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6年起,加州氣候企業課責法(The Climate Accountability Package)中,SB-253與SB-261要求企業公開揭露溫室氣體排放(範疇一至範疇三)與氣候相關財務風險,以督促企業因應氣候變遷議題採取實際行動。
"加州將於2026年要求在加州開展業務的公司,且達一定財務門檻者,需揭露企業的氣候相關資訊。"
美國加州為解緩氣候變遷的衝擊,於2023年通過一系列氣候相關法案,其中包括《企業氣候數據責任法》(SB 253),與《氣候相關財務風險法》(SB 261)。這兩項法案的通過強化了對企業更為嚴格和廣泛的組織溫室氣體數據盤查及揭露要求。
SB 253 企業氣候數據責任法
不受限於產業類別,凡是於加州『執業』的合夥企業、私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年收入超過10億美元,被列為需申報財稅相關資訊的『申報實體(Reporting entity)』
範疇一:企業營運主體相關設施直接排放;
範疇二:使用電力排放;
並於2027年揭露範疇三:供應鏈營運活動相關排放
SB 261 氣候相關財務風險法
要求在加州開展業務且年收入超過5億美元的企業,自2026年開始,每兩年依據TCFD框架(Task Force on Climate-related Financial Disclosures: 氣候)相關財務揭露框架)提交氣候相關財務風險報告,並在官網中揭露相關資訊。
相關罰則機制
兩強制性法案分別指出,未按規定揭露溫室氣體排放量及氣候相關資訊之企業,最高將面臨
50萬美金之罰款。
加州氣候企業課責法案對台灣企業的影響
1. 直接被管制企業,須執行全範疇的組織溫室氣體盤查,識別氣候相關財務風險,並提出相應的解決策施。
2. 未被管制企業,可能因價值鏈下游受管制,要求提供產品的碳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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