。
-
電子儀器儀錶
電子儀器儀錶是用以檢出、測量、觀察、計算各種物理量、物質成分、特性參數等的電子器具或設備。例如:電工電子測量儀器、電子分析儀器、電子計數 / 計時器、電子監測設備和儀器等。
-
工業用電器電子設備
包括工業加工、生產及檢測用電器電子設備、工業控制用監控儀器設備等。
-
電動工具
電動工具是指由電動機或電磁鐵為動力,通過傳動機構驅動工作頭的一種機械化工具,包括掌上型、可移式以及園林電動工具。按照操作方式及用途可分為金屬切削類、砂磨類、裝配類、林木類、農牧類、園藝類、建築道路類和礦山類等。
-
醫療電子設備及器械
醫療電子設備及器械是指直接或者間接用於人體的電子儀器、設備、器具、以及其他類似或者相關的物品,用於疾病的診斷、預防、監護、治療或者緩解。
-
照明產品
包括電光源和燈具。如電光源包括:白熾燈、鹵鎢燈、螢光燈及高強度氣體放電燈,及 LED 燈等;燈具包括室內照明用燈具,戶外照明用燈具,以及應急燈具等。
-
電子文教、工美、體育和娛樂產品
包括各類電子樂器,以及帶有電子或電氣元件的玩具、體育用品及遊藝器材和娛樂用品等。
A.
以下流程歸納了法規和本文件中有關《管理辦法》適用範圍的條款,相關方可以按照以下流程判斷產品是否屬於《管理辦法》產品適用範圍。必要時,相關方有責任保存和 / 或提供有關其產品屬於本檔明確排除的產品類型的證明材料。
二、有關適用範圍的具體案例
A.
電動運輸器械及工具不屬於電器電子產品,因此不屬於《管理辦法》適用範圍。
A.
除了僅適用於本文件明確的《管理辦法》排外產品的專用電池和蓄電池外,其它各類型號的電池和蓄電池均屬於《管理辦法》的適用範圍。
A.
除 Q11 第 1 項排除所涉及的輸配電線纜外,其他用於《管理辦法》適用範圍內電器電子設備的線纜均應滿足《管理辦法》要求。對於市場上銷售的、未明確最終用途的線纜,也應滿足《管理辦法》要求。
A.
對於本身屬於電器電子產品的,消費者可自行更換安裝使用的耗材(如硒鼓、墨水匣等)屬於《管理辦法》的適用範圍。對於本身不屬於電器電子產品的耗材,如吸塵器用的吸塵袋等,當其與吸塵器一同銷售時,應滿足《管理辦法》要求,當單獨投放市場時,則不受《管理辦法》約束。
A.
來料加工、來料裝配從廣義上來說,就是運用國外提供的原料、零部件加工成品或裝配整機,然後出口的行為。出口產品和為出口而進口的原料、零部件不受《管理辦法》約束。進料加工是用國外提供的原料、零部件加工成品或裝配整機後進行銷售,若產品出口則不受《管理辦法》約束,若產品在中國境內市場銷售,則應符合《管理辦法》要求。出口產品應符合出口目的地國家/區關於有害物質限制使用的規定。
A.
對於僅預定安裝到《管理辦法》適用範圍外產品中的電器電子產品,不屬於《管理辦法》的適用範圍。如預定安裝在汽車或飛機座椅上的顯示幕、預定安裝於發電設備上的通用元器件等。但這些產品在未明確最終用途且在市場上單獨出售時則屬於《管理辦法》的適用範圍。
A.
整機包換產品視為與原產品性質相同的新產品投放市場,屬於《管理辦法》適用範圍。
A.
產品以租賃方式投放市場視同銷售,屬於《管理辦法》適用範圍。
A.
海外母公司若將產品轉賣給具有不同的獨立法人資格的中國子公司,則應滿足《管理辦法》的要求;海外總公司若將產品轉賣給具有同一法人資格的中國分公司,則此種情況屬於公司內部資產的轉移,不屬於 “ 投放市場 ” 的行為,所以不受《管理辦法》的約束。
一、《管理辦法》實施及企業執行過程
二、有害物質限制種類
三、標識要求
(一)有關過渡期內標準的執行
A.
SJ/T 11364-2014 已於2014年7月9 日發佈,依據工業和資訊化部2014年第 88 號公告 4 ,SJ/T 11364-2014 的實施日期將與《管理辦法》實施日期一致,即《管理辦法》實施之日起,SJ/T11364-2014 也正式生效並實施。
因此,在《管理辦法》實施日期之前,相關方可逐步實現 SJ/T 11364新舊標準的切換。在此期間,執行新舊標准均符合《管理辦法》要求。對於新納入《管理辦法》適用範圍內的電器電子產品,相關方應在過渡期內按SJ/T 11364-2014 的要求逐步完成產品有害物質資訊標識。相關方應確保 2016年7月1日及以後生產的電器電子產品滿足 SJ/T 11364-2014 的有關規定。
A.
