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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3
918

台灣「商品標示法」第9條條文修正草案

立法委員提案,鑑於歐盟已經頒佈「電子及電機產品之危害物質限用禁令」,在兼具健康、環保、經濟三大前提下,考量國內現行法規並未針對電機電子通訊產品含有鉛、鎘、六價鉻、汞、聚溴二苯醚(PBDEs)、聚溴聯苯(PBBs)、鄰苯二 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鄰苯二甲酸丁酯苯甲酯(BBP)、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BP)、鄰苯二甲酸二異丁酯(DIBP)等有害物質進行管制。

立法委員提案,鑑於歐盟已經頒佈「電子及電機產品之危害物質限用禁令」,在兼具健康、環保、經濟三大前提下,考量國內現行法規並未針對電機電子通訊產品含有鉛、鎘、六價鉻、汞、聚溴二苯醚(PBDEs)、聚溴聯苯(PBBs)、鄰苯二 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鄰苯二甲酸丁酯苯甲酯(BBP)、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BP)、鄰苯二甲酸二異丁酯(DIBP)等有害物質進行管制。

擬具「商品標示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要求廠商履行應有的告知義務,以保障消費者權益,並提升國內廠商之競爭力。

主要修正如下:

第9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所稱之主要成分或材料,針對新售之電機電子通訊設備在流通進入市場時,含有鉛、鎘、六價鉻、汞、聚溴二苯醚(PBDEs)、聚溴聯苯(PBBs)、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鄰苯二 甲酸丁酯苯甲酯(BBP)、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BP)、鄰苯二甲酸二異丁酯(DIBP)十等項有害物質之一者,應依危害程度作不同之獨立標示。前項所指電機電子通訊設備之細目、標示辦法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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