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物質名稱 |
限制濃度 |
排外產品 |
排外允許條件 |
滅蟻靈
Mirex |
禁用 |
- |
- |
多溴聯苯
Polybrominated Biphenyls |
禁用 |
- |
- |
多氯三聯苯
Polychlorinated Terphenyls |
禁用 |
- |
- |
二氯甲醚
Bis(chloromethyl) ether |
禁用 |
- |
- |
氯甲基甲基醚
Chloromethyl methyl ether |
禁用 |
- |
- |
4-氯苯基環丙基甲基酮
(4-Chlorophenyl) cyclopropylmethanone, O-[(4-nitrophenyl)methyl] oxime |
禁用 |
- |
- |
"N-亞硝基二甲胺 (NDMA)
N-Nitrosodimethylamine" |
禁用 |
- |
- |
六氯-1,3-丁二烯
Hexachlorobutadiene |
禁用 |
- |
- |
滴滴涕
DDT |
禁用 |
- |
- |
六氯苯
Hexachlorobenzene |
禁用 |
- |
- |
多氯化奈
Polychlorinated naphthalenes (PCNs) |
禁用 |
任何產品 |
使用或銷售:
在加拿大製造或 2013 年 3 月 14 日前進口。 |
短鏈氯化石蠟
C10-C13 Chlorinated alkanes |
禁用 |
任何產品 |
使用或銷售:
在加拿大製造或 2013 年 3 月 14 日前進口。 |
六溴環十二烷
Hexabromocyclododecane (HBCDD) |
100 ppm |
(1) 車輛更換零件 |
使用、銷售或進口:
2025 年 12 月 31 日前。 |
(2) 含有第(1)項更換零件的車輛
|
使用或銷售。 |
(3) 用於建築或施工應用發泡及擠塑的聚苯乙烯泡沫及其中間產品 |
使用或銷售:
在加拿大製造或 2017 年 1 月 1 日前進口。 |
(4) 除第(1)至(3)項所列產品外的任何產品 |
使用或銷售:
在加拿大製造或在本條例生效前進口。 |
多溴聯苯醚
Polybrominated diphenyl ethers |
物質或混合物(包含聚合物跟樹酯): 10 ppm
成品: 500 ppm |
第15(1)或(2)項所列產品以外的任何成品 |
使用或銷售:
本條例施行前進口。 |
十溴二苯醚
Decabromodiphenyl ether |
禁用 |
(1) 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不再批量生產的下列車輛更換零件:
(a) 動力系統應用及引擎蓋下方應用,如電池組線、電池互連線、移動空調管、排氣歧管襯套、引擎蓋下絕緣、引擎蓋下線束(如引擎線)、速度傳感器、軟管、風扇模組和爆震傳感器;
(b) 燃油系統應用,例如燃油軟管、燃油箱和車身下方的燃油箱;
(c) 點火裝置及其延伸應用,例如前氣囊和側面氣囊、其點火電纜及覆蓋氣囊的罩子和織物;
(d) 懸掛應用及內部應用,例如裝飾部件、聲學材料和安全帶;
(e) 由增強塑料製成的儀表板和內飾;
(f) 引擎蓋或儀表板下方的以下部件:
- i. 接線端子和保險絲盒;
- ii. 高電流的電線;及
- iii. 火花塞電線的電纜護套;
(g) 下列電氣和電子設備:
- i. 電池盒和托盤
- ii. 引擎電控連接器;
- iii. 無線電磁盤的組件;
- iv. 導航衛星系統;
- v. 全球定位系統;及
- vi. 電腦系統
(h) 含有織物的部件,例如後甲板、內飾、汽車座椅、頭枕、遮陽板、車頂內襯、裝飾板和地毯 |
使用、銷售或進口: 2036 年 12 月 31 日前。 |
(2) 包含第(1)項所列更換零件的車輛
|
使用或銷售。 |
(3) 盛裝貨品的塑膠托盤 |
進口產品使用:
(a) 塑膠托盤產品貼有符合本條例 Art. 8 (1) 至 (3) 條規定的標籤;
(b) 塑膠托盤產品符合本條例Art. 8 (4) 條規定的條件。 |
聯苯胺
Benzidine |
禁用 |
任何產品 |
製造、使用、銷售或進口物質或產品:
(a) 作為顯微鏡檢查的染色用途;
(b) 作為檢測生物體液中血液的試劑用途;
(c) 在菸酸測試中檢測特定微生物用途;或
(d) 作為檢測生物體液中水合氯醛的試劑用途。 |
聯苯胺二鹽酸鹽
Benzidine dihydrochloride |
2-甲氧基乙醇
2-Methoxyethanol |
禁用 |
(1) 二甘醇甲醚 |
製造、使用、銷售或進口二甘醇甲醚產品: 在產品中的濃度小於或等於 0.5% (w/w) |
