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U REACH 禁限用物質更新 - Annex17 將管制產品中甲醛含量
甲醛 (Formaldehyde) 在環境溫度和大氣壓條件下是一種高反應性氣體,已被歐盟 CLP 法規 ((EC) No 1272/2008) 分類為致癌性、誘變性、皮膚致敏性、皮膚腐蝕性及急性毒性物質,2019 年 3 月 11 日 ECHA 的評估報告中揭露室內環境中消費產品釋放的甲醛對人體健康有嚴重的負面影響。
甲醛是一種高產量、用途廣泛的化學物質,依據歐盟委員會統計在歐盟境內生產或進口的甲醛中有 98% 被用作生產甲醛基樹脂、熱塑性塑料和其他化學品的反應中間體,這些材料或這些材料的延伸工業應用,皆可能在使用過程中釋放出甲醛至環境中。
然而甲醛已被歐洲議會和理事會 ((EC) No 1272/2008) 分類為致癌性、誘變性、皮膚致敏性、皮膚腐蝕性及急性毒性物質,暴露在一定甲醛濃度的環境下會對人體造成危害。
在 2022 年 5 月 2 號的 WTO 官方公報 (G/TBT/N/EU/888) 中揭露歐盟委員會向 WTO 通報 REACH Annex 17 的修訂草案,擬議針對投放市場的成品限制其甲醛釋放濃度,若超過濃度即禁止投放市場。
此法規草案經過近乎一年的商議後即將正式生效,2023 年 7 月 14 日的歐盟官方公報正式公告新增甲醛至 REACH Annex 17 進行管制。
REACH Annex 17 新增甲醛詳細的禁限用管制內容整理如下表:
化學物質(群組)或混合物中之化學物質名稱
Designation of the substance, of the groups of substances or of the preparation |
限制條件 (Conditions of Restriction) |
77. 甲醛
CAS No 50-00-0
EC No 200-001-8
和釋放甲醛物質
|
- 2026年8月6日後,如果在Appendix 14規定的測試條件下,這些成品的釋放甲醛濃度超過:
- 木製品和家具: 0.062 mg/m3
- 木製品和家具外的成品: 0.08 mg/m3
段落1不適用於:
- 由天然含有甲醛或甲醛釋放物質的材料所製成的成品
- 在合理可預見的條件下僅供戶外使用的成品
- 專門用於戶外的建築物外殼和防潮層且不會向室內空氣釋放甲醛的建築成品
- 專門用於工業或專業用途的成品,除非它們釋放的甲醛在可預見的使用條件下會導致一般的公眾暴露
- Annex 17第72項規範內的成品
- 成品屬於歐洲議會和理事會條例(EU) 528/2012規範內的生物殺滅產品
- 法規(EU) 2017/745範圍內的設備
- 法規(EU) 2016/425範圍內的個人防護設備
- 法規(EC)1935/2004範圍內的直接或間接與食品接觸之成品
- 二手成品
- 如果在Appendix 14規定的測試條件下,道路車輛內部的甲醛濃度超過0.062 mg/m3,則不得在 2027年8月6日之後投放道路車輛市場。
段落2不適用於:
- 專門用於工業或專業用途的道路車輛,除非這些車輛內部的甲醛濃度在可預見的使用條件下會導致一般的公眾暴露
- 二手車
|
備註: 以上中文翻譯僅供參考。若有誤差,請以原文法規為準。
資料來源:歐盟 (European Union, EU)
針對歐盟法規符合性要求,SGS為您提供完整測試與其他相關服務,讓您輕鬆因應全新要求並完成提前部屬,SGS 與您一同攜手展望未來,若您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聯繫。
想更了解法規內容? 想更了解怎麼檢測?
都可以在這裡寫下您的問題,會有專人回覆您唷!
與我們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