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與答
WEEE
WEEE指令已於2003年2月13日正式公告,歐盟成員國必須於2004年8月13日前轉化成國內法例。該常見問答集(FAQ)是為協助各成員國的國家當局對WEEE指令之解讀;同時,也提供成員國的業界作為參考,以便遵循指令轉化後的各國家法律。
常見問答集(FAQ)反應了歐盟委員會的觀點,但並不具法定約束力,唯有歐洲司法法庭針對共同體法規提出的解釋才具有約束力且必須遵守。未來,該問答集(FAQ)會依照成員國的實施狀況及歐盟廢料管理政策的發展情形定期地更新或修訂。
WEEE指令根據公約(Treaty)第175條制定而成,成員國在符合歐盟法律的原則下,為促進環境保護目的,可採用更嚴格的措施。WEEE指令附件1A列舉十大類電子電器設備,而附件1B則詳細列出屬於十大類範疇中的電子電器產品項目。WEEE指令首要目的為了防止廢電子及電器設備中的有害物質污染環境,並促進廢電子及電器產品的再使用、回收以減少環境中的廢棄物。
問答集(FAQ)提供了判斷產品是否屬於WEEE及RoHS指令涵蓋範圍的標準,但並非提供產品分類的標準,目的為協助生產者在此方面的評估。然而,判斷產品是否涵蓋在WEEE及RoHS指令範圍的責任應在於可最佳評估本身產品特色的生產者身上。如有任何疑問,生產者可直接與負責執行國家法律之成員國國家當局作確認。 * WEEE指令基於法源,會員國在轉化為國家法律時,站在保護環境的立場,當執行WEEE指令義務時,有權新增其他產品類別。
WEEE指令涵蓋了家戶及非家戶產品的相關規定。關於家戶產出之WEEE之財務規定列明於第8條,而第9條則是涵蓋非家戶之WEEE。另外,第10條(3)項之標示責任並非特定限制於家戶電子電器設備,因為在某些特殊案例中,很難區分家戶或非家戶電子電器設備。因此,標示責任也適用於非家戶電子電器設備。
電池指令與RoHS指令有著相似的物質使用限制。RoHS指令限制了六大重金屬物質於電子電器設備中的使用,而非適用於電池;電池指令則是限制了電池中,汞與鎘的使用。整合於WEEE中的電池,在回收時會依據WEEE指令作收集,但在進行處理前,會先進行移除,其處理需符合電池指令的回收要求並歸至電池指令回收目標。
根據電子及電器設備的定義,印刷機屬於WEEE指令附件1B中的第三類:資訊及電信設備,所以它是電子及電器設備。假如印刷機被丟棄時,它就成為廢電子及電器設備。這意味著假如墨水匣附在廢棄的印刷機中,一旦印刷機被丟棄時,墨水匣將成為廢電子及電器設備的一部分。
無線射頻識別系統(RFIDs)符合RoHS及WEEE指令有關電子電器設備的定義,屬於第三類:資訊及電信設備,所以RFIDs屬於RoHS指令的管制範圍。而針對WEEE指令,假如RFIDs附於電子及電器設備的包裝上,由於包裝不在WEEE指令的管制範圍,故不適用;然而,假如RFIDs附於設備上,設備的生產者則須負起回收的責任。
天線、電纜符合RoHS及WEEE指令中關於電子電器設備的定義。所有電子電器設備內部的電纜或連結,由於廢棄後屬於設備的一部分,因此可視為WEEE。但是,所有使用在固定裝置中的電纜,則不在WEEE指令的列管範圍內。此外,天線杆與高壓電鐵塔不符合電子及電器設備的定義。若一產品被整合於固定裝置中,則該產品不被視為廢電子及電器設備。另一方面,使用在聲音、資料及錄影設備中的模組電纜系統屬於WEEE指令的第三類(資訊及電信設備),同時也在RoHS指令的列管範圍。
WEEE指令列管的第八類:醫療設備(受感染的產品除外)。「受感染的產品」是指產品在廢棄前接觸過血液或其他生物污染物。
「電動遊戲機」列在WEEE指令附錄1B的第七類:玩具、娛樂及運動器材,指的是硬體設備。硬體設備符合WEEE指令有關電子及電器設備的定義。不過,軟體設備(例如:卡片、CD-roms光盤唯讀記憶體..等)則不符合電子設備的定義但可視為消耗品。
WEEE指令第7條規定的再生目標可透過零組件、原料或材質的再生、回收及再使用達成。整個設備(整機)的再使用並不適用於再生目標的規範。不過,零件的再使用則適用於再生目標的規範。
WEEE指令第6條及附件2規定廢電子電器設備的處理方式。為了確保符合歐盟第75/442/EEC號指令,處理方式應至少包括所有液體的移除及符合附件2優先移除處理之材質及零組件的處理方式。
-本翻譯僅供參考,如有疑問請以原文網站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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