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將於 2021 年 12 月 26 日起禁止六溴環十二烷 (HBCDD)之生產、使用及進出口
中國大陸為履行《關於持久性有機汙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於 2016 年 12 月 26 日已發布了《關於〈《關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新增列六溴環十二烷修正案〉生效的公告》(公告 2016 年第 84 號),在 2018 年發布的《關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國家實施計劃(增補版)中也明確列出自 2021 年 12 月 26 日起,全面禁止六溴環十二烷的生產、使用和進出口,僅用於實驗室規模的研究或用作參照標的,可生產、使用及進出口。
同時根據環辦固體函〔2021〕237 號中指出,將加強非法生產、銷售六溴環十二烷及含有六溴環十二烷產品的監督管理,同時對違反《關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新增列六溴環十二烷修正案〉生效的公告》非法生產、銷售六溴環十二烷或含有六溴環十二烷產品的,由中國大陸市場監管部門依據《產品質量法》《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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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環辦固體函〔2021〕2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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