相關方可根據企業自身的有害物質管控方式和風險管理措施,通過但不限於以下方式的組合,對電器電子產品中的有害物質資訊進行收集、整合,並按 SJ/T11364-2014 的要求對產品中的有害物質資訊進行標識:
- 要求上游供應商提供相關的自我聲明資訊以及支持性技術文檔;
- 依據已有的來自任何一方的真實、有效的產品檢測報告,或自行或委託協力廠商對產品中的有害物質進行檢測;
- 有效的協力廠商產品認證證書。相關方應對聲明資訊的真實性和有效性負責。
A.
器電子產品環保使用期限的起始日期是以其生產日期為准的。
A.
通常情況下, SJ/T 11364-2014 實施日期後,企業沒用完的 “ 有害物質名稱及含量表 ” 若不符合標準要求則不能繼續使用。若該表格為產品說明書中的一部分或印刷在產品包裝上,則說明書 / 包裝可繼續使用,但出於節約的考慮,企業可使用插頁等形式對原表格進行勘誤。
(二)有關標準適用範圍的問題
A.
在《管理辦法》適用範圍內的產品,應按照 SJ/T11364-2014 進行標識;不在《管理辦法》適用範圍內但在 SJ/T 11364-2014 標準範圍內的產品,推薦企業按 SJ/T11364-2014 對產品進行標識。
(二)有關標識有害物質資訊的問題
A.
依據 SJ/T 11364-2014 的規定,為生產配套而采購的電器電子產品,供方可以對所提供的產品不進行標識,但必須向採購方提供標識所需的全部資訊。這一規定主要是為了降低企業生產成本,避免產品在生產製造過程中出現重複標識。根據此款規定,標識可以只出現在最終產品上,但標識資訊必須覆蓋該產品的所有組成部分;而上游供應商則有責任和義務為下游客戶提供標識所需的全部信息。其中,為生產配套而採購的電器電子產品包括為生產配套而從國外採購的電器電子產品零部件、元器件或者原材料。
A.
由於電器電子設備的備件通常用於維修、升級設備上同類型的產品,為避免重複標識,用於售後服務的電器電子設備的備件無需進行標識。
A.
對於本身不屬於電器電子設備的配件,當與整機共同銷售時,若其為滿足產品結構要求或功能需要所必須的一部分,如電動縫紉機的擴展台、照相機的遮光罩等,則需要按照 SJ/T 11364-2014 進行標識,在 “ 有害物質名稱及含量表 ” 中也需要注明這些配件的有害物質含有情況;否則可不進行標識。
A.
對於可拆卸的配件,當其本身也屬於電器電子設備時(如電源適配器、鍵盤等),企業可自行選擇是否與整機一同標注環保使用期限。如一同標注,則 “ 有害物質名稱及含量表 ” 中應包含這些配件的有害物質資訊;若分別標注, “ 有害物質名稱及含量表 ” 可選擇分別標注或一同標注,但表中應覆蓋這些配件並注明有害物質所在的部位。
對於需定期更換的,且含有有害物質的這類部件,特別是當該部件的環保使用期限低於設備的其他部分時,可以將那些需定期更換的部件和整機分開進行標識,這樣整機產品的環保使用期限就不會受到更換部件的影響。
A.
如果組成設備的這幾個電器電子產品的環保使用期限不同,則可以單獨標識;如果環保使用期限相同,則可以分別標識或在主體產品上標識,含量表中應包括整套設備的有害物質含有情況並注明有害物質所在的部位。
(四)有關標識內容與標誌的具體要求
A.
根據 SJ/T 11364 - 2014 第 6.2.1 的要求,若產品中有害物質含量不超過 GB/T 26572-2011 中規定的限量要求時,應選擇圖 1 ( “e” 標誌)進行標識,且可不必聲明有害物質含量表。
A.
為了標誌設計的美觀,標誌中的 “e” 採用了美術體,其構成比例可以從 SJ/T 11364-2014 第 5.4.1 的圖 3 的標準網格中得到。相關方也可進入以下網頁下載圖 1 、圖 2 的電子版使用:
A.
SJ/T 11364-2014 未對有害物質限制使用標識的顏色進行強制規定。根據 SJ/T 11364-2014 第 5.3 ,綠色和橙色為不同標誌的建議顏色。生產者或進口者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按標準要求的尺寸規格選用其他顏色進行標識,但應滿足標準 6.1.1 的要求。
A.
電子資訊產品表面的一些塑模、紙質或其他材料的標籤,以及產品的說明書等可以暫不考慮滿足《管理辦法》的要求。
A.
根據 SJ/T 11364-2014 的規定,當產品中某些有害物質的含量超出 GB/T 26572-2011 的規定,則應打 "×" 。
當其中包含企業目前由於技術或經濟等的原因暫時無法實現替代或減量化的情況時,可在括弧中進一步說明。
A.
