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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委員會於 2026 年 7 月8日公布多項 RoHS 鉛、鎘排外修訂草案,涉及附件 III 與附件 IV 多項排外條款,涵蓋電氣電子設備、醫療設備、監測與控制儀器等應用。本文整理修訂重點、適用範圍與企業因應建議,協助業者掌握 RoHS 最新合規趨勢。
歐盟委員會公布 RoHS 排外修訂草案,針對多項含鉛及含鎘應用提出豁免延用申請。本次草案涉及附件 III 第 5(b)、13(a)、13(b)、13(b)-I、13(b)-II、13(b)-III、18(b)、18(b)-I、24、29、32 及 34 項,以及 附件 IV 第 1(b)、4、9、11、12 及 34 項 的豁免條款。產品範圍涵蓋不同類型的電氣電子設備,例如螢光燈管玻璃中的鉛,以及雷射管中的鉛與鎘等用途。 RoHS 指令限制電氣電子設備中鉛、鎘、汞、六價鉻、多溴聯苯、多溴二苯醚及部分鄰苯二甲酸酯等有害物質的使用。若特定材料或零組件在技術上尚無可行替代方案,或替代方案可能造成更高的環境、健康或安全風險,則歐盟可針對特定用途給予限期豁免。 本次修訂草案開放意見徵詢至 2026 年 8 月 5 日,重點放在多項鉛與鎘豁免的重新檢視 (包括適用範圍與延用期限)。企業若生產相關產品或使用到零組件,皆應特別留意草案內容、意見徵詢期限,以及後續正式法規發布後的適用日期。
附件 III 主要適用於一般電氣電子設備,共涉及 16 項豁免條款。相關應用包含螢光燈玻璃管中的鉛、光學玻璃中的鉛、濾光玻璃及反射率標準玻璃中的鎘和鉛、放電燈螢光粉中的鉛、陶瓷多層電容器焊料中的鉛、水晶玻璃中的鉛,以及雷射管玻璃熔塊中的氧化鉛等。重點整理如下表:
條文
說明
豁免生效日與適用範圍
5(b)
螢光燈玻璃管中鈉鈣玻璃內的鉛(非刻意添加),重量不超過0.2%
自生效日起30個月後届滿,適用於第5類。
13(a)
用於光學應用的白色玻璃中的鉛(不包括本附錄第13(b)至13b-V項的應用)
自生效日起30個月後届滿,適用於第3、4、6、7、8、9及11類。
13(b)
用於濾光玻璃和反射率標準玻璃中的鎘和鉛
自生效日起12個月後届滿,適用於第8、9及11類。
13(b)-I
離子著色光學濾光玻璃中的鉛
自生效日起30個月後届滿,適用於所有類別。
13(b)-II
敏化光學濾光玻璃中的鎘;不包括本附錄第39(a)項的應用
13(b)-III
用於反射率標準的釉料中的鎘和鉛
自生效日起12個月後届滿,適用於第1至7類及第10類
13(b)-IV
用於反射率標準的釉料中的鎘
自生效日起30個月後届滿,適用於第8及9類。
13(b)-V
用於紅外線氣體分析和中遠紅外線光譜分析的紅外線干涉濾光片中的鉛化合物塗層
自生效日起30個月後届滿,適用於第9類工業監測和控制儀器。
18(b)
放電燈螢光粉中作為活化劑的鉛(鉛含量不超過1%重量),用於含有BSP (BaSi2O5:Pb)等螢光粉的日曬燈
自生效日起54個月後届滿,適用於第5、8、9及11類。
18(b)-I
放電燈螢光粉中作為活化劑的鉛(鉛含量不超過1%重量),含有BSP (BaSi2O5:Pb)等螢光粉,用於醫療光療設備
適用於第5及8類,自生效日起12個月後届滿。
18(b)-II
放電燈螢光粉中作為活化劑的鉛(鉛含量不超過1%重量),含有BSP (BaSi2O5:Pb)等螢光粉,用於醫療光療設備,包括體外光分離燈
自生效日起54個月後届滿,適用於第5、8及9類。
24
用於焊接機加工通孔盤狀和平面陣列陶瓷多層電容器的焊料中的鉛
自生效日起18個月後届滿,適用於所有類別。
24(a)
用於焊接通孔盤狀和/或平面陣列陶瓷多層電容器的合金中的鉛
自生效日起54個月後届滿,適用於所有類別。
i) 鉛含量不超過50%重量,適用於元件以機械方式安裝(如螺栓、夾子或螺絲)或通過選擇性焊接/熔接工藝結合,且元件溫度不超過150°C的應用
ii) 高熔點焊料中鉛含量≥85%重量,適用於元件使用高溫製程(如回流焊、熔接)安裝且溫度≥150°C,或元件額定工作溫度≥150°C的情況
29
依據理事會指令69/493/EEC附錄一(第1、2、3及4類)定義的水晶玻璃中的鉛
自生效日起30個月後届滿,適用於第3、4、5及11類。
