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包材暨礦物油要求
法國包材暨礦物油要求規範於環保法R543-43 ~ R543-74,管制法國包材禁限用四項重金屬及礦物油之使用。
法國環保法是規範法國環保相關要求之法案,於R543-45限制包裝中鉛、鎘、汞和六價鉻的濃度之和,不得超過100ppm,並於2020年2月10日法國頒布循環經濟法案No. 2020-105,以打擊浪費及循環經濟,其中第112條對礦物油進行管制,並寫入法國環保法D543-45-1。環保法D543-45-1引述第2020-105號法律第112條禁止在包裝上使用礦物油,並由環境事務的部長的命令,具體規定物質。
礦物油:
歐洲食品安全局(EFSA)定義礦物油碳氫化合物(MOH)為複雜的混合物,在REACH法規(EFSA, 2019)中被定義為成分未知且可變組成的複雜物質。是由多種碳氫化合物組成的混合物,其中包含數千種不同結構和大小的化合物,主要來自原油,但也由煤、天然氣和生物質合成生產。
它們可以區分為:
- 飽和烴礦物油(Mineral Oil Saturated Hydrocarbons, MOSH):為飽和烴化合物組成,又可以分為(i)直鍊和支鏈開鏈烷烴,以及(ii)烷基化環烷烴。
- 芳香烴礦物油(Mineral Oil Aromatic Hydrocarbons, MOAH):為芳香烴化合物組成,包含烷基化和非烷基化芳香烴。
(EFSA CONTAM Panel, 2012)。
礦物油可能造成生物累積及致癌性毒性,歐洲食品安全局(EFSA)及德國聯邦風險評估所(BFR)針對礦物油對人體健康的危害風險都進一步研究與評估,降低礦物油對人體的暴露危害。
常見含有的礦物油的產品:
礦物油特性:能防止吸收水分、潤滑功能、防沾黏,也是很好的溶劑或添加劑,常用於油墨、潤滑油、防腐劑、抗靜電劑、柔潤劑、光澤劑、殺蟲劑、殺菌劑、防腐劑、膠等。
由於紙箱、鋁箔紙或其他包材,常利用油墨印刷資訊於包裝上,導致包裝材料含有礦物油,法國頒布法案No. 2020-105,管制礦物油在包裝上的使用。
依據法國環保法第R543-43條,包裝材料的定義:
- 無論其材料的性質如何,主要目的在包含和保護貨物,用於處理和運輸,確保從生產者到消費者或使用者完整獲得產品呈現,都被視為包裝材料。
- 在銷售點設計的填充物品和銷售點出售、填充或者設計的一次性物品,只要具有包裝作用,就視為包裝材料。
- 集成在包裝中的包裝部件和輔助元件被視為其集成的包裝部件。直接附著在產品上或附著在產品上的輔助元素,作為包裝的輔助元素應視為包裝材料,除非它們構成產品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並且所有元素都一起消耗或處置。
法國環保法限值要求:
項目 |
要求 |
四項重金屬
(鉛、鎘、汞和六價鉻) |
1998年6月30日以後製造,包裝中鉛、鎘、汞和六價鉻的濃度之和,不得超過600 ppm。
1999年6月30日以後製造,包裝中鉛、鎘、汞和六價鉻的濃度之和,不得超過250 ppm。
2001年6月30日以後製造,包裝中鉛、鎘、汞和六價鉻的濃度之和,不得超過100 ppm。 |
礦物油 |
自2022年1月1日起,禁止在包裝上使用礦物油。
自2025年1月1日起,禁止礦物油進行公眾印刷。對於廣告及商業促銷傳單、目錄信,禁令自2023年1月1日起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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