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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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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公告新增RoHS附錄III 第46項排外條款_回收PVC中鉛、鎘的排外條款

2024年1月10日,歐盟官方公報正式發佈Commission Delegated Directive (EU) 2024/232,新增 RoHS指令(2011/65/EU) 附錄III第46項排外條款,此項更新自公告後的第20天生效。

2024年1月10日,歐盟官方公報正式發佈Commission Delegated Directive (EU) 2024/232,新增 RoHS指令(2011/65/EU) 附錄III第46項排外條款,此項更新自公告後的第20天生效。

2024110日,歐盟官方公報正式發佈Commission Delegated Directive (EU) 2024/232,新增 RoHS指令(2011/65/EU) 附錄III46項排外條款,此項更新自公告後的第20天生效。歐盟各會員國應在2024731日前調整相關法令並公告,且於202481日起正式實施。
新增內容如下:
 

豁免項目 應用範圍及日期
46 用於電氣電子門窗且含有聚氯乙烯廢料( “recovered rigid PVC”以下簡稱“回收硬質PVC”)製成之塑膠材料,其中回收硬質PVC材料中鎘的濃度不超過0.1%(重量計),鉛的濃度不超過1.5%(重量計)。
自2026年5月28日起,從電氣電子門窗中回收的硬質PVC僅可用於製造符合歐盟法規(EC) No 1907/2006 附錄XVII第63條18(a)至(d)項規定類別的新產品。
對於含有鉛濃度等於或超過0.1% (重量計)的回收硬質PVC的PVC產品供應商,應確保在將這些產品投放市場之前,它們被清晰、易讀且不可磨滅地標記:“Contains ≥ 0,1 % lead。如果由於產品的性質而無法在產品上提供標記,則該標記在產品的包裝上。
PVC產品供應商應在各地區執法機構要求時,提交書面證據,以證明這些產品中回收硬質PVC的來源。提供可追溯性和回收成分證明的計劃頒發的證書(例如根據 EN 15343:2007 或等效認可標準開發的證書)來證明在歐盟生產的PVC產品上的相關主張。對於進口產品中硬質PVC來源的回收聲明應附上由獨立第三方頒發的同等可追溯性和再生含量證明的證書。
到期日:2028528
適用第11


資料來源:(EU) 2024/232 (詳細內容請參考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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