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洲市場
在台灣化學登錄制度實施前,台灣尚無由源頭掌握國內使用新化學物質之機制,以及在市場上生產製造使用之既有化學物質因欠缺完整安全資訊,導致具有可能危害之化學物質無法評估加以規範,恐造成危害國人健康及環境之風險。因此以源頭管制為基礎,並與國際接軌,要求化學品廠商提供必要安全資訊,進行化學物質登錄,進而達成保護國人健康以及環境安全之目標。
資料來源:化學物質登路平台2.0
依照登錄辦法化學品輸入商或者製造商為主要登錄人,但是針對國外輸入化學品,基於化學品配方是賣家重要資產,一般來說並不會隨意交出,因此在此登錄辦法演出一角色,稱之為「代理人」。透過代理人制度,可以避免配方資訊讓輸入商知悉,但是又可以協助輸入商履行法規要求。
被要求登錄化學物質,主要分為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兩大類。針對每一類型化學物質,登錄辦法規定須於特定期限完成登錄,方可輸入或者製造。針對既有化學物質提交資料較為單純及固定,反之新化學物質則根據輸入或者製造級距、類型所需要提交資料也有所不同。
資料提交前,化學物質登錄平台提供一免費軟體Chemist tool,廠商可將龐大化學物質資訊輸入免費軟體中進行編輯並轉成將要提交之檔案格式,再利用公司工商憑證,或者被授權個人自然人憑證代表公司上傳登錄資料到化學物質登錄平台,並繳交一定規費給主管機關,待主管機關專家審查通過,取得登錄碼,方可輸入或者製造。除此化學物質登錄要求之外,登錄辦法又增訂年度申報,廠商須針對前一年製造或者輸入向主管機關提交數量之資訊。
環保署於103年12月11日訂定「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正式啟動台灣化學物質登錄制度。並於103年12月設置化學物質登錄中心。
本登錄辦法主要是依據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7條之一第六項而制定之。目前主管機關為行政院環保署化學局,主管該登錄辦法及審查登錄資訊。
本登錄辦法主要是針對化學物質進行管控,主管機關參照國外做法,將化學物質分為既有化學物質及新化學物質。既有化學物質清單建置,則是勞動部為健全化學品源頭管理及廠場勞工健康安全保障之政策,於98年陳報行政院核定實施跨部會「國家化學物質登錄管理與資訊應用機制推動方案」(98-100年)建立化學物質清單,並於98年訂定化學物質提報作業要點,接受廠商自願性提報,且分別於101年及今年5月進行兩次增補作業,以更新化學物質清單,目前該清單已超過 10萬種化學物質,這些化學物質稱為既有化學物質,而不在此清單之物質則稱為新化學物質。
部分資料來源:勞動部
為健全國內各機關管理化學物質所需之資料,首次製造或輸入每年達100Kg既有化學物質者應6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登錄化學物質資料。廠商針對既有化學物質登錄需準備以下資料:
製造或輸入新化學物質者應於製造或輸入九十日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登錄化學物質資料。既有化學物質及新化學物質經核准登錄後,始得製造或輸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毒管法第三十五條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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