(2) 第(1)項所列產品以外的任何產品 |
製造、使用、銷售或進口物質或產品:
(a) 作為飛機修補的粘合劑或塗料用途;或
(b) 用於製造半導體的過程中。 |
全氟辛烷磺酸及其鹽類與先驅物
Perfluorooctane sulfonates (PFOS), its salts and precursors |
1 ppm |
任何成品 |
使用或銷售產品:
在加拿大製造或 2008 年 5 月 29 日前進口 |
全氟辛酸及其鹽類與其先驅物
Perfluorooctanoic acid (PFOA), its salts and precursors |
1 ppm |
(1) 水成膜泡沫 |
2025 年 12 月 31 日前將產品用於以下用途:
(a) 測試滅火系統以抑制液體燃料蒸氣和液體燃料火災,且產生的所有排放物都以無害環境的方式加以控制和處置;和
(b) 使用消防系統緊急撲滅液體燃料蒸氣和液體燃料火災。 |
(2) 水性油墨和照片介質塗料 |
使用或銷售:
在加拿大製造或 2017 年 1 月 1 日前進口。 |
(3) 任何成品 |
使用或銷售:
在加拿大製造或在本條例生效前進口。 |
C9-C21長鏈全氟羧酸及其鹽類與先驅物
Long-chain (C9-C21) perfluorocarboxylic acids (PFCAs), its salts and precursors |
1 ppm |
(1) 水成膜泡沫 |
2025 年 12 月 31 日前將產品用於以下用途:
(a) 測試滅火系統以抑制液體燃料蒸氣和液體燃料火災,且產生的所有排放物都以無害環境的方式加以控制和處置;和
(b) 使用消防系統緊急撲滅液體燃料蒸氣和液體燃料火災。 |
(2) 水性油墨和照片介質塗料 |
使用或銷售:
在加拿大製造或 2017 年 1 月 1 日前進口。 |
(3) 不屬於第(1)或(2)所列產品的任何成品 |
使用或銷售:
在加拿大製造或在本條例生效前進口。 |
全氟癸酸
Perfluorodecanoic acid |
禁用 |
(1) 基於微機電系統的半導體設計用於:
(a) 非車輛製造成品;
(b) 非車輛製造成品的更換零件;
(c) 車輛製造成品;和
(d) 車輛製造成品的更換零件
|
使用、銷售或進口:
(a) 在產品中的濃度小於或等於 0.1% (w/w);
(b) 排外活動終止:
i. 對於 (a) 或 (c) 段所述的產品,在 2025 年 12 月 31 日或之前;
ii. 對於 (b) 段所述的產品,在 2030 年 12 月 31 日或之前;及
iii. 對於 (d) 段所述產品,在 2040 年 12 月 31 日或之前。 |
(2) 含有第(1)項所述半導體的成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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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或銷售。 |
五氯苯
Pentachlorobenzene |
禁用 |
使用物質 |
該物質與氯聯苯一起用於設備中或用於維修設備的液體一起使用,這些設備根據 PCB 法規允許使用這些氯聯苯。 |
四氯苯
Tetrachlorobenzenes |
禁用 |
三丁基錫
Tributyltins |
禁用 |
(1) 四丁基錫 |
製造、使用、銷售或進口:
在四丁基錫中濃度小於或等於 30% (w/w)。 |
(2) 除四丁基錫以外的任何產品 |
使用或銷售:
在加拿大製造或 2013 年 3 月 14 日前進口。 |
德克隆(涵蓋各個反式及順式同分異構物或者相關組合)
Dechlorane plus |
禁用 |
(1) 下列電氣電子設備零件:
(a) 電線和電纜、線束及連接器;
(b) 膠帶、薄膜、粘合劑和樹脂;
(c) 電源、電感器、變壓器、收發器和適配器;
(d) 墊圈、單壁或雙壁熱縮管和電纜護套;
(e) 印刷電路板、控制板、位址計算單元板和人機界面面板;
(f) 馬達和泵;
(g) 控制面板;
(h) LED燈;及
(i) 外殼和外殼 |
製造、使用、銷售或進口:
在本條例加拿大公報 Part II 公佈日起五年內。 |
(2) 含有第(1)項所列部件的電氣和電子設備 |
製造或進口:
在本條例加拿大公報 Part II 公佈日起五年內。 |
(3) 第(1)項所列零件的更換零件 |
使用、銷售或進口:
在本條例加拿大公報第 II 部分公佈日起 20 年內,用於維修電氣和電子設備。 |
(4) 含有第(1)項中列出的零件或第(3)項中列出的替換零件的電氣和電子設備 |
使用或銷售。 |
(5) 飛機引擎風扇殼摩擦帶產品 |
使用、銷售或進口:
2030 年 12 月 31 日前。 |
