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 RoHS 鉛合金豁免更新:鋼、鋁、銅合金含鉛限制與兒童入口風險要求
歐盟RoHS針對合金含鉛的豁免條款,有新的使用限制和規定。
合金含鉛的豁免條款有新的使用限制
歐盟於 2025 年 11 月 21 日公布修訂 RoHS 排外修訂指令,其中涉及到關於鉛作為鋼、鋁、銅合金元素的多項豁免條款,包括 6(a)、6(a)-I、6(b)、6(b)-I、6(b)-II 與 6(c)。
本次修訂重點不只是更新到期日,也新增可接觸部位的使用限制。若電機電子設備或其可接觸零件在正常或可合理預見的使用情境下,可能被兒童放入口中,原則上不得適用部分鉛合金豁免;除非可證明鉛釋放速率低於指定限值,且塗層可在至少兩年內維持保護效果。
(EU) 2025/2364 修訂 2011/65/EU 附件三 6(a), 6(a)-I, 6(b), 6(b)-I, 6(b)-II 和 6(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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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 |
到期日 |
| 6(a) |
鉛用於機械加工用途之鋼材及鍍鋅鋼 (galvanised steel) 的合金元素之一,含量不超過 0.35 % |
到期日:(不得申請延用)
2026年12月11日 |
| 6(a)-I |
鉛用於機械加工用途之鋼材的合金元素之一,含量不超過 0.35 % (*1) |
到期日: (已接受延用申請)
適用於所有類別,有效期至2027年06月30日 |
| 6(a)-II |
在批量熱浸鍍鋅鋼材 (batch hot-dip galvanised steel) 的鉛含量不超過 0.2 % |
到期日:(已接受延用申請)
適用於所有類別,有效期至2027年06月30日 |
| 6(b) |
鉛為鋁合金中的合金元素之一,鉛含量不超過 0.4 % |
到期日:(不得申請延用)
2027年06月11日 |
| 6(b)-I |
鉛為鋁合金中的合金元素之一,鉛含量不超過 0.4 % (鉛源自於回收鉛鋁廢料) (*1) |
到期日:(不得申請延用)
第 1-7 及 10 類:2027年12月11日
第 9 類中工業監控設備及第 11 類:2027年06月30日 |
| 6(b)-II |
鉛用於機械加工用途之鋁合金,鉛含量不超過 0.4% (*1) |
到期日:(不得申請延用)
第 1-7 及 10 類:2027年06月11日
到期日:(已接受延用申請)
第 9 類中工業監控設備及第 11 類:2027年06月30日 |
| 6(b)-III |
鉛作為鋁合金鑄造合金 (aluminium casting alloys) 中的合金元素,鉛含量高達 0.3% (鉛源自於回收鉛鋁廢料)(*1) |
到期日:(已接受延用申請)
第 1-8、9 (不包含工業監控設備) 及 10 類:2027年06月30日 |
| 6(c) |
銅合金中的鉛含量不超過 4 % (*1) |
到期日:(已接受延用申請)
2027年06月30日 |
(*1) 若該電機電子設備 (EEE) 其可接觸部分在正常或可合理預見的使用條件下,可能會被兒童放入口中,該設備不適用於此項豁免。然而,如能同時證明符合下列條件,本項豁免仍得適用:
—該電機電子設備或其任何可接觸部分 (無論是否有塗層),其鉛的釋放速率不超過 0.05 μg/cm²/小時 (相當於 0.05 μg/g/小時);
—針對有塗層的製品,該塗層足以確保在電機電子設備於正常或可合理預見的使用條件下,至少兩年內不會超過上述釋放速率。
就本註腳而言,若電機電子設備或其可接觸部分在任一維度尺寸小於 5 公分,或具有該尺寸的可拆卸或突起部分,即視為可能被兒童放入口中。
關注焦點:設備的可接觸部分,是否有被小孩拿去放進嘴巴的可能性?
換言之,只要是給一般電機電子設備,如果在正常或可以預期的使用情況下,設備本身或摸得到的地方有可能被孩童放進嘴巴 (判斷標準:設備或可接觸的部分有任何一個方向小於 5 公分,或有這種大小的可拆卸或凸出零件),原則上是不能用這項豁免的。
不過,如果能證明這些部位釋放出的鉛含量很低,每小時不超過 0.05 μg/cm²,而且有上塗層的產品,其塗層在正常使用下至少兩年內都能維持在這個標準以下,那還是可以適用這項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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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EU) 2025/2364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OJ:L_202502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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