電器電子產品種類繁多,產品的部件劃分不可能一一列舉,具體的部件劃分方式由企業自行規定,但應包含產品的各組成部分,且宜以單一部件或同類型部件為單位元進行有害物質含量聲明,以全面反映產品中有害物質的含有情況。不含有害物質的部件不強制要求在 SJ/T 11364-2014 第 6.2.2 中表 1 的有害物質含量表中列出。。
A.
按照部件來標識有害物質名稱及含量的目的是為了讓回收處理企業更好地瞭解產品中的有害物質資訊,如果用 “ 其他 ” 來代替 “ 部件名稱 ” 顯然起不到這樣的作用,所以是不被允許的。
A.
SJ/T 11364-2014 中提供的表格是基本要求,企業可以擴大表格的標識範圍,以告知消費者和回收處理企業更多有害物質資訊,但不得對原有表格要求提供的資訊進行刪減或影響原有資訊的明示。增加有害物質的數量以及在部件上標出每個部件分別的環保使用期限等都是被允許的。
A.
不同使用條件下,同一產品的環保使用期限可能不同,同時為避免產品由於不當使用或處置可能會對環境和人身健康造成危害,生產者或進口者在標識產品環保使用期限時需要根據產品的特點和預定設計工作條件或場合,在產品說明上注明產品的使用環境條件、使用方法和各種防止被誤用的提示或警示資訊,如 “ 遠離高溫 ” 、 “ 不可隨意拆卸 ” 等類似資訊。
“ 配套件特別標識 ” 是指生產者或進口者可針對列印耗材、電池等特殊的配套件採用單獨的有害物質限制使用標誌。
(五)部分具體標識案例
A.
對於電池不可拆卸的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標誌可僅標注一個,但有害物質含量表應包括電池在內的產品的全部單元。
A.
可以。對於電池可拆卸的手機產品,其電池倉是消費者拆卸電池時的可見部位,因此該類手機產品在電池倉內進行標識是可以的,並應滿足 SJ/T 11364-2014 第 6.1.1 中有關標誌應清晰可辨、不易褪色並不易去除的要求。
A.
按照 SJ/T 11364-2014 第 4 章 “ 總則 ” 的規定,產品說明的載體可以是包裝物。若產品滿足 6.1.2 第二段所述的條件,則標誌可僅標注在包裝上。
四、限量要求
A.
可以。工業和資訊化部將會同相關部委,根據產業發展情況,以公開、透明的原則逐批次發佈《達標管理目錄》。
A.
對納入《達標管理目錄》的產品將明確有害物質的相關應用例外(豁免),並隨《達標管理目錄》一同發佈。
A.
《達標管理目錄》會設置一定的執行過渡期,並在《達標管理目錄》發佈時明確。
A.
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合格評定制度將依據《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制定並將以適當形式發佈。
A.
由於中國《管理辦法》推動的電子資訊產品污染控制是分“兩步走”實施的,在《管理辦法》生效後,“第一步”僅要求企業對產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的名稱及含量、環保使用期限、可否回收利用等相關資訊進行“自我聲明”,這時,將會有相當一部分企業為做好“自我聲明”而請相關檢測機構、認證機構進行檢測與認證。這種自願性的、非強制性的檢測與認證不存在國與國之間的互認可問題。但在進入“第二步”、需要進行CCC強制性認證的時候,由於涉及政府監管,所以就涉及到了國與國之間的互認可問題。而國與國之間關於檢測與認證的相互認可並不是單邊問題,需要雙邊協定來保證,事實上,如果某外國政府與中國政府之間簽署有認證機構之間互認的協定,則中國政府一定承認該國認證機構的認證,否則,將不會承認。
A.
《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了電器電子產品包裝物應符合相關標準規定,採用無害、易於降解和便於回收利用的材料。因此電器電子產品包裝物應屬於《管理辦法》的適用範圍,但該條款內容在現階段屬於推薦性要求。由於《管理辦法》刪除了有關包裝物標識的有關規定,故電器電子產品包裝物的標識問題可參見相關規定及國家標準。
A.
《管理辦法》立法宗旨之一就是為了便於電器電子產品廢棄後的拆解、處理,減少電器電子產品廢棄後對環境造成的污染。但《管理辦法》強調是的 “ 從源頭抓起 ” ,並對電器電子產品設計、生產、銷售以及進口過程中的行為提出要求。有關電器電子產品廢棄以後的回收、處理、再利用等應遵守我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551號)和其他相關的法律法規中的相關規定。
A.
由於各相關部委針對不同情況有各自的處罰條款,為確保協調一致,《管理辦法》不宜在本章進行具體規定。因此,依據《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對於違反《管理辦法》要求的單位、個人等,將移交並 / 或由商務、海關、質檢、工商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依法予以處罰。
A.
如果是最終產品被查出不符合《管理辦法》的規定,那麼即使是零部件或元器件等上游供應商造成的問題也將由最終產品的生產者負責任,其上游供應商的責任應由最終產品生產企業自行追溯。
資料來源:「實施《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管理辦法》的常見問題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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