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專區

加州氣候企業課責法案

The Climate Accountability Package

加州氣候企業課責法2026年正式實行

 

2023年美國加州政府通過兩個具重大里程碑意義的氣候法案──SB-253與SB-261,兩法案統稱為「加州氣候企業課責法(The Climate Accountability Package)」。

法案旨在提高企業對氣候變遷議題上的資訊透明度與權責,要求大型企業公開揭露溫室氣體排放與氣候相關財務風險,以促進企業因應氣候變遷議題制定策略、採取行動。

現行法令(指令)編號、公告與實行日期以及主管機關

法案名稱 Climate Corporate Data Accountability Act
氣候企業數據責任法
Greenhouse Gases: Climate-Related Financial Risk再使用(Reuse)及再利用率(Recycled)
氣候相關財務風險法
法案編號 SB-253 SB-261
公告日期 2023年10月7日 2023年10月7日
實行日期 2026年:揭露範疇一、範疇二排放
(企業營運主體及使用電力排放)
2027年:新增揭露範疇三排放
(供應鏈營運活動相關排放)
2026年1月1日
主管機關 加州空氣資源委員會(California Air Resources Board,CARB)

管制對象與範圍

SB-253管制對象為:不受限於產業類別,凡是於加州『執業』的合夥企業、私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年收入超過10億美元,被列為需申報財稅相關資訊的『申報實體(Reporting entity)』,皆需遵守SB-253。並且每年揭露前一財務年度的溫室氣體排放。受管制公司需要根據GHG Protocol進行盤查,2026年起揭露範籌一與範疇二、2027年揭露範疇三。

SB-261管制對象則為所有年收入超過5億美金的公司企業(不適用在加州保險部門監管的業務,或在其他州經營保險業務的公司),受列管的公司須每兩年TCFD框架(Task Force on Climate-related Financial Disclosures: 氣候相關財務揭露框架)揭露其氣候相關財務風險與應對措施。

有無罰則或稽查機制

  • SB-253:未按規定揭露溫室氣體排放量之企業,會面臨最高50萬美金的罰款。
  • SB-261:未按規定揭露氣候相關財務風險、因應與調適措施之企業,則會面臨最高5萬美金之罰款。

常見問題

A.

SB-253有要求企業揭露排放量時,需要提供第三方查證報告(針對範疇一、二要求合理保證等級,範疇三為有限保證等級),並有潛在罰款督促企業嚴格施行。

A.

兩者在揭露內容、列管對象跟揭露頻率有所不同,請參考下表:

法案編號 SB-253 SB-261
揭露內容 企業按GHG Protocol揭露其溫室氣體排放量,包含範疇一、二(2026起)與三(2027起) 企業揭露其氣候相關財務風險,及應對措施
列管對象 年收入超過10億美金之企業 年收入超過5億美金之企業(排除保險公司)
揭露頻率 每年 每兩年
A.

是,SB-253中明確指出企業要依循GHG Protocol進行溫室氣體盤查,並且其報告需要取得第三方查證報告。

A.

是,SB-261說明企業應透過TCFD框架來揭露氣候相關財務風險,並於每兩年提交相關報告,包含揭露:企業的實體與轉型風險、減少與調適目前已識別的風險、針對風險的因應措施。

SGS可以提供的服務方案

  • ISO 14064-1 組織型溫室氣體盤查服務
  • ESG報告書編制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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