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與答

REACH

REACH 歐盟化學品註冊、評估、授權與禁限用法規

為了幫助電子資訊廠商和關注電子資訊產品污染防治議題的各位先進理解歐盟 REACH 歐洲化學品政策,SGS 總部與 ENVIRON 於 2010.01.26 聯合舉辦了一場線上研討會。以下節錄該場研討會中,各界參與者所提出的主要問題與回覆,僅供參考。

常見問題

A.

REACH 法規是一套歐盟法規,它對歐盟所有成員國都有直接的效力。REACH 法規在 EEA(歐洲經濟區域)範圍內是有效的,因為這已經整合到歐洲經濟區域公約的一部份。這代表 REACH 法規已經在冰島,列支敦士登,以及挪威境內生效。然而從瑞士(不屬於歐盟和 EEA,但是屬於 EFTA(歐洲自由貿易聯盟))進口到歐洲經濟區域內的各市場來看,其所進口物質視作是從其他非歐盟成員國進口貨物。

成員國當然最容易解釋自身市場內(包括自治領地或是海外領地)如何執行 REACH 法規。我們因此建議(註冊者)可以聯繫欲進入市場的監管單位之協助服務台,以澄清細節問題。

A.

物質 (substance), 混合物 (Mixture) 以及成品 (Article)。

A.
REACH 完全排外
  • 暫存於歐盟海關或保稅區之不作任何加工之物質
  • 危險物質的運輸透過陸,海,空方式
  • 放射物質,因為其他法規有規定
  • 國防要求豁免之物質
  • 不可分離之中間體
  • 垃圾
只有註冊排外
  • 研發用之物質免除期限最常為 5 年,必要時可延長 5 年並僅適用於研發所需物質的用量和固定客戶列表中的
  • 再次進口已註冊之物質本身或製品中之物質
  • REACH 附錄 IV 以之低風險物質
  • REACH 附錄 V 中之物質
  • 生物殺滅劑中性成分
  • 醫藥及獸藥
  • 聚合物
A.
出口物質/製備至 EEA 條件 對應動作 對口單位 對應法規
各種單一種物質或於製備中之個別物質 > 1 ton / Year 預註冊/註冊 ECHA Article 6
於附錄 14 授權物質 不應使用 授權申請 歐盟執委會 Article 56
危險物質 依照附錄 17 超過限制值不能販賣 製造 Article 67 及附錄 17
C & LP 幾乎所有物質 通報 ECHA Regulation 1272/2008
01
出口物質/製備至 EEA 各種單一種物質或於製備中之個別物質
條件 > 1 ton / Year
對應動作 預註冊/註冊
對口單位 ECHA
對應法規 Article 6
02
出口物質/製備至 EEA 於附錄 14 授權物質
條件 不應使用
對應動作 授權申請
對口單位 歐盟執委會
對應法規 Article 56
03
出口物質/製備至 EEA 危險物質
條件 依照附錄 17
對應動作 超過限制值不能販賣
對口單位 製造
對應法規 Article 67 及附錄 17
04
出口物質/製備至EEA C & LP
條件 幾乎所有物質
對應動作 通報
對口單位 ECHA
對應法規 Regulation 1272/2008
A.
正常使用 濃度 (SVHC) 噸數/年 對應動作 對口單位 對應法規
成品會釋放化學物質 - > 1 t 註冊/預註冊 (Pre-/registration) 歐洲化學總署 (ECHA) Article 7 (1)
成品含有候選清單中的SVHC >0.1% (w/w) 1000 ppm > 1 t 通報 (Notification) 歐洲化學總署 (ECHA) Article 7 (2) 濃度及噸數須同時符合
< 1 t 及告知並提供相關安全資訊 立即提供買方 Article 33
< 1 t 告知並提供相關安全資訊 45 天之內提供給一般消費者 Article 33
< 0.1% (w/w) 1000 ppm < 1 t
< 1 t
無動作 無需告知及通報 取決條件為濃度
成品中含有危險物質 - - 超過限制值立即不能產製及販賣 - Article 67 及附錄 17
01
正常使用 成品會釋放化學物質
濃度 (SVHC) -
噸數/年 > 1 t
對應動作 註冊/預註冊 (Pre-/registration)
對口單位 歐洲化學總署 (ECHA)
對應法規 Article 7 (1)
02-1
正常使用 成品含有候選清單中的 SVHC
濃度 (SVHC) > 0.1% (w/w) 1000 ppm
噸數/年 > 1 t
對應動作 通報 (Notification)
對口單位 歐洲化學總署 (ECHA)
對應法規 Article 7 (2) 濃度及噸
噸數/年 < 1 t
對應動作 告知並提供相關安全資訊
對口單位 立即提供買方
對應法規 Article 33
噸數/年 < 1 t
對應動作 告知並提供相關安全資訊
對口單位 45 天之內提供給一般消費者
對應法規 Article 33
02-2
正常使用 成品含有候選清單中的 SVHC
濃度 (SVHC) < 0.1% (w/w) 1000 ppm
噸數/年 < 1 t
> 1 t
對應動作 無動作
對口單位 無需告知及通報
對應法規 取決條件為濃度
03
正常使用 成品中含有危險物質
濃度 (SVHC) -
噸數/年 -
對應動作 超過限制值立即不能產製及販賣
對口單位 -
對應法規 Article 67 及附錄 17
A.

身為 EEA 境外的成品製造業者應以候選清單為主,因為建議清單不是正式項目, 且境外輸入之成品不需要申請授權。「授權」適用於所有列在附錄 14  中的高關注物質,無論是生產或進口的物質及製備。進口的成品不屬於授權的範圍,但如果這些成品是在歐盟內製造,針對含有這些物質的製備,成品製造商需取得授權。

A.
  高關注物質 (SVHC) 危險物質 (Dangerous Substance)
規範產品範圍 所有產品 依據禁限用清單規範要求
限值計算單位 以『成品 (Article)』來評估 多以『均勻材質』來評估
限值 每項成品中 SVHC 物質含量不得超過
0.1%(w/w) = 1000ppm = 1000mg/kg
不同物質在特定條件下有特定的限制值
(依據禁限用清單內容規範)
物質類型 監控物質 禁限物質
濃度計算
高關注物質 (SVHC) 限值
危險物質 (Dangerous Substance) 後續動作
濃度計算依照 REACH-ECHA 成品之定義
高關注物質 (SVHC) 每一項固定 0.1 %(w/w) = 1000 ppm = 1000 mg/Kg
危險物質 (Dangerous Substance) 超出限值須依照 Article 33 提供 安全使用資訊
絕大部分以『均勻材質」計算 , 一小部份以成品計
高關注物質 (SVHC) 每一項都有自己限值
危險物質 (Dangerous Substance) 超出限值及禁止販賣及製造
物質類型
高關注物質 (SVHC) 監控物質
危險物質 (Dangerous Substance) 禁限物質
A.
A.
A.

意指一經製造過程被賦予一特定形狀、外型或是設計的物體,且此特定形狀、外型或是設計較其化學成分更大程度的決定其功能, 所以成品不一定是最終產品,換言之電子零件、螺絲等簡易物體皆可算成品。

A.

不可以。雖然在使用時需要組裝在一起, 出貨時是拆解開並裝在同一箱子, 依照成品指導綱要 2.0 每一個拆開零部件皆算是成品。例如:DIY 傢俱。

A.

已被駁回,所以濃度計算仍以成品計算之。

A.

所謂“禁限用 (Restriction)”指的是附錄 17 清單中的物質在特定用途的禁限用。而所謂 “授權 (Authorization)”則是 ECHA 經過一定的程序,授權許可某廠商將高關注物質運用在特地用途上。授權清單是由 SVHC 候選清單中挑選出來,而優先授權的物質可以在 REACH 指令的附錄 14 中找到。

A.

REACH 沒有制式的聲明或宣告等證明文件。因此,各廠商必須在 REACH 規範下找到自己該扮演的角色並且在各個不同層面上依照角色對照法令中的相關規範及要求行事。歐洲化學總署及國際詢問服務將協助回覆您的疑問,當然也可藉助第三方公證團體幫助您了解法規架構及伴隨的責任義務。

A.

附錄 17 中的限用物質應以均材質方式檢驗。

A.

XRF 主要用於檢測原子序大於或等於 17 的元素。XRF 只偵測元素但無法直接偵測化合物, 且 SVHC 是以化合物型態出現, 因此 XRF 不適用作為 SVHC 檢測。

A.

據我們的了解,REACH 法規第 33 條,針對“正式新增”SVHC 物質,並沒有所謂的緩衝期,產品在供應鏈各階段的資訊溝通都必須是即時的。

A.

印刷品與包材等等皆視為一般成品,規範比照其他成品,並無差異。

A.

CLP 法規係指物質和混合物的分類、標示和包裝的法規(EC Regulation No. 1272/2008)。這個法規主要是依據聯合國的全球調和制度在歐盟採用一套新的化學品分類和標示的系統。

A.

通常不需要。然而,對於某些具爆炸性的成品製造商和進口商而言,他們有分類的義務。在這些物質上市之前,他們也符合 CLP 附錄 I 的 2.1 部份定義。其他物質則沒有 CLP 的分類、標示和包裝義務。除此之外,假如您是成品進口商或是製造商,仍然要根據 REACH 第 7 和第 9 條文對尚未註冊使用物質的註冊和通報規定,對包含在成品內的物質進行分類。這包括這些使用在產品上或是加工上研發(PPORD)的成品內物質。

A.

註冊義務只適用於註冊者,當其製造或是進口物質的總量超過 1 公噸/年(詳細介紹請參見 REACH 本文件第 6 條)。

A.

是的,並且 REACH 法規規定必須評估其對健康和環境的影響。 潛在註冊者首先需考慮的是,無論物質大小,他們是否有註冊和豁免註冊義務。一旦它在 REACH 法規的規定範圍下,REACH 法規會更進一步對不同大小的物質和危險物質要求不同的規定。在未來,不斷發展的奈米科學技術可能被要求有更進一步的需求,以反映出奈米粒子的特性。

A.

原則上 SGS 是根據 ECHA 成品指導綱要中的門檻以成品計算之執行測試,但是目前有七個市場 France (法國), Austria (奧地利), Belgium (比利時), Norway (挪威), Denmark (丹麥), Germany (德國) and Sweden (瑞典) ,基於成品指導綱要的測試方法會有稀釋效應、而打算從嚴把關,所以認為 SVHC 0.1% (w/w) 的門檻應當以零部件作為基準點,而不是以整個成品作為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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