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深圳發佈清洗劑的強制性標準
中國大陸深圳發布較《国家强制性标准》更嚴格的 DB 4403/584-2025 標準,強化微電子與電子組裝用清洗劑的 VOC 及有害物質管控。企業應調整合規策略,以維持市場競爭力。
中國大陸深圳市發佈新規,源頭減少 VOC 排放
近期,為了補足積體電路製造用清洗劑產品在環保監管上的缺口,同時統籌推動高品質發展與進一步的環境保護,中國大陸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正式發佈第 178 號公告。
該公告批准並公佈了 DB 4403/584-2025《微電子與電子組裝用清洗劑中揮發性有機物及特定有害物質限量》,以支持綠色低碳與循環經濟體系的建置,從源頭減少 VOC 排放,持續改善大氣環境品質。
根據新規定,在中國大陸深圳地區銷售及使用的相關產品,除了需符合中國大陸《国家强制性标准》外,還必須滿足地方強制性標準要求,以確保環境安全與產業發展同步提升。
微電子和電子組裝用清洗劑中揮發性有機物和特定有害物質限量 DB 4403/584-2025
- 生效日期:2026 年 2 月 1 日
- 適用範圍:適用於中國大陸深圳經濟特區所銷售及使用的微電子和電子組裝用清洗劑,包含作為清洗劑使用的化學品或製劑。同時,此規範也適用於清洗電子設備內部元件如電子元件、電路板、印刷板以及組裝過程中所使用的儀器設備等的清洗劑;但不適用於半導體製造用清洗劑以及航太、核工業、軍工行業的微電子組裝和電子組裝用清洗劑。
- 管控物質: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甲醛、鹵代烴、正己烷、苯系物 (苯、甲苯、二甲苯、乙苯)、烷基酚及聚氧乙烯醚、乙二醇醚及醚酯以及附錄 A 規定的不能人為添加的物質。
揮發性有機物限量值要求
項目 |
限量值 |
水基清潔劑 |
半水基清潔劑 |
有機溶劑清洗劑 |
揮發性有機物含量(g/L) |
≦ 40 |
≦ 250 |
≦ 80 |
特定有害物質限量
項目*註1
|
限量值 |
水基清潔劑 |
半水基清潔劑 |
有機溶劑清洗劑 |
甲醛含量/(%) |
≤ 0.05 |
鹵代烴總和含量(限二氯甲烷、三氯甲烷、三氯乙烯、四氯乙烯、四氯化碳、1,1-二氯乙烷、1,2-二氯乙烷、 1,1,1-三氯乙烷、1,1,2-三氯乙烷、1,2-二氯丙烷和1,2,3-三氯丙烷)/(%) |
≤ 0.01 |
正已烷含量/(%) |
≤ 0.1 |
苯、甲苯、二甲苯和乙苯總和含量/(%) |
≤ 0.1 |
烷基酚及聚氧乙烯醚總和含量(限辛基酚和辛基酚聚氧乙烯醚 [C8H17-CgH4-
(OC2H4)nOH,簡稱OPEO]、壬基酚和壬基酚聚氧乙烯醚 [CgH19-CgH4-(OC2H4)nOH, 簡稱 NPnEO],n=2~16)/ (%) |
≤ 0.1 |
乙二醇醚及醚酯總和含量(限乙二醇甲醚、乙二醇甲醚醋酸酯、乙二醇乙醚、乙二醇乙醚醋酸酯、乙二醇二甲醚、乙二醇二乙醚、二乙二醇二甲醚、三乙二醇二甲醚和二乙二醇甲醚)/(%) |
≤ 0.1 |
註1:甲醛、苯、甲苯、二氯甲烷、三氯甲烷、三氯乙烯、四氯乙烯、1,2-二氯丙烷、壬基酚和壬基酚聚氧乙烯醚為環境保護相關的《優先控制化學品名錄》的化學品;1,2-二氯乙烷為新污染物治理相關的環境風險優先評估物質;二氯甲烷、三氯甲烷為重點管控新污染物清單物質。 |
另有公布「不應人為添加的物質」清單,歡迎與 SGS 聯繫索取。
該項標準與原先的《国家强制性标准》有何不同?
針對清洗劑之有害物質限量,已發佈的《国家强制性标准》有:
根據 SGS 專家的對比分析,中國大陸深圳的地方標準相較於《国家强制性标准》更為嚴格且詳細:主要體現在 VOC 限值更嚴苛、管控物質範圍更廣,並提供 更全面的檢測方法。
此外,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過去也曾針對塗料與膠粘劑產品展開專項執法行動,對不合格產品及企業進行違規處理。SGS 建議相關企業應依據市場變化,適時調整產品的合規策略,以確保競爭力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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