32
用作氬氣和/或氪氣雷射管窗組件密封材料的玻璃熔塊中的氧化鉛
自生效日起30個月後届滿,適用於第6、8、9及11類。
34
金屬陶瓷基微調電位器元件中的鉛
附件 IV 主要適用於醫療設備、監測與控制儀器等特定產品類別,共涉及 16 項豁免條款。相關應用包含電化學氧氣感測器中的鉛陽極、X 射線管與影像增強器玻璃熔塊中的鉛、氦鎘雷射器中的鎘、MRI 與 NMR 裝置中作為超導體的含鉛合金,以及 SQUID、NMR、FTMS 偵測器中形成超導電路所使用的鉛或鎘等。重點整理如下表:
1(b)
電化學氧氣感測器中的鉛陽極
於[生效日期加12個月之同日]屆滿。
1(b)-I
用於測量病患吸入及/或呼出空氣中氧氣濃度之電化學感測器中的鉛陽極,且該感測器為2024年5月26日前投放市場之醫療器材中的耗材。
對於第8類醫療器材中非體外診斷醫療器材者,於[生效日期加54個月之同日]屆滿。
1(b)-II
用於設計測量低於30 ppb濃度溶解氧之儀器中的原電池式氧氣感測器所含鉛。
1(b)-III
用於設計測量氣體中氧氣之儀器中的原電池式毛細管氧氣感測器所含鉛陽極。
對於第9類工業監測與控制儀器,於[生效日期加54個月之同日]屆滿。
1(b)-IV
在需要低於100 ppm靈敏度之氧氣感測器中,原電池式Hersch電池所含鉛陽極。
1(b)-V
在需要低於100 ppm靈敏度之氧氣感測器中,Hersch電池所含鎘陽極。
對於第9類,於[生效日期加78個月之同日]屆滿。
1(b)-VI
用於設計測量氣體中氧氣之儀器中的原電池式透膜氧氣感測器所含鉛陽極。
4
X射線管與影像增強器之玻璃熔塊中的鉛,以及用於組裝氣體雷射器和將電磁輻射轉換為電子之真空管的玻璃熔塊黏結劑中的鉛。
對於第8類與第9類,於[生效日期加12個月之同日]屆滿。
4(a)
用於外差干涉校準與外差干涉定位應用之HeNe氣體雷射器組裝所用玻璃熔塊黏結劑中的鉛。
對於第9類工業監測與控制儀器,於[生效日期加30個月之同日]屆滿。
9
氦鎘雷射器中的鎘。
對於第9類,於[生效日期加12個月之同日]屆滿。
9(a)
用於半導體應力測量之拉曼光譜儀的氦鎘雷射器中的鎘。
面對 RoHS 豁免條款的更新,企業應在草案階段即開始評估供應鏈風險。建議企業提早開始盤點產品適用類別、限用物質與豁免條款,確認供應商文件是否符合最新要求,並預留替代材料評估、測試驗證與客戶溝通時間。 SGS 深耕 RoHS 法規多年,在業界處於領先地位,能幫助客戶掌握最新海內外法規趨勢與市場動態。針對此次歐盟 RoHS 鉛鎘豁免修訂草案,我們可協助企業進行產品符合性評估、材料風險盤點、RoHS 禁限用物質測試、供應鏈文件檢視、報告整合等服務,協助企業降低產品出口歐盟市場的合規風險。歡迎聯繫 SGS,取得完整的測試驗證與合規解決方案。 參考資料:https://ec.europa.eu/info/law/better-regulation/have-your-say/initiatives/14509-Hazardous-substances-exemption-for-lead-and-cadmium-in-certain-electric-and-electronic-components_en
本文由 SGS EE C&S Taiwan 電子電器化學分析與永續發展服務團隊 撰寫與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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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6/07/22
地點:ON24
課程內容 課程已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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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6/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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