(6) 載有第(5)項所列產品的飛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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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或銷售。 |
(7) 填空封邊產品 |
使用、銷售或進口:
2030 年 12 月 31 日前用於維修飛機引擎外殼摩擦帶產品用。 |
(8) 下列車輛零件:
(a) 動力系統應用和引擎蓋下應用,例如電線組件、線束、前照燈和引擎組件;和
(b) 懸掛應用和內部應用,例如柱、部件和接頭組件 |
製造、使用、銷售或進口:
在本條例加拿大公報 Part II 公佈日起五年內。 |
(9) 含有第(8)項所列零件的車輛 |
製造或進口:
在本條例加拿大公報 Part II 公佈日起五年內。 |
(10) 第(8)項所列零件的更換零件 |
使用、銷售或進口:
在本條例加拿大公報第 II 部分公佈日起 20 年內,用於維修車輛用。 |
(11) 包含第(8)項所列零件或第(10)項所列更換零件的車輛 |
使用或銷售。 |
(12) 除第(1)至(11)項所述產品外的任何產品 |
使用或銷售:
在加拿大製造或在本條例生效前進口。 |
⼗溴⼆苯⼄烷
DBDPE |
禁用 |
(1) 物質被合成的粒料或薄片狀的聚合熱塑性或熱固性材料 |
使用、銷售或進口:
在本條例加拿大公報 Part II 公佈日起五年內,為製造用於外殼的電線和電纜護套、用於電導體絕緣的電線和電纜絕緣以及用於熱誘導形狀恢復的熱縮產品。 |
(2) 下列電氣電子設備零件:
(a) 電線和電纜、線束和連接器;
(b) 膠帶、薄膜、粘合劑和樹脂;
(c) 電源、電感器、變壓器、收發器和適配器;
(d) 墊圈、單壁或雙壁熱縮管和電纜護套;
(e) 印刷電路板、控制板、位址計算單元板和人機界面面板;
(f) 馬達和泵;
(g) 控制面板;
(h) LED燈;及
(i) 外殼和外殼 |
製造、使用、銷售或進口:
在本條例加拿大公報 Part II 公佈日起五年內。 |
(3) 含有第(2)項所列部件的電氣和電子設備 |
製造或進口:
在本條例加拿大公報 Part II 公佈日起五年內。 |
(4) 第(2)項所列零件的更換零件 |
使用、銷售或進口:
在本條例加拿大公報第 II 部分公佈日起 20 年內,為維修電氣和電子設備用。 |
(5) 含有第(2)項中列出的零件或第(4)項中列出的替換零件的電氣和電子設備 |
使用或銷售。 |
(6) 下列車輛零件:
(a) 動力系統應用和引擎蓋下應用,例如引擎、電線組件、線束、引擎接線、用於齒輪線組件的電動輔助轉向、油門接線、電池、傳感器、傳感器線、燈組件、空調組件、引擎蓋鎖控制電纜組件、尿素罐組件、加熱器、粘合劑、絕緣膠帶、輪速傳感器組件、車輪組件、制動器、卡鉗、換檔器組件、帶傳感器的電纜子組件螺旋、軟管、管子和軟管組件
(b) 燃油應用系統,例如燃油泵、燃油軟管、燃油箱組件和柴油節氣門跳線器;
(c) 點火裝置和受點火裝置影響的應用,例如安全氣囊;
(d) 懸架應用和內部應用,例如方向盤和方向盤加熱器組件;
(e) 增強塑膠部件,例如鏡子、鏡子組件、門閂、車門、舉升門、裝飾板組件、儀表板、儀表顯示板和保險槓;
(f) 電氣和電子設備,例如燈、燈組件、無線電顯示接收器、擋風玻璃組件線、儀表板線、鑰匙天線組件、觸控鍵盤、麥克風、揚聲器、停車輔助計算機線圈、收縮管、電源插座組件、接線、外部電纜組件和連接器組件;及
(g) 含有織物的零件,例如汽車座椅、頭枕、遮陽板、安全帶、安全帶開關組件、扶手和車頂內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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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使用、銷售或進口:
在本條例加拿大公報第 II 部分公佈日起 5 年內。 |
(7) 含有第(6)項所列零件的車輛 |
製造或進口:
在本條例加拿大公報第 II 部分公佈日起 20 年內。 |
(8) 第(6)項所列零件的更換零件 |
使用、銷售或進口:
在本條例加拿大公報第 II 部分公佈日起 20 年內,為維修車輛用。 |
(9) 含有第(6)項中列出的零件或第(8)項中列出的替換零件的車輛 |
使用或銷售。 |
(10) 除第(1)至(9)項所述產品外的任何產品 |
使用或銷售:
在加拿大製造或在本條例